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憑證
不動產資產信託憑證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憑證
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繳交證交稅,不動產投資信託不繳交證交稅
不動產資產信託不繳證交稅,不動產投資信託繳交證交稅
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皆繳交證交稅
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皆不繳交證交稅
提高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
證券化標的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
現金流量的主要來源為不動產租金或不動產出售的資本利得
可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以上皆是
專業保險公司
利差帳戶
信用狀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融資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受益證券
以上皆非
稅負的優惠
逆中介(disintermediation)現象
利率的下降
建築業空前繁榮
80%
90%
95%
100%
1 億
2 億
3 億
5 億
從Beta 的角度看風險低於大盤
從Beta 的角度看風險高於大盤
從標準差的角度看,風險與大盤相差無幾
從標準差的角度看,風險高於大盤
導正不動產市場機能
多樣化的投資選擇
流通性與變現性
利用槓桿投資不動產
BASEL I 對銀行資產的風險資本計提較高
BASEL II 對銀行資產的風險資本計提較高
BASEL I 對銀行資產的資本計提較反映資產風險
BASEL II 對銀行資產的資本計提較反映資產風險
RBA 法對資本計提要求比標準法嚴厲
標準法比RBA 法對資本計提要求嚴厲
計算資本計提時RBA 法比標準法對風險更敏感
計算資本計提時標準法比RBA 法對風險更敏感
資產管理公司(AMC)
資產再生公司(RTC)
整理與回收機構(RCC)
整理與回收銀行(RCB)
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可以達到資產負債表外化
可以幫助醫院較快速收回資金
其現金流量難估計
智慧財產權取得困難
法令限制重重
其他類型融資方法的競爭
預期利率下跌
預期提前還本加速
預期違約率減少
預期提前還本減慢
PO 與IO 分售,總收益大於轉付證券
PO 與IO 分售,總收益小於轉付證券
PO 與IO 分售,總收益等於轉付證券
PO 與IO 分售,總收益是否高於轉付證券難以判斷
利率風險較大
違約風險較小
利率風險較小
流動性風險較大
固定利率房貸
固定利率車貸
指數型利率房貸
指數型利率車貸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住宅房貸證券化
住宅權益貸款
次級房貸證券
抵押權型REIT
不動產資產信託證券
這些規範鼓勵REIT 投資於不動產
這些規範鼓勵REIT 分散股權
這些規範鼓勵REIT 投資於現金收益較高之資產
這些規範鼓勵REIT 分配股息
不動產管理機構
委託人
信託監察人
不動產估價師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之票券金融公司
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指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商
依存款保險條例設立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普通股
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
二日
三日
五日
七日
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由創始機構發行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受益證券應編號及由簽證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信託監察人簽證後發行之
十日
十五日
三十日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屆滿十個營業日生效
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及基礎證券得不上市或上櫃
私募之受益證券及基礎證券得上市或上櫃
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及基礎證券應上市或上櫃,且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同意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
有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有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有表決權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一般抵押權
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抵押權隨同移轉予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抵押權移轉,無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
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抵押權移轉,仍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
十五人
三十五人
五十人
七十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
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為具有控制或從屬之關係企業者,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送件後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應視事項性質檢附專家意見,並請證券承銷商表示對本次公開招募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過半數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
全體董事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互相流用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
受託機構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財政部核定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中央銀行核定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內政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購買金融債券
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60%
75%
85%
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資產基礎證券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受託機構、信託監察人,不得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之簽證機構
主辦證券承銷商不得擔任當次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之簽證機構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不得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所發行受益證券之簽證機構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同次發行之證券,得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三十個營業日
十二個月
十個月
八個月
四十日
四十五日
六十日
查核工作底稿7 年;查核報告10 年
查核工作底稿7 年;查核報告5 年
查核工作底稿5 年;查核報告7 年
查核工作底稿5 年;查核報告10 年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
組織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金融機構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殊目的公司得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信託創始機構代為處理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