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變現性
擴大參與
多樣式的投資選擇
以上皆是
受託機構
不動產管理機構
不動產仲介機構
股務代理機構
不動產證券化較重視不動產增值
不動產證券化較重視不動產經營收益
不動產證券化重視不動產增值及重視不動產經營收益一樣重要
較重視維護不動產品質
應是現金流量穩定之股權型證券
為股權型證券所以現金流量高成長
為債權型證券所以現金流量穩定
雖為債權型證券但現金流量不穩
CMO各組證券的壽命
車貸轉付證券壽命
房貸轉付證券壽命
以上皆可
律師
會計師
委託人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沒有單位化
沒有標準化
沒有信託
沒有好的投資標的
封閉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
不動產基金
都市更新基金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信用狀
現金擔保帳戶
超額擔保
優先/次順位證券設計
依靠證券化服務機構的力量
依靠證券化創始機構的力量
依靠證券化受託機構的力量
依靠證券化標的資產所架構
航空器墜落在不動產之上或旁邊的風險
恐怖份子攻擊的風險
建物違規使用的風險
暴民暴動損毀不動產的風險
免繳證券交易稅
要繳利息所得稅
要繳地價稅
國泰一號
富邦一號
新光一號
長江一號
2億元
10億元
20億元
100億元
前者不能上市櫃
後者不能上市櫃
都不能上市櫃
都可以上市櫃
穩定收益
會計指標
信用增強
資產及證券品質
Moody’s
S&P
FitchIBCA
RCC
IRB法比標準法好
標準法比IRB法好
對於用IRB法的銀行而言,證券化的資本部位計提與外部信用評等有關
標準法的資本計提差異度比RBA大
財神酒店的不動產持分小額化及單位化是證券化的做法
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共同基金,不是證券化
世界各國都有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證券化屬於金融創新商品
日本不動產證券化直接促使不動產市場復甦
日本的不動產有限合夥有限制合夥人的權利
日本有公司方式,台灣只有信託方式
台灣也像日本可以做開發型
報酬請求權
補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特別終止契約之權利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二十億元整
三十億元整
四十億元整
五十億元整
受益人會議決議
信託監察人同意
主管機關之核准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之合意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預測報告
變更前、後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其對照表
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對受益人之權益有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專家意見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
股東之股份除經受益人大會核准,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由創始機構發行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受益證券應編號及由簽證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信託監察人簽證後發行之
受益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不得將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轉讓予其他特定人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核定為短期票券之私募受益證券,其再行賣出之對象不受限制
私募受益證券之轉讓,非經受託機構登記,不得轉讓
私募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文件中載明
新台幣三億元
新台幣五億元
新台幣十億元
新台幣二十億元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封閉型基金,係指於基金存續期間,投資人得隨時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持有之受益證券,受託機構亦得追加發行、交付或賣出受益證券之基金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得成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運用標的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得成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運用標的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九十
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上櫃公司之股票
上櫃公司之轉換公司債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應先洽商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應先取得信託監察人之同意
常務董事
執行董事
信託監察人
副總稽核
受益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其買賣按股票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應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不動產、不動產抵押權、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得憑主管機關之證明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且登記規費減半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各得單獨行使之
應以全體一致之同意共同為之
應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以過半數決之
服務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
證券承銷商
僅受託機構之董事長
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
僅受託機構之總經理
受託機構之董事長及會計主管
甲、丙、丁、戊
甲、乙、丁、己
甲、乙、丙、戊
乙、丙、丁、戊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十二個月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受益證券之持有人
基金保管機構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有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應有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六十
自信託期間屆滿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自作成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自信託期間屆滿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自作成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