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
委任
承攬
經紀。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銷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對委託人推介有價證券投資。
30%
50%
60%
90%。
僅丙
僅甲、乙
僅甲、丙
甲、乙、丙皆可。
10%
20%。
該種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基金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二個月、二十日
三個月、十日
二個月、十日
三個月、二十日。
具有獨立性
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區分
受任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之行使權利
選項(A)、(B)、(C)皆是。
五人
三十五人
五十人
九十九人。
限一個
限二個
限五個
沒有個數限制。
不可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為分散風險得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
提存以現金或銀行存款為限
提存後不得更換金融機構。
15%
20%
5%
10%。
1%
3%。
五
十
二十
三十。
乙
丙
甲、丙
乙、丙。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20%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
不得投資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30%。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內
債券型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訂其信用評等等級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轉換公司債。
一百名
五百名
一千名
二千名。
董事會
股東會
受益人大會
金管會。
新臺幣五百萬元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二百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以求投資人之信任
保管客戶之有價證券
接受客戶委任時,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
基金管理機構
創投公司。
半年
一年。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六個月以上
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40%
50%。
提供贈品並承諾退還經理費
使客戶相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對已送主管機關審核尚未核准之基金,不能預先宣傳
於基金公開說明會發生後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新臺幣一百元
新臺幣二百元
新臺幣三百元
新臺幣五百元。
二千萬
三千萬
五千萬
一千萬。
違反個人交易限制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或解職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但不用查報主管機關及公會等相關單位
違反公司基金管理程序或全權委託投資管理程序,嚴重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賠償公司於其職務範圍內所造成之損害
違反公司關於基金執行規定之行為,除應配合公司向客戶說明外,公司得予降職或減薪
違反公司有關全權委託投資執行規定之行為,嚴重者得為停職或解職處分,公司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失。
前收手續費
後收手續費
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
基金分銷費用。
得對不特定人推介買賣特定股票
利用內線消息推介特定股票
以主力外圍作為推介特定股票
不以集團炒作作為推介特定股票。
比較基期應一致
計算幣別應一致
該指標(Benchmark)須載於基金公開說明會或投資人須知中
該指標須報經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後始得為之。
報紙
手機簡訊
新聞稿
違反公序良俗
導致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
使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
選項(A)、(B)、(C)皆不得為之。
公司投資管理專門知識
公司服務專業部門簡介
企業形象
基金產品之宣傳。
僅現金
僅金融債券
僅政府債券
選項(A)、(B)、(C)皆可。
從事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
存放於金融機構
國內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應即通知客戶
應即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應通知證券商及其他交易對象停止受託買賣及相關交易
選項(A)、(B)、(C)均正確。
內部稽核、投資研究、財務會計等部門
投資研究、財務會計等部門
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業務部門
由投顧事業視業務狀況自行決定。
前一年公司員工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之情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人員之處分
經手人員個人交易帳戶管理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
投資人
境外基金機構。
證券經紀商或信託業可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除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會計年度者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或投信基金業務受一定之處分
銀行不得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募集與銷售業務。
證券經紀商原則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之
證券經紀商由客戶自行指定
客戶不指定證券經紀商,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但不得指定與該事業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契約限制,應由證券經紀商負履行責任。
無相關禁止規範
僅可代為買賣股票
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
由投信投顧公會去函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人本人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七日
十日
十二日
十五日。
全權委託之收費方式
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以集團炒作方式推介股票
勸誘買賣特定股票
對股票提供分析意見後推介建議
對不特定人推介買賣特定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