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僅A.、B.、E.、F.
僅B.、C.、D.
僅A.、C.、D.、E.
僅A.、E
保護型基金
保證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
擔任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之乙上市公司
持有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達6%之丙上市公司
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之丁上櫃公司
選項(A)、(B)、(C)皆是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受益憑證為無記名式
投信公司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受益憑證屬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
應依據投資或交易決定書交付執行,並作成投資執行紀錄
投資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有關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及執行紀錄等書面資料之保存期限為三年
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SGX-DT)上市交易之布侖特原油(Brent Blend Crude Oil)期貨契約
期交所交易之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 CBOT)上市之「100盎司黃金期貨契約」(100 oz Gold Futures)
三支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電子公司股份總數之10%
三支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電子公司股份總數之20%
三支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電子公司股份總數之30%
每支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電子公司股份總數之10%,但電子類股基金不在此限
與四人分別簽訂委任契約每人一千萬元
與四人簽訂四千萬元之共同委任契約
採選項(A)或(B)之方式均可
與規定不合拒絕接受委任
得經客戶同意後保管
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
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保管
選項(A)、(B)、(C)皆非
五百萬元
一千萬元
三億元
五千萬元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得由雙方議定將增加之資產分二次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及投資或交易範圍,應參酌客戶之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與目的及相關法令限制,審慎議定之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資料於簽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接受開戶之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依規定應由受任人指定
接受開戶之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不以一家為限
受任人與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有相互投資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揭露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完成開戶手續後,應將開戶事宜通知客戶
他業兼營者,如客戶未指定證券經紀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得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
他業兼營者,客戶不得自行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
客戶如自行指定證券經紀商,不得僅指定一家,仍應作適當分散
客戶如自行指定本事業為證券經紀商,應明確告知客戶相關風險、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並以契約以外之書面取得客戶同意
僅A.
僅A.、B.
僅A.、B.、C.
A.、B.、C.、D.
實收資本須達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顧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最近三年未曾受金管會警告之處分
營業滿一年
應以客戶名義為之
應載明客戶及受任人名稱,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應約定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一千萬
二千萬
三千萬
五千萬
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代客戶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求償
依規定積極處理,作成書面報告函報金管會
查證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終止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通知受託經紀商停止辦理交割
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級以上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
對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
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藉機宣傳已提出申請之新基金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原則應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交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
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時,應經基金受益人大會決議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百分之十五
公司章程
營業計畫書
發起人名冊
股東名冊
一百名
五百名
一千名
二千名
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處所查閱
可至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查閱
繳交工本費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求提供
投資於上櫃之乙證券投信公司股票不超過百分之五
經股東會同意兼任甲證券投信公司之董事長
經股東會同意兼任丙證券投信公司之總經理
請假時公司應指派具有符合擔任總經理人資格之代理人代理之
五日
五個營業日
七日
七個營業日
二年
四年
於事實發生後五個營業日內呈報金管會
應事先申報金管會
由公司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轉報金管會
甲事先通知公司
辦理投資研究分析之業務人員在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進行投資行為前,應對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以及投資標的作適度的詢問,並考慮該投資組合對於客戶之適合度與適當性
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分析的基礎及根據,並應適時提供客戶有關投資組合的基本特性及相關風險
除依法令得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個人名義或任何形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不得無故洩漏證券投資分析資料或全權委託帳戶之機密,但關係企業間、不同部門與不同職務人員間可傳遞
業務人員
受僱人員
經理人
經手人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人本人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甲得為C公司監察人
甲不得擔任B公司監察人
甲得擔任B公司監察人
選項(A)、(B)正確
僅A.、B.、D.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金管會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並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有正當理由得申請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繳交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僅C.、D.
忠實義務原則
誠信原則
專業原則
管理謹慎原則
不得小於廣告上其他部分之最小字體
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
使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十日
三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投顧公司負責人
投顧公司的業務人員
投顧公司所有受僱人員
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以招攬群眾參加
投資分析人員以化名對外發表分析意見
勸誘買進特定股票
選項(A)、(B)、(C)皆不得為之
保證機構名稱
保證期間
保本比率
客戶利益優先
禁止短線交易
公平處理
每週申報乙次
每月申報乙次
每季申報乙次
每半年申報乙次
應立即將契約終止並辦理清算
洽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主管機關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不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