重整會議
監察人會議
董事會
股東會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半年後不得轉讓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二年後不得轉讓
無限制
一年;3%
一年;5%
二年;3%
二年;5%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
公司之資金,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之資金絕對不可貸與他人
特殊情況指:Ⅰ.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Ⅱ.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貸與超過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徵求與取得之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還是有效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徵求與取得之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是否有效,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
45人
35人
100人
55人
非經章程特別訂定,否則原有股東不得放棄其優先認購權
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股之部分,該股東即無認購權,應由公司洽特定人認購
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公司得聲明逾期不認購之股東,喪失其權利
私募係洽特定人認購之行為,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
私募不得以公告、電傳視訊、發表會或其他任何方式,要約或出售證券
私募倘以公開勸誘方式為之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選項(A)、(B)、(C)皆是
董事會應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即使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亦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日
三日
五日
六日
基於公平原則,求投資人之立足點平等
禁止任何人因資訊而買賣
減少市場投機性
鼓勵正當研究
經由法院自行決定
經檢察官請求
經證券主管機關之請求
依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依法配對計算所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其法定利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交易稅,自利益中不扣除
營業部經理
自營部主管
交割部主管
內部稽核人員
五千萬元
一億元
一億五千萬元
二億元
證券承銷商為經營證券自行買賣之業務
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二年始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證券商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一年以上,始得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
國外證券商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主管機關處罰,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承銷價格訂定方式
會計師對財務資料之查核意見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律師之審查意見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其對外負債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
證券商無論何種類均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不動產
證券商非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
證券商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周轉,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
投資人保護基金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交易所賠償準備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
當天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基於法律所產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一倍
二倍
三倍
四倍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三
擔任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擔任發行公司之經理人
持有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選項(A)、(B)、(C)皆不得參與
資本公積轉增資
對監察人公司財報意見之詢問
表揚公司事蹟
選項(A)、(B)、(C)皆非
資本應分為股份
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公司資本得分次發行
股東
董事長
經理人
監察人
半數以上之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
過半數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財務表冊之承認
對董事提起訴訟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
包括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均屬有價證券的一種
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不視為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包含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是委任關係,故董事所應負之責任,僅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雖為委任關係,但董事所應負之責任,除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尚有忠實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但只要經股東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後,即可解除忠實義務
會計主管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十五日
三十日
四十五日
六十日
該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為該公開發行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為該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
轉讓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轉讓後須向所屬公司申報
有設質之情事應即通知公司
(A)、(B)、(C)皆是
兩家以上的地方性報紙
一家以上全國性電視新聞
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兩家以上的廣播電台
十日
二十日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進行轉讓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開始轉讓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二萬股者免予申報
每次申報轉讓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包銷
居間
代銷
行紀
一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五百萬
一千五百萬
一千萬
二千萬
據以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並推介適當之證券
作為向其推銷證券之資料
可將其名單轉關係企業以便推銷
為每年寄賀年卡之用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股票運用等價成交系統成交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債券運用等殖成交系統
證券自營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應繳存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
選項
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股東會普通決議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董事會普通決議
停止全部買賣
限制經紀商買賣數量
停止一部買賣
混合保管
分別獨立設帳保管
由保管機構自行決定
經申請之後可以混合保管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兼採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
募集設立者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屆滿十二個營業日
屆滿十個營業日
屆滿七個營業日
屆滿十五個營業日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五十
經濟部
中央銀行
外交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作為取代融資的金融工具
作為提高風險的新金融商品
作為政府進軍亞太金融中心的宣示
作為一般投資大眾的避險目的
一百人
三百人
五百人
一千人
買入認購權證意味對未來看多,買入認售權證則為看空
認購權證為投資者所買賣之商品,認售權證則為發行商之間買賣商品
同時買入認購權證以及認售權證,等於完全抵銷掉
相同條件下,認購權證的價位應該與認售權證價位相同
壹拾元
壹佰元
壹仟元
壹萬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證券交易所
證券金融公司
綜合證券商
上市股票
上市受益憑證
上櫃股票
證券主管機關之職員雇員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非政府基金)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帳戶
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甲、乙、丙
乙、甲、丙
乙、丙、甲
丙、甲、乙
共同責任制
分別責任制
比率責任制
無櫃檯買賣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停止櫃檯買賣或發行人申請終止櫃檯買賣之情事
無櫃檯買賣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終止其櫃檯買賣之情事
符合上櫃申請獲利及股權分散條件
實收資本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
應以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應根據所簽訂之融資融券代理契約之限制訂之
應依授信額度訂之
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二點五倍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創投公司
經理公司
自然人(一般投資人)
機構投資人
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一日
七日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翌日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翌二日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永遠有效
營建業
服務業
證券業
石化業
銀行同業拆放市場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店頭市場
選項(A)、(B)、(C)皆可
委託數量大者優先成交
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
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87.2
89
81.5
84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與證券交易所完成款券收付
於取得預繳款項時
請求履約當日
請求履約次一營業日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特別決議
假決議
(Ⅰ+Ⅱ)/(Ⅲ+Ⅳ)
(Ⅲ+Ⅳ)/(Ⅰ+Ⅱ)
(Ⅰ+Ⅲ)/(Ⅱ+Ⅳ)
(Ⅱ+Ⅲ)/(Ⅰ+Ⅲ)
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
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合併發行新股者
發起設立者
盈餘轉增資者
董事會二分之一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股東會四分之三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超過二分之一
董事會四分之三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三分之二
二十二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五日
銀行局
千分之三
千分之一
千分之六
千分之五
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係以利益交換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係向股東價購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係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僅A.、B.、C.
僅B.、C.、D.
僅A.、C.、D.
A.、B.、C.、D.
以連續競價一盤到底
以集合競價一盤到底
收盤前五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收盤前十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經理人變動時
資本之增減
章程變更
股票
現金
債券
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三年以上者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有股份合計占發行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未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
依其所檢送合併財務報表核計,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總額已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其獨立董事為五人
我國會計師已就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之會計原則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政府公債及已上櫃之公司債
只有公司債不可,其餘皆可
僅限於政府公債
不含轉換公司債
本次申報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
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
法令依據
獨立性聲明
管理股票
公司債
委任
融資融券契約
轉融通契約
代理契約
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購買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董事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成交日
成交日之次日
成交日之次一交易日
成交日之次三交易日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為本國公司所發行
台幣計價
國內掛牌上市
持有人可表彰對外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
初級市場
流通市場
交易市場
次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