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
委任
承攬
經紀。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調增基金之經理費用
決定基金之追加募集
重大變更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每星期第一營業日
每一營業日
應即時公告
每個月公告一次。
未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應設置內部稽核部門
營業滿一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能力
應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
30%
20%
40%
10%。
財團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無任何限制。
不得為信用交易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選項(A)、(B)、(C)皆是。
七日
十日
十二日
十五日。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三個月
四個月
半年
一年。
新臺幣2,000萬元
新臺幣3,000萬元
新臺幣5,000萬元
新臺幣7,000萬元。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十
六十
七十
九十。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甲銀行
乙銀行
甲、乙銀行
甲、乙、丙銀行。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四千萬元。
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
外幣計價基金
國外募集投資國內基金。
新臺幣五百萬元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二百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選項(A)、(B)、(C)皆不可。
投票權僅能由受益憑證持有人親自為之
證券投信事業應積極爭取被持有股票公司之經營權,以爭取受益憑證持有人利益
投信事業出席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做成說明建檔
證券投信事業應將股東會相關書面資料及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經客戶同意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認購權證
外國有價證券
經客戶同意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直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年。
五年
十年。
10元
10.5元
9.8元
10.2元。
5%
10%
30%。
二個月、二十日
三個月、十日
二個月、十日
三個月、二十日。
全權委託之收費方式
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三千萬
五千萬
六千萬
七千萬。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加權分割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保管機構之記載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記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帄均分割。
金管會
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投信投顧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毋須報備。
永久不可擔任
隨時即可擔任
解除職務滿三年後始可擔任
解除職務滿五年後始可擔任。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50%。
交易手續費
稅捐
委託報酬
登載會員公司名稱、電話、傳真、網址變動之廣告或文宣
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僅微幅變動之案件
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臨櫃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發布基金優惠之新聞稿。
新臺幣三千萬元
新臺幣四千萬元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新臺幣六千萬元。
事實發生起七日內
事實發生當日
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事實發生五日起。
為提高績效,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得與客戶借貸有價證券
以真實姓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為求準確分析,以卜筮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上櫃股票
公債
上市股票
選擇權。
不超過甲委託資產淨資產價值之10%
不超過甲委託資產淨資產價值之20%
不超過甲委託資產30%
不超過甲委託資產總額40%。
投資人投資能力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決策
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
基金經理人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一個基金經理人僅得管理一個基金
每一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並依規定作成各項簿冊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資產與自有財產分別保管。
投信投顧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30%
私募基金一律不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為限
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有法定代理人之未成年人
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自營商
該受任之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之從業人員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者。
由證券投信投顧事業為客戶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開戶
客戶應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處理等事宜
證券投信投顧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全權委託投資紛爭調解處理辦法由同業公會擬訂,報金管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