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期貨商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管會
期貨交易所
I. 、 III.
I. 、 IV.
II. 、 III.
II. 、 IV.
主管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應先經行政院核准
主管機關根據合作協定提供資料予外國政府機關得不受保密原則之規範
主管機關無須經相關機關核准即得自行授權其他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
主管機關僅得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不可與其他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定
I. 、 II. 、 III. 、 IV.
I. 、 III. 、 IV.
II. 、 III. 、 IV.
III.、 IV.
I. 、 II. 、 IV.
I. 、 II. 、 III.
I. 、 III.、 IV.
業務規則應記載事項應包括保證金、權利金之計算方法
業務規則應記載事項包括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業務規則之訂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即使為保護公益亦不得通知期貨交易所變更業務規則
III. 、 IV.
I. 、 II.
自營業務二千五百萬元,經紀業務一千五百萬元
自營業務四千萬元,經紀業務二千五百萬元
自營業務二千五百萬元,經紀業務二千五百萬元
自營業務一千五百萬元,經紀業務二千五百萬元
以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為業務
其業務包括提供經由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執行交易之結算、交割
應依會員種類擬定其資格條件,並報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核定
其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
III.
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產負債表
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時分送
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
事實發生之次日前
事實發生二日內
事實發生五日內
事實發生之次日收盤前
僅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及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及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對非結算會員之期貨商則可不需收取任何保證金
百分之四十五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十
無上限限制
賠償準備金
結算保證金
交割結算基金
違約損失準備
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期貨交易法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期貨交易之結算,應由期貨交易人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
期貨結算會員資格應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結算機構的管理規則應由董事會制訂
5,000 萬元
1 億元
2 億元
4 億元
百分之三十到八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3 個月
6個月
1 年
9 個月
因職務不一樣,所以不可以接單
因係公司內部的事務,故可以接單
完全看董事、經理人有無多餘時間而定
如果董事、經理人具備業務員資格者,則可以接單
新臺幣 2 億元
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加計證券商設置標準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只需有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即可
新臺幣 3 億元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兼營他業
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時,必須於名稱中標明期貨之字樣
他業經核准兼營期貨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
期貨商之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商得以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為財務健全之保證
期貨商宣傳資料之形式及內容,由期貨商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貨商宣傳資料應保存三年
期貨商宣傳資料的形式及內容,經期貨商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用
應與期貨商之自有資產分離
應設置客戶明細帳,每日計算餘額
因該保證金屬期貨商資產,故期貨商之債權人得對該款項請求扣押
得用以支付經紀商之佣金、利息及手續費
買賣報告書應於每次成交後由期貨商編製
對帳單應於每月由客戶保證金保管機構編製
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買賣報告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之外幣選擇權契約的交易價格,直接連續提高選擇權交易價格
期貨商進行對作
期貨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為其自己交易股票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業務
訂定與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為之
經主管機關通知變更者,應在期限內變更
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以供查核
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時,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期貨商購置之不動產非限於營業用途
期貨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營業保證金
交易連線費
違約準備金
期貨商業務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但其配偶之期貨交易開戶,不在此限
期貨商業務員從事期貨交易者,不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但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
期貨商業務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自營商
期貨經紀商
槓桿交易商
主管機關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期貨商
異動之次日以前
異動後之二日內
異動後之三日內
異動後之五日內
於變更或解除後三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於變更或解除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彙報
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應經行政院金管會許可
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
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不以證券相關期貨業務為限
直接逕行發單至期貨交易所
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
無需保留證明委託事實之記錄
如客戶以電話委託至少應保存錄音半年
是屬合法
不合法,可命令期貨商停止營業十二個月
不合法,可為警告處分
不合法,可對於該違反規定之業務員處以警告及罰鍰
場外沖銷
交叉交易
擅為交易相對人
配合交易
是,並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並未違反期貨交易法刑罰之規定,僅得處行政罰鍰或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
至少應置理事二人、監事一人
理、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
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不得連任
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結算機構
六年
三年
四年
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