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各股東
1年
2年
3年
4年
增資股票發放領據
現金股利發放領據
股票掛失登記表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
質權發生通知書
質權解除通知書
質權存在通知書
質權設定通知書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1年內
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
最近一次股東會
6個月內
質權人
出質人
質權人之參加人
出質人之參加人
20、10
30、16
15、30
30、10
開會一日前
開會五日前
開會十日前
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
5日
7日
10日
15日
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認股人或應募人
原股東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已設質之股份
百分之十
百分之八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因擴充生產設備需要
除委託書規則第六條規定外,徵求人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
其子公司不得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其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
其子公司不得依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擔任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得轉讓他人使用
得轉讓他人使用,但不得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可轉讓給同集團之委託書徵求人使用
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以上皆是
公司無虧損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需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不受限制
1/2
1/3
1/4
1/5
百分之一
股東會出席證
股東會出席簽到卡
股東會委託書
股東會之出席證件
委託人是否親自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是否為該公司印製
是否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之姓名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正確
3日
30日
50%
25%
10%
3%
四十日
三十八日
三十五日
三十日
公司應將統計驗證機構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統計驗證機構變更時,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自辦股務公司召開股東會有董監選舉議案者,不得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辦理統計驗證事務違反法令或內部控制制度,經金管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
加重投票制
複數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
連記投票制
暫時帳部分
自有部分
設質部分
登錄帳部分
貸與企業淨值
貸與企業資本總額
貸與企業實收資本額
貸與企業負債總額
2/3
一百字
二百字
三百字
五百字
6個月
證券交易法對從事內線交易行為之人未規定刑事責任
內線交易之規範對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皆有適用
內線交易之規範對象客體包括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之董事於獲悉公司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公開前後,皆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
至少6個月
至少1年
至少6個月,但經股東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至少1年,但經股東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可由股東自己書寫使用
可自行複印使用
以公司印發者為限
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四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個月
當天
次1營業日
次2營業日
次3營業日
1個月
三十五人
三十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人
持有的記名股票
股東名簿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證明為準,但不計入已轉讓而未過戶之股票
計入獨立董事之持股
法人董監事指派之代表人,以及代表法人當選董監事之代表人,其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
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持股
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
該政府或法人之持股
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為限
股東會有董監選舉議案時亦可
不得接受全權委託
其得代理之股數不受限制
1234
4312
4123
1324
二個月
參加人帳簿
客戶帳簿
客戶存摺
劃撥帳簿
股東會紀念品保證金之金額及收取方式,由公司基於公平原則訂定之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繳交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公司不得拒絕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公司股東會紀念品數量不足時,得自行以等值之其他商品交付予委託人
公司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
逐季
逐月
逐週
逐日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對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重覆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