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倍
二倍
三倍
四倍
10元
10.5元
9.8元
10.2元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基金經理人之口頭指示即可
投資建議書
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
選項(A)(B)(C)皆是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
中央銀行
財政部
行政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不可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為分散風險得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
提存以現金或銀行存款為限
提存後不得更換金融機構
投資研究部門
財務會計部門
內部稽核部門
選項(A)(B)(C)皆屬應設置之部門
分配至乙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直接分配給乙投資人
分配至甲公司帳戶
分配至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交付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開立全權委託買賣帳戶手續完成
簽定所有法定之契約
完成選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經紀商
信託業以信託方式兼營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
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因係針對個別客戶負責,不必製作執行紀錄及投資差異原因
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投資經理人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交付投資決定書,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
由受任人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由受任人指定第三人為相反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客戶撤銷買賣
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撤銷買賣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由接受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指定
甲銀行與接受委任之乙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具實質控制關係,則甲銀行不得擔任乙公司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
選項(A)(B)(C)皆正確
實收資本須達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顧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最近三年未曾受金管會警告之處分
營業滿一年
客戶得委任不同之受任人,並得依受任人別在同一證券商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
投資買賣帳戶應以受任人名義為之
應約定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受任人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變更證券商
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不得與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不得與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須事先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
須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
投資數量須經客戶書面同意
該委託資產投資於B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與客戶以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業務經金管會核准後出具審查意見
經金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後出具審查意見
申請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業務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均先由公會出具審查意見後再轉報金管會
選項(A)(B)(C)皆非
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者,提存三千萬元
為分散風險,營業保證金應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更換提存金融機構應於更換後二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為限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保管機構不限定一家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通知原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受任人
新受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應通知受任人,共同與客戶簽訂三方權益協定書
客戶與新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應與新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個別簽訂
5%
10%
20%
30%
基金經理人
內部稽核
主辦會計
投資研究人員
投信投顧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僅Ⅰ.、Ⅱ.、Ⅲ.
僅Ⅰ.、Ⅱ.
僅Ⅲ.、Ⅳ.
Ⅰ.、Ⅱ.、Ⅲ.、Ⅳ.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以一家為限
客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在同一證券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個以上之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
客戶不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受任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料
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處所查閱
可至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查閱
繳交工本費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求提供
依專業發起人資格擔任發起人外,於公司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擔任
符合專業資格條件之發起人轉讓持股應於轉讓前申報投信投顧公會備查
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之處分滿三年者得擔任
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於一定限額內得投資上櫃之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某種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股票止之期間內,若欲參與同種股票買賣應事先向董事會申報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包括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公開募集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成立滿三年
甲證券投信公司之經理人乙先生,於甲證券投信公司決定運用基金買賣某種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起,至基金不再持有該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止,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
甲證券投信公司之董事丙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有關證券投信公司決定運用基金買賣某種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起,至基金不再持有該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止,董事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之限制
甲證券投信公司之監察人丁公司,如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六,得參與甲運用基金買賣A公司股票之決定
甲證券投信公司董事戊先生為A上市公司之董事,甲公司運用基金不得購入A公司股票
消費者基金會
投資人協會
消費者保護協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二年
本人配偶及其已成年子女
以他人名義開戶,參與他人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僅Ⅰ.、Ⅲ.
僅Ⅱ.、Ⅲ.
僅Ⅰ.、Ⅱ.、Ⅳ.
先辦妥公司登記,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為申請文件
申請投信投顧公會同意檢具入會證明文件
提出業務章則
因場地設備尚須補強事由,於四個月後申請延展一年籌備申請核發執照
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曾擔任國內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銀行法
證券交易法
信託業法
忠實義務原則
誠信原則
勤勉原則
管理謹慎原則
公司之營業地址
公司經營業務之種類
公司經營業務之限制
選項(A)(B)(C)均是
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
忠實誠信原則
專業原則
公司負責人
全權委託帳戶管理人
保密原則
發生重大缺失時,始得命其提出基金保管事項之報告或參考資料
得檢查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帳冊文件
不得命保管銀行之關係人提出基金保管事項之相關資料
每月
每季
每週
每日
一年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