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聘請媒體號稱投資專家之名嘴主持證券投資講習會,並特別聲明應屬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為拓展國際化業務,進行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行為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應設立獨立之基金帳戶
與基金保管機構之財產應分別獨立
投信事業債權人得對基金資產行使權利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利用客戶之帳戶,為他人買賣有價證券
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
依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
投資人
境外基金機構
一個月
10%
20%
30%
40%
依投資決策之需要調整投資組合
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選項(A)(B)(C)皆是
每月編製月報
每季編製季報
每半年編製半年報
甲、乙、丙、丁
僅甲、乙、丙
僅甲、乙
僅乙、丙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每星期第一營業日
每一營業日
應即時公告
每個月公告一次
由客戶自行為之
應由投信投顧事業任意指定之
投信投顧事業指定之經紀商應注意適當之分散,避免過度集中
與指定之經紀商有相互投資關係者,應於契約中揭露
新臺幣2,000萬元
新臺幣3,000萬元
新臺幣5,000萬元
新臺幣7,000萬元
50%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三千萬元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期貨顧問業務,資本額應為五千萬元以上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為證券投顧事業得申請兼營之業務之一
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發起人會議紀錄
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不可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為分散風險得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
提存以現金或銀行存款為限
提存後不得更換金融機構
一千萬
三千萬
五千萬
七千萬
基金保管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並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投資基金產生虧損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簽證之銀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選項(A)(B)(C)皆不得擔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人本人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
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其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投信投顧公會擬訂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只能擔任銷售機構,不能辦理境外基金投資顧問業務
顧問之境外基金應以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
得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作為廣告訴求
以經理費捐贈慈善機構為訴求
選項(A)(B)(C)皆非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不需留存交易紀錄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不需執行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所提供投資人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如致所屬基金投資人受損害,因其為外國公司,無法依法請求賠償
總代理人如發現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須事先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
須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
投資數量須經客戶書面同意
該委託資產投資於B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20%,但與客戶以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全權委託之收費方式
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基金經理人
內部稽核
主辦會計
投資研究人員
其他具流動性之資產
其他低風險低報酬率之資產
其他高風險高報酬率之資產
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五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之30%
每一境外基金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值之5%
該基金總金額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
每一投資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值之10%
半年
一年
總經理、部門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分支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得為兼任
投顧業務人員得提供證券投資推介建議
投顧業務人員經核准得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提供贈品招攬客戶
不得以與委任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不得藉金管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投資分析績效之宣傳
得經該會員負責人同意後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得經該會員董事會同意後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得經該會員股東大會同意後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保證機構名稱
保證期間
保本比率
約定以書面為之者,提出書面申請書
不得與受任人相互約定其他查詢方式
客戶應作成查詢紀錄
二年
僅甲
僅甲、乙、丁
僅甲、丙、丁
該節目錄音應保存一個月
甲某因獲有某上市公司內線消息,在節目中以內線消息為訴求
甲某得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列出合理研判依據
南海投顧為求吸引投資大眾,於節目中加註保證獲利文字
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共同基金之行為
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之業務行為
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宜
適用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之一般業務行為
守法原則
忠實誠信原則
保密原則
善良管理原則
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
曾犯業務侵占罪,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二年
曾犯背信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已逾二年者
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分析報告、決定書等書面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但不必說明差異原因
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