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
掛失股之配股
自集保帳戶領回尚未完成過戶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投資人為原股東則沿用其舊戶號,惟其通訊地址歸戶於最新通訊地址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同時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應開立不同之戶號以資辨別
投資人如開立數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仍應以投資人之身份開立股東戶號,無論委任人其持有股份分置多方,均編列同一戶號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四分之三
四分之一
依人數計算每人一萬股
內部人及其關係人加總共一萬股
內部人及其含關係人加總共十萬股
依人數計算每人十萬股
次月五日前
次月十五日前
一個月
二個月
5月30日
5月31日
6月1日
6月14日
自然人董事
獨立董事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代表人
五日內
十日內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
股東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始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徵求人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資格者,其持股期間得為繼續六個月以上,且持有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股數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第二日
第二個營業日
第三日
第三個營業日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五年
股票掛失者
股票經法院扣押者
質權設定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者
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股份
一日內
二日內
三日內
三營業日內
86年
87年
96年
97年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稅額繳納憑單
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稅率辦理扣繳,並完成稅款之繳納及申報
由溢收之稅款向稽徵機關完成繳納
再次通知股東繳納稅款
將盈餘增資股票列為保管品,俟股東領取股票時再收取稅款並完成繳納
20日以上
30日以上
60日以上
3個月以上
取消法定代理人
變更戶名
股東印鑑卡更換
解除設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金管會檢查局
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至少保存三年
股東名簿、股東印鑑卡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保存十五年
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
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致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
以融資方式買進或賣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
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3月14日
3月13日
3月12日
應視營業日之天數而定
寄發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公司採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將候選人名單及其學經歷等資料辦理公告
十日、十日
十日、十五日
十五日、十五日
三十八日、二十三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期貨局
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
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下午
指定配發日三個營業日前上午
指定配發日三個營業日前下午
次月十日前
次年一月底前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十
十二
二十
三十
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分配予境外之個人,但於同一扣繳年度在台居住滿183天之股東
分配予所有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增資新股之股東
分配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1月31日
2月10日
3月31日
4月30日
發行公司股務人員核對特殊暗記
發行公司股務人員核對股票號碼
發行公司股務人員檢查背書轉讓之連續性
發行公司股務人員檢查股票是否破損
六十日內
法院除權判決書
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
法院拍賣公告
債權轉讓公告
五十萬股
七十五萬股
一百萬股
二百萬股
公司辦理現金股利發放時,得由公司以自己名義或委由銀行為發票人開立支票直接支付予股東
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10%之股東,其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與發放作業,公司得自行辦理
公司得自行辦理股東會議事錄之寄送作業
員工身分之股東,其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與發放作業,公司得自行辦理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人
十人
二十人
三十人
三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質權設定股票其孳息約定由質權人領取者
掛失股票在公示催告期間者
公司發行之無記名股票
公司買回之庫藏股
十五日
股利或增資股票發放日前
5%至10%
10%至15%
15%至20%
20%至25%
返還股東已繳之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只需返還股東已繳之股款
由董事會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返還股東已繳之股款,並加給公司決定之利息
公司於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累積至一定數額時,得由股東會決議發放
得由董事會決議分配的時間
在盈餘分配時,併同盈餘分配給股東,並不得單獨分配給股東
以上皆非
6月30日
12月31日
8月31日
10月31日
憑「孳息讓與同意書」向股務單位辦理轉讓股利之作業,需於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
逾期向股務單位辦理轉讓股利之作業,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股票出讓人為「集保專戶」者,須提示證明確實為該股利之權利人,公司得逕自該專戶轉出股利予股東
股務單位憑股東持有之股票,得逕自出讓人帳戶轉出股利予股東
預定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八個營業日
預定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個營業日
預定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
預定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
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
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往來證券商
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集保公司
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保管機構及集保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
股東認購股份權利,可分割為部分自行認購,部分轉讓他人認購
股東認購股份權利,不得全數轉讓他人認購
股東不得將一筆認購權利分割為數部分轉讓與數人認購
股東應保留部分認購股份權利,方得轉讓他人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