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董事會
監察人
法院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流通市場
發行市場
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
行政院
財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不得少於三人
不得少於五人
不得少於七人
不得少於九人
三日
五日
七日
九日
出席股東不論是否已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定額時均可採行之
假決議條件為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五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欲假決議產生普通決議效力,須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並經與假決議相同條件之決議同意
以上選項皆正確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發行人職員
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以上皆是
禁止公開收購人以不同價格對不同股東為要約
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期間不得於其他場所以任何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二日
四日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由公司董事獲悉內部消息的計程車司機
利用公開資訊作成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研究報告之證券分析師
甲於A公司上市前買進A公司之股票,三個月後A公司上市,甲賣出持股獲利
甲買進A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五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價格賣出同數量 A公司普通股
甲以員工身分認購A公司提撥員工優先認股之現金增資股票,於取得後三個月賣出獲利
以上皆不構成短線交易
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凍結交割結算基金
發還交割結算基金
以上皆可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公會
信託公會
證券經紀商
兼營期貨商
綜合證券商
委任期貨商
四億元
二億元
八億元
六億元
證券商負責人
投資分析人員
內部稽核人員
受託買賣之營業員
六日
違約損失準備之提列對證券自營商有其適用
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除彌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違約所發生損失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違約損失準備累計已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免繼續提列
得轉讓予其他交易所
得轉讓給任何法人
得轉讓給任何外國人
僅得轉讓予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許可設立之證券商
設立均需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
兩者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均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記名股票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
混合保管
分戶保管
依雙方約定
政府債券
臺灣存託憑證
私人間不超過一成交單位,前後兩次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股票上櫃滿六個月
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之上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送存人個別所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均為直接占有人
可
不可
須經參加人同意
須經客戶同意
逐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A.、B.、C.、D.
A.、B.
A.、C.
B.、D.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商得逕行提起訴訟
不論當事人之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應均為仲裁解決
仲裁契約應當事人自由約定不須以書面為之
證券商相互間之爭議應以仲裁解決之
七日內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並無特殊期限規定
經理人
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可任意委託數代理人共同出席股東會
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以書面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應於開會前一日送達
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以上選項均正確
十至十五
二十
十七
二十至二十五
應有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價格訂定之依據
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訂價合理性
私募之必要理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消息受領者從事內線交易者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二者之刑事、民事責任皆有
無任何法律責任
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三之股東
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
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股東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投資人
證券商
依請求先後順序定之
日報
週報
月報
雙週報
六個月
四個月
三個月
二個月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場外交易禁止原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禁止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所定之交割結算基金追償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訂定業務規則及營業細則
A.、B.、C.
A.、C.、D.
A.、B.、D.
B.、C.、D.
辦理融資融券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提供投資人證券投資之意見
給付結算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
賠償準備金
特別盈餘公積
受益人
參加人
委託人
保管人
向各行局庫融資
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
私下向大戶商借證券
經由證券交易所標購證券
證券商應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
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可不辦理徵信
證券商與客戶訂立之委託買賣契約終止時,應註銷其信用帳戶
五個月
行紀
居間
自行買賣
承銷
二個
三個
四個
五個
一個月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算
由詢價圈購產生
由競價拍賣產生
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十二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八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包銷可分餘額包銷及確認包銷二種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 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明訂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包銷有價證券之百分之五
行政院金管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
百分之四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六十以上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自營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經紀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推薦
每一千股
每一百股
每十股
每一股
證券商與受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正本,親自簽訂受託買賣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合法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辦理
證券商可接受全權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所
投信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
二年
一年
均不得取消或變更
得部分取消或變更
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
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變更,但不得取消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自營商最先成交
證券經紀商最先成交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選定
比照債券規定
比照股票規定
比照票券規定
無漲跌幅限制
十
三十
四十
一千萬元
五百萬元
一千二百萬元
一千五百萬元
宣布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開盤價格
平均價格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非屬同一集團企業
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不同之股東持有者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任何一方董事長與對方之董事長具有二親等以外親屬關係者
六個月以上
一年以上
二年以上
未訂有明確期間
前者無
後者無
兩者皆有,前者係記名股東在二千人以上
兩者皆有,後者係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
五千萬元以上
一億元以上
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上
每年三百六十天,按實際天數計之
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
選項(A)、(B)皆可
一千
五百
三百
一百
證券經紀商自得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櫃檯買賣與集中市場同採議價交易制度
櫃檯買賣市場具有議價交易方式
選項(A)、(B)、(C)皆是
連續五個營業日經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者
最近十個營業日有六個營業日經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者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交易資訊者
結算差價
現款現貨
保證金餘額
權利金餘額
早上九時到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早上九時到下午一時
早上九時到下午一時三十分
早上八時到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一個
七個
下午二時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三時三十分止
下午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
下午三時起至四時止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成交前均有效
當日
二日內
無效
一分
五分
五角
一元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櫃檯買賣確認書
受託買賣契約
證券事業
金融事業
科技事業
觀光事業
三年
五年
宣布休市
不休市,但嘉義市之證券商暫停營業
不休市,但嘉義市之證券商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不休市,且證券商全體照常營業
自營
經紀
證券商應瞭解開戶者具備有價證券投資之相當知識與經驗,始得接受開戶
證券商發現客戶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出納人員時應徵詢櫃檯買賣中心之許可,始得接受開戶
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者,始得接受開戶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不能開戶
比照本國人開戶之規定辦理
檢附相關核准文件,專函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始得開戶
檢具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之登記文件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檢附相關文件,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許可函,於完成開戶手續後,並應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標借、標購、議借
標借、議借、標購
議借、標借、標購
議借、標購、標借
融資融券各為一千萬元
融資七百五十萬元,融券一千五百萬元
融資一千五百萬元,融券一千萬元
融資一千萬元,融券七百五十萬元
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40 × 4,000元
40 × 4,000 × 70%元
40 × 4,000 × 50%元
40 × 4,000 × 30%元
無記名政府債券
公司債
金融債券
未上櫃股票
證券金融公司
委託人及證券金融公司共同分擔
委託人、代理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共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