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席
2席
3席
5席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選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
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選項(A)、(B)、(C)均正確
董事會
其他董事
會計師
監察人
資訊交換
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
選項(A)、(B)、(C)皆是
十天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開立發票總金額
營業收入額
為他人保證之金額
資產淨額
特別股
無擔保特別股
普通股
公司債
30人
35人
40人
45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刑事責任規定
配偶
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未成年子女
在集中市場上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事,對公司之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入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監、經理人獲悉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買進或賣出股票者
三日
五日
十日
四日
二日
總經理決定
人事評審會同意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董事長同意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支票存款
未規定
應繳納違約金
停止或限制其買賣
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公開收購
募集
庫藏股
選項(A)、(B)、(C)皆非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金融事業
人為炒作股票
未依法交付公開說明書
短線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
財政部
經濟部
股票上櫃滿六個月
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之上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強制仲裁
約定仲裁
無限制
由證券交易所決定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500字
300字
200字
100字
一年
公司現有資產之總值
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
選項(B)餘額之半數
未予以限制
會計主管
經理人
董事長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百分之十
僅有刑事責任
僅有民事責任
僅有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五個
七個
十個
十四個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政府公債
外國有價證券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二百
日報
週報
月報
雙週報
證券商之股東最少為五人
證券承銷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二億元
證券承銷商之營業保證金為五千萬元
證券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四億元
異動前
異動當日
異動後三日內
異動後五日內
買賣證券委託書
公開說明書
對帳單
買賣報告書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證券經紀商
選項(A)、(B)、(C)皆可
六個月
受益人
參加人
委託人
保管人
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商公會
四個月
交割結算基金
證券交易所之賠償準備金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證券交易所營業保證金
交易所賠償準備金
投資人保護基金
公平
時效快
社會成本最低
承銷價格最接近市價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兼採申報生效制及申請核准制
申報核准制
應採核准制
申報之日起,滿七個營業日自動生效
不須檢附公開說明書
以現金溢價轉資本者,一年以一次為限
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申請後七天
行政院金管會受理之日起七個營業日
行政院金管會受理之日起十二個營業日
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之日起十五天
高成長
高風險
穩定配息
高稅率
指派經理人
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或合併
改選董事、監察人
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
投信事業
銀行業
製造業
服務業
政府機關
開戶順序
財力大小
身分證編號順序
由投資人選擇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交付清單
交割憑單
上市公司的資本額低於科技事業
科技事業需經一家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
二者中的記名股東,其所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科技事業需經行政院金管會證明其為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
供給者
需求者
創造者
調節者
申報書件不完備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為保護公益
募集或出賣有價證券
財務預測公告
財務報告公告
重大資產處分公告
證券業
金融業
保險業
盈餘轉增資案件
資本公積轉增資案件
發行公司債對外公開承銷案件
發起設立案件
伍萬股
壹萬股
壹拾萬股
壹百萬股
行政院金管會
市價委託最優先
不聲明限價即為市價
賣出時,不得在限價以下成交
買進時,不得在限價以下成交
可自由買賣上市股票
可自由買賣上櫃股票
僅得受託買入,不得受託賣出
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全權決定選擇證券種類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
九個月
金融債券
中央公債
股票
僅限政府債券
所有的債券皆可交易
除公司債外,其餘皆可
包含政府債券及已上櫃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一家
二家
三家
四家
已在交易所上市
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不宜繼續櫃檯買賣
營運全面停頓,無營運收入
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未逾六個月
買賣斷交易
約定議價交易
附買回交易
附賣回交易
新臺幣一萬
新臺幣十萬
新臺幣一百萬
新臺幣一仟萬
一佰股
一仟股
一萬股
十萬股
當日
二日內
三日內
五日內
前者為社團法人,而後者為財團法人
前者為財團法人,而後者為社團法人
兩者皆為社團法人
兩者皆為財團法人
證券經紀商自得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櫃檯買賣與集中市場同採議價交易制度
櫃檯買賣市場具有議價交易方式
報請主管機關停止甲公司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通知甲公司停止其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逕行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在一定條件下,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停止信用交易之資格,但可繼續櫃檯買賣或上市交易
公告其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
無記名政府公債
全額交割之上市股票
上櫃未滿六個月之股票
三天
四天
五天
六天
委託人及證券金融公司共同分擔
委託人、代理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共同分擔
證券投資人
標借、標購、議借
標借、議借、標購
議借、標借、標購
議借、標購、標借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下跌,會使擔保維持率下降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下跌,會使擔保維持率上升
融券賣出證券上漲,會使擔保維持率上升
以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所為之普通交割買賣
零股交易
鉅額交易
標售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商業銀行
中央銀行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指定之銀行
銀行局
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委託人應開立信用帳戶
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得開立信用帳戶
融資所取得之證券得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之擔保
只對買進收取
只對賣出收取
買進、賣出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