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
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
保障公益,維護市場秩序
促進公共利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
主管機關不得授權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定
簽訂合作協定須經過財政部核准
基於保密原則,主管機關不得請求相關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紀錄予外國機構
主管機關得與國外機構簽訂資訊交換之合作協定
業務委員會、稽核委員會
業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教育推廣委員會
業務委員會、監視委員會
僅I、IV
僅I、II、III
僅III、IV
I、II、III、IV皆有
違約損失準備
營業保證金
交割結算基金
賠償準備金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課以違約金
警告
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之結算、交割
選項(A)、(B)、(C)皆是
半年
二年
三年
受託契約
風險預告書
買賣委託書
以上皆是
五年
十年
刑事處罰
行政罰鍰
刑事處罰及行政罰鍰
無任何罰則
新臺幣二億元
新臺幣四億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一千萬元
期貨商接受未辦妥開戶手續,且未簽妥受託契約之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受客戶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未向客戶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
期貨商未將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分離存放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期貨商之業務員以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無須繳存任何申請設立許可保證金
期貨經紀商應繳存設立許可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期貨自營商應繳存設立許可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設立許可保證金限以現金方式繳交
I、III、IV
II、III、IV
I、II、III
I、II、III、IV
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會計科目月計表於每月十日前申報
財務報告與會計科目月計表均向主管機關申報
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以上皆非
結算保證金
交易連線費
違約準備金
四年
可以免責
三日內可以免責
不能免責
異動申請過程中可以免責
期貨信託基金委託期貨商交易口數前五名之期貨商名稱
委託買賣交易契約數
支付該期貨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期貨商為該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與委任人訂定之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與委任人訂定之契約,除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外,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
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僅I、II、V
僅I、II、III、V
僅II、III、IV、V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
零至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七十五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銀行
期貨結算機構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交易所之結算業務委員會
期貨經紀商為三人
期貨自營商為三人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期貨自營業務者為五人
二個營業日內
三個營業日內
五個營業日內
七個營業日內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五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一年內
一個月內
買賣損失準備
調整後淨資本額
維持期貨交易未平倉部位所需之最低限度保證金總額
期貨商向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最低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
內部稽核應稽核期貨商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期貨交易法令之規定
內部稽核應稽核期貨商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內部稽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期貨商之財務與業務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
期貨商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期貨商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除彌補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發生損失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期貨商計算負債額時,不得扣除其所提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
10%
20%
30%
40%
委任期貨商
證券商
期貨主管機關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信託業
證券經紀商
產險業
保險業
期貨經理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5%
25%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 會員權益、或撤銷或暫停其會員資格之處置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之處分
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營業之處分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等均需提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依公司法之規定
財務報告之公告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顧問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基金經理人
期貨經紀商
無限期
II、IV
I、II
I、III
I、IV
公司法
民法
證券交易法
商業團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