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管
有價證券借貸
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
交易確認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公告
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抄送主管機關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
以受益憑證募集所取得之申購價款
申購受益憑證者支付予投信事業之手續費
募集所得價款運用所生孳息
運用募集所得價款購入之資產
限三個
限二個
限五個
一個以上
銀行公會
會計發展基金會
會計準則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客戶、受任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客戶、受任人、證券經紀商
客戶、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證券經紀商
受任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證券經紀商
50%
10%
70%
20%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列為管理報酬
作為客戶買賣交易成本之減項
作為投資獲利
累積為客戶委託投資資產
購買受益憑證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上限
以上皆是
主管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主管與業務人員
不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
單獨管理運用於有價證券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得不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之規範
甲銀行
乙銀行
甲、乙銀行
甲、乙、丙銀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增加時,不須增提營業保證金
所提存之金融機構須為得辦理保管業務者
營業保證金之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
所提存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須達一定等級以上
由受任人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由受任人指定第三人為相反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客戶撤銷買賣
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撤銷買賣
一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呈報之書件經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許可
提存五千萬之營業保證金
經核准後,三個月內申請換發執照
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不包含信用合作社
停權
課予違約金
命其限期改善
選項(A)、(B)、(C)皆是
為分散風險得分別提存於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
更換提存金融機構,應函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實收資本額增加時,應增提營業保證金
半年
三個月
二個月
五年
十年
每週申報乙次
每月申報乙次
每季申報乙次
每半年申報乙次
應與客戶個別簽訂
共同委任時須簽訂共同委任契約
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應載明委託投資資產
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同意得以場外交易方式購買上櫃公司股票
經客戶同意亦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得投資之範圍包括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三千萬元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期貨顧問業務,資本額應為五千萬元以上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為證券投顧事業得申請兼營之業務之一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投票權僅能由受益憑證持有人親自為之
證券投信事業應積極爭取被持有股票公司之經營權,以爭取受益憑證持有人利益
投信事業出席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做成說明建檔
證券投信事業應將股東會相關書面資料及記錄至少保存三年【請續背面作答】
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者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後者則為一億元
投信之設立須經金管會核准,投顧則不用
選項(A)、(B)、(C)皆正確
5%
80%
不可再增加
Thomson Bank Watch
嘉實資訊
美國晨星(Morning Star)基金評鑑機構
美國理柏(Lipper)基金評鑑機構
二年
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不得為基金投資績效預測
同一基金績效達三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
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線圖表示
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
上櫃公司股票
未上市櫃股票
商業本票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受益憑證為無記名式
投信公司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受益憑證屬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四個月
負責統籌全權委託業務之副總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以其剛滿18歲的女兒名義所開立的戶頭進行交易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之配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之父親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處所查閱
可至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查閱
繳交工本費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求提供
四年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總體經濟分析、股價變動分析
產業分析、公司未來發展趨勢分析
財務資料分析、產品市場分析
僅丁
僅甲、乙
僅丙、丁
甲、乙、丙、丁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20%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
不得投資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30%
舉辦投資說明會發表證券價值分析
於講習會發表證券投資推介建議
於廣播或有線電視提供投資策略建言
於公益活動中推銷公司形象
報紙
電子郵件
新聞稿
違反個人交易限制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或解職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但不用查報主管機關及公會等相關單位
違反公司基金管理程序或全權委託投資管理程序,嚴重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賠償公司於其職務範圍內所造成之損害
違反公司關於基金執行規定之行為,除應配合公司向客戶說明外,公司得予降職或減薪
違反公司有關全權委託投資執行規定之行為,嚴重者得為停職或解職處分,公司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失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係依契約約定
契約之變更經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通過後即生效
同業公會可洽信託業公會擬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報經金管會核定
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屆滿二個月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屆滿三個月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屆滿六個月
30%
15%
於大樓外牆之跑馬燈顯示公司名稱及服務事項
於自宅中與固定之友人為證券價值分析之研討
宣傳公司證券投資分析雜誌
在公車之廣告看板上宣傳公司經營的基金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