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客戶委任交付之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提供客戶市場商品資訊與價值分析報告
可提供客戶保證收益、損失分擔之約定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人員依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決策,為客戶執行投資交易行為
基金保管機構解散或破產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投信投顧公會所定之標準
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
應基於投資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電話通知方式告知,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本人之父母
本人二等親之姻親
本人三等親之血親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包括銀行業、票券業等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得委任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
僅A、B
僅D
僅A、C
僅B、C
自行撤回其基金募集申請(報)案件,自接獲金管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又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新基金者
已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報)案件經三週尚未核准或生效,為求時效又再申請(報)募集新基金者
本次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計畫之重要內容未經列成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者
選項(A)、(B)、(C)皆是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
投資人
境外基金機構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經濟部商業司核准之公司執照字號
稅務機關核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
五百萬元
一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違反公序良俗
導致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
使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
選項(A)、(B)、(C)皆不得為之
五千萬
三千萬
二千萬
二千五百萬
我國上市之有價證券
政府債券
興櫃股票
未經客戶同意以融資買進我國上櫃股票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一年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
得投資於黃金現貨
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但以三人為限
契約應載明客戶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10%以上之股東,其股權異動之有關法律責任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後十日內分次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並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投資基金產生虧損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新台幣一千萬元
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新台幣二千萬元
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應於每營業日計算
遵守投信投顧公會之計算標準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半年
三個月
一年
二個月
由證券投顧事業負履行責任
由受託之證券經紀商代為履行
逾越部分無效無需履行
客戶自行履行
投信投顧公會
國稅局
商業司
中央銀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經紀商
信託業以信託方式兼營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
公司投資管理專門知識
公司服務專業部門簡介
企業形象
基金產品之宣傳
證券自營商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四個月
六個月
通知其補正
通知其展期
駁回申請案
廢止其許可
可由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
可由境外基金機構授權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基金專戶辦理款項之收付
可由金管會指定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或於國內金融機構設置基金專戶辦理款項之收付
境外基金機構可接受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變更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銀行專戶之指示
他業兼營者,如客戶未指定證券經紀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得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
他業兼營者,客戶不得自行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
客戶如自行指定證券經紀商,不得僅指定一家,仍應作適當分散
客戶如自行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應明確告知客戶相關風險、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並以契約以外之書面取得客戶同意
執行職務前
次月十日前
執行職務後五日內
執行職務後五個營業日內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由接受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指定
甲銀行與接受委任之乙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具實質控制關係,則甲銀行不得擔任乙公司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
選項(A)、(B)、(C)皆正確
申請許可設立時
開業前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
開業滿一年
投資A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投資於A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為王先生及其他客戶投資於A公司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得以場外交易方式直接向A公司股東購買股票
20%
30%
40%
50%
二年
七年
自提供之日起五年
自完成報告起五年
自給付之日起三年
委任關係消滅後五年
A、B、C
B、C、D
A、B、D
A、C、D
與客戶間為有價證券之居間
於盤中交易去電客戶告知無合理分析基礎之買賣訊息
同意他人使用本公司業務員名義執行業務
保護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
不得藉主管機關對其代理之境外基金核准或生效,作為保證基金價值之宣傳
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不得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可用過去之業績表現作為預期未來績效
依投信事業之運用指示保管基金
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需要指示放款與一般事業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辦理基金買回之處分與收付事宜
全權委託投資之性質、範圍及相關之法律關係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之利害關係人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
於開業後三個月內提存
為分散風險得分別提存於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
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選項(A)、(B)皆正確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測驗合格
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
主辦會計不屬於業務人員
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
業務人員有異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十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應參加主管機關所舉辦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一千萬
規範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之行為
規範投顧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
保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