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發行人
證券商
證券交易所
選項(A)、(B)、(C)皆是
股東
董事長
經理人
監察人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1%
3%
5%
7%
任何有關書面表決權行使之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前三日送達公司
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撤銷先前書面表決權行使
只須於股東會當日出席股東會,表示撤銷先前書面表決權之意思即可
確實性
時效性
利用容易性
三個月
無限制
二個月
一個月
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以及因而未進行交易之人
限於對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私募係洽特定人認購之行為,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
私募不得以公告、電傳視訊、發表會或其他任何方式,要約或出售證券
私募倘以公開勸誘方式為之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五個月
六個月
八個月
已經請求公司董、監行使而董、監逾一定期間未行使者,該公司之股東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公司股份之股東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該登記可保留一年
登記仍然有效
該登記與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並無關聯
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得擇定任何外國金融機構辦理
結匯事宜應向銀行局申報
應向中央銀行許可或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
應向投審會申報交易月報表
董事
選項(A)、(B)、(C)職務皆不得擔任
行政院
中央銀行
由證券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證券主管機關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行政院金管會核准時起
新股製作完成時起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起
僅向賣方收取
僅向買方收取
同時向買方或賣方均收取
不一定
應送存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作為自己或其他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
可作為向證金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
於融資融券結清時,應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一倍
二倍
三倍
四倍
不得投資於其他投信事業
不得兼為其他投信事業之董、監或經理人
不得兼為其他證券商之董、監或經理人
選項(A)、(B)、(C)皆為正確答案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委任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行為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
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十五日
二十日
二十五日
三十日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是委任關係,故董事所應負之責任,僅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雖為委任關係,但董事所應負之責任,除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尚有忠實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但只要經股東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後,即可解除忠實義務
選項(A)、(B)、(C)皆非
該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證券經紀商
證券承銷商
證券自營商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有價證券之私募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
股票之私募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從事私募之公司應於股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
二年
三年
七年
五年
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有重大內線交易情節者之責任限額提高五倍
違反內線交易者,其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五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限度為之
發行公司之董事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故意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上市股票,即是違反內線交易規定
選項(A)、(B)、(C)皆正確
四個月
於銀行設立專用之活儲帳戶
由委託人指定之營業人員代理保管
由證券商自行設帳保管
不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得推介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得推介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
人為炒作股票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為不實簽證
短線交易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統一擬訂
由行政院金管會以行政命令擬訂
由證券商自行擬定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銀行代辦
證金事業獨占
證券商獨占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
買回公司股份之目的,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不得變更
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若有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得隨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
客戶至證券商至交易所再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三階段
客戶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一階段
客戶至證券商再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二階段
四年
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選項(A)、(B)、(C)皆可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六個月內
所謂代客操作,主要是讓投資事業從事一種全權委託的活動
代客操作可以說是針對單一、個別的投資人進行投資時的量身訂作,完全是按照單一客戶的需求而訂的投資策略
推行代客操作的主要目的為將散戶盲目的投資行為轉換成較為理智、專業的法人投資行為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營業滿一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
最近三年未曾受行政院金管會任何處分
停止其業務
科罰金
向法院提出訴訟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滿一年後,始得充任經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皆不得充任經理人
有公司法經理人消極資格要件而充任經理人者,應由主管機關逕予解任,並撤銷其經理人登記
直接金融
間接金融
消費金融
企業金融
與他公司合併
海外有價證券之發行情形
現金增資計畫之執行
二日內
三日內
五日內
十日內
百分之八
百分之十五
十二個
十個
七個
為申請核准
十五日內
一個月內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不適用
投標價格低者優先得標
須預繳保證金
以最低承銷價的一點三倍作為公開申購之價格
三十天
六十天
九十天
百分之二十五
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全球存託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新加坡存託憑證
美國存託憑證
標的物價格上揚
延長距離到期時間
調高利率
標的股最近波動變小
10元
7元
3.5元
6元
價內(In-the-money)
價外(Out-of-the-money)
價平(At-the-money)
二十人
三十人
四十人
五十人
公開收購人得依對象不同以不同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開始後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公開收購開始後,不得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數量
公開收購開始後,公開收購人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任何場所購買同種類之有價證券
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10年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屆滿兩年後得依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收盤價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發起人股份永遠不得轉讓
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
隨時可轉讓
視買賣雙方意願而定
非屬徵求
複委託徵求
主動徵求
代理徵求
七日內
九日內
一般發行公司
科技事業
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
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
時間優先,其次為價格優先
價格優先,其次為數量多者優先
價格優先,其次為時間優先
時間優先,其次為數量多者優先
連續競價
效率競價
差別競價
集合競價
僅揭露成交價量
揭露最佳二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揭露所有買賣單價格
揭露最佳五檔買賣價格及未成交數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交易所
承銷商、自營商
自營商、經紀商
經紀商、承銷商
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
以期貨交割為之
以違約交割為之
以現款現貨交割為之
以欠款欠貨交割為之
有正當理由,但僅有一個月緩衝期
有正當理由,得延長至承銷商規劃上市買賣之日期
不得延長
有正當理由,得延長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十二日內
二十日內
其上市之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三億元者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有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者
公司營業範圍有變更
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
信用交易
全額交割交易
10%以上
20%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人工管制撮合
對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19.5元
16元
15元
11.5元
二個
三個
四個
五個
一個
二百人
三百人
五百人
一千人
於十五日內,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之
於十五日內,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於三十日內,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之
於三十日內,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百分之二百五十
百分之百
百分之五十
以公開方式向證券所有人借入證券
向各行局庫或本身發行公司債、商業本票
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證券
向大股東質押於金融機構之股票借入
32.48億元
54.13億元
121.8億元
203億元
十元
一百元
五十元
未規定
買方
賣方
保管機構
三天
五天
十天
十五天
可以申辦,完全吻合資格要求
不可以申辦,其交易期間不足
不可以申辦,其累積成交金額不足
不可以申辦,其交易筆數不足
投資於上市股票
認購已上市公司增資股票
從事信用交易
認購已上櫃公司增資股票
僅甲、乙
僅甲、丙
僅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