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
已發行股份總數1%
已發行股份總數5%
已發行股份總數10%
1/5
1/4
1/3
1/2
選任董事、監察人
變更公司章程
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
公司合併
10日
30日
45日
60日
20日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對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重覆時,以最後送達者為準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次日起,始可轉讓
內部人申報股票轉讓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係指內部人自取得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
1年內
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
最近一次
6個月內
15日
5日
關係企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6個月;12%
6個月;10%
1年;12%
1年;10%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含正副主管至少應有三人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徵求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
應先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送交集保公司審核,並轉報金管會備查後始得辦理
與擬支持之被選舉人間有無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情形
一般徵求人及委任股東自有持股是否支持徵求委託書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之被選舉人
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逐項為贊成與否之明確表示
對於該次股東會各項議案持有相同意見時,應對該公司有關資料記載內容,提出贊同之理由
自辦股務公司召開股東會有董監選舉議案者,不得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公司應將統計驗證機構載明股東會開會通知
統計驗證機構變更時,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辦理統計驗證事務違反法令或內部控制制度,經金管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
其代理之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
以該次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為限
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
16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一年
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二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至少保存十年
質權設定通知書
質權解除通知書
質權存在通知書
質權發生通知書設定書
現金股利發放作業
增資股票發放作業
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
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不得拒絕接受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
登錄帳部分
自有部分
設質部分
暫時帳部分
3日
2日
1日
20日、10日
30日、16日
30日、15日
30日、10日
均為新臺幣壹元
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均為新臺幣壹佰元
均由發行公司自訂
更換股代或變更處所後三日內
決定更換股代或變更處所後三日內
催告原股代更換情事三日內
公司提股東會決議後三日內
次日
二日後
三日後
五日後
百分之十
百分之八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得
不得
無董監選舉議案時得擔任徵求人
並無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集保公司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應選任人數
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應選任人數之二倍
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應選任人數之三倍
人數沒有限制
證基會
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
投資人保護中心
證券交易所
十五日
二十日
二十三日
二十五日
該次股東會有章程修正議案
該次股東會有合併或解散議案
為支持選舉獨立董事
為支持自己選舉董事或監察人
股東本身為徵求人時,委託人應親自填具徵求人姓名
信託事業擔任徵求人時,得以蓋章方式代替親自填具徵求人姓名
委託人得以勾選徵求人姓名代替親自填具徵求人姓名
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時,得以蓋章方式代替親自填具徵求人姓名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管會證期局
發行公司
買賣報告書
交割憑單
過戶申請書
存摺
一萬股
五萬股
十萬股
二十萬股
一日
二日
四日
五日
三十五人
三十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人
百分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認股人或應募人
原股東
加重投票制
複數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
連記投票制
三十日
十日
視為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
視為提前解任
視為選任無效
視為選任得撤銷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開立發票總金額
營業收入額
未收帳款金額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