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投信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屬於提供大眾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相關諮詢服務
應為證券投顧事業之業務範疇
公司自行修正章程營業項目即得為之
應申請金管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以委任或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為投信投顧事業、證券經紀商或信託業
受託人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選項(A)(B)(C)皆是
限一個
限二個
限五個
沒有個數限制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十
得投資於上櫃公司股票
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不得對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各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保護型基金
保證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
3個;50%
4個;40%
5個;30%
6個;20%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應於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申請募集
應於核准申請募集後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基金
應於核准後開始募集之四十五天內募集成立
投資於M公司之W基金,但不收經理費
投資C公司無擔保公司債總額百分之五
投資與利害關係之B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投資E公司經理之X基金,加計W基金,其總額為Y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
二億元
三億元
四億元
五億元
全權委託操作辦法
投信投顧公會章則
投信投顧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五十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增加時,不須增提營業保證金
所提存之金融機構須為得辦理保管業務者
營業保證金之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
所提存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須達一定等級以上
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但以三人為限
契約應載明客戶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其股權異動之有關法律責任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後十日內分次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向客戶保證會負責分擔損失
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對客戶提供過去其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之績效時,僅引用對其有利資料以利宣傳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
財團法人
未成年已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從業人員
全權委託之收費方式
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由受任人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客戶撤銷買賣
由受任人指定第三人為相反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撤銷買賣
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即刻作成投資決定書自行買賣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書交客戶促使他人買賣
不得為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該有價證券
先以自己帳戶買進
代客戶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求償
依規定積極處理,作成書面報告函報金管會
查證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終止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通知受託經紀商停止辦理交割
投資人投資能力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決策
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
投資A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投資於A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
為王先生及其他客戶投資於A公司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得以場外交易方式直接向A公司股東購買股票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百分之十五
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開業、停業、復業及歇業
變更營業項目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消費者基金會
投資人協會
消費者保護協會
中央銀行
經濟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每週申報乙次
每月申報乙次
每季申報乙次
每半年申報乙次
僅甲.、丙.
僅乙.、丙.
僅甲.、乙.、丁.
甲.、乙.、丙.、丁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
保管客戶之有價證券及存摺
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經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代理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行為
甲.、丙.、戊.
甲.、戊.
甲.、乙.、丙.、丁.、戊
乙.、丙.、丁
忠實義務原則
勤勉原則
管理謹慎原則
選項
一
三
五
七
得對不特定人推介買賣特定股票
利用內線消息推介特定股票
以主力外圍作為推介特定股票
不以集團炒作作為推介特定股票
甲.、乙.、丙.
乙.、丙.、丁.
甲.、乙.、丁.
甲.、丙.、丁
得為基金投資績效預測
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證基會委請專家學者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線圖表示
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特定期間之績效
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公司對基金之管理不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客戶書面的申訴案件,客戶服務相關部門均應逐日詳細登載,但口頭的申訴案件則不需要
相關部門主管應指派資深同仁保管上述檔案記錄,且至少每月一次交由部門主管及督察主管核閱
申訴對象之員工,應全力配合調查;若陳述與客戶有重大不一致時,為確保其真實性,應出具所言為實之聲明書
申訴案件應由資淺員工調查處理,才不致有偏袒發生,且該員工不得為申訴案件中的申訴對象
僅甲.、丁.
僅甲.、乙.、丙.
應立即將契約終止並辦理清算
洽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主管機關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不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得同意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但須向公會申報
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聘僱人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
十年
二年
規範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之行為
規範投顧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
保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