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之負責人
銀行辦理授信之職員
銀行負責人弟弟之配偶
銀行之主要客戶。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犯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未遂犯亦應受處罰。
甲父
乙
丙
甲妻。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無期限限制。
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
為擔保授信,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為擔保授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
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
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25%
30%
40%
50%。
1%
3%
5%
10%。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時,始應經董事會審議
為擔保授信時應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所稱有利害關係者,包括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為合夥經營之事業。
僅債務人
僅保證人
債務人或保證人
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
銀行業之印花稅
銀行業之營業稅
一般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二次,並以二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三次,並以三年為限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管理外匯條例
銀行法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法施行細則。
辦理該分行與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外匯交易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收受外幣現金辦理外匯存款
辦理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外幣信用狀通知。
應由債權人於受領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未經指定抵充順序時,以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未經指定抵充順序,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免除
清償
抵銷
混同。
時效期間不得以契約約定減短,但可以加長
時效期間不得以契約約定加長,但可以減短
時效期間可以由簽約當事人依約定予以減短或加長
時效期間不可以由簽約當事人依約定予以減短或加長。
遺產七分之一
遺產五分之一
遺產四分之一
遺產三分之一。
10%
15%
20%
25%。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100%
50%
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連續一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須先經公司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董事會決議通過收買之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該公司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金額之二分之一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五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三人
四人
五人
七人。
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後
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
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付款人
背書人
發票人
受款人。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該票據無效
支票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該票據無效
兩人共同於票據上簽名,應各負二分之一責任。
三日
五日
十五日
七日。
惡意之抗辯
物之抗辯
人之抗辯
無對價之抗辯。
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
附條件買賣
信託占有。
有權利能力者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胎兒關於其繼承債務
有管理人之寺廟。
高雄地院
台北地院
台南地院
台中地院。
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不得訴求撤銷執行程序
得依民法規定,採取自力救濟行動。
強制執行費用
普通債權
律師費用
債權人非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訴訟裁判費用。
七日
十日。
別除權
取回權
解除權
抵銷權。
二年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計程車之乘客
銀行消費借款之保證人
購票參加演唱會的歌迷
銀行消費借款之借款人。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特定目的」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
係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所構成之犯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未違背職務者不構成賄賂罪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觸犯賄賂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同屬中長期授信,客戶經營情形無重大變動者,營業單位得逕行引用一年以上之原徵信報告
大額貸款戶如有關係企業,應由營業單位洽索其有關資料,併送徵信單位分析
徵信單位應依誠信原則撰寫徵信報告,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營業單位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及理由。
親屬代償註記之揭露期限,由該受理申請之金融機構訂定之
「親屬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一定要原借款戶本人簽章
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提出親屬代償註記申請,可由分支機構發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親屬代償註記之揭露期限於未到期前,可以申請註銷該註記。
甲公司董事長為乙公司總經理之父親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甲公司之董事與乙公司之董事有三分之一相同
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資本總額二分之一。
外國分公司
全國前十大集團企業
本行投資之企業
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
存單質借
商業本票保證
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
已實施帳戶管理員之銀行
已實施徵信電腦化之銀行
已實施人力精簡之銀行
已將徵授信併為一體之銀行。
公司登記申請書
公司設立登記表
公司登記核備函
營利事業登記證。
徵信之結果應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內容必須簡潔明晰前後一致
凡依本準則、各金融機構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疵,應免除其責任
徵信報告經核定後,如有補充事項,應於徵信報告適當處以紅筆加註。
每年三月一日
每年四月一日
每年五月一日
每年六月一日。
以其他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以政府公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授信案件。
董事會
總經理
常董會
監察人會。
貼現
墊付國內應收款項
透支。
有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買方
無追索權者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還款者即賣方
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融資餘額為基準提列備抵呆帳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融資餘額為基準提列備抵呆帳。
支票存款
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金融機構憑保險公司所為之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辦理授信
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股票設質為擔保品
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為授信之保證。
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中長期債務保證。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應繳押標金保證
預收定金保證
發行公司債保證。
新臺幣五十億元
新臺幣四十億元
新臺幣三十億元
新臺幣二十億元。
一千五百萬元
三千萬元
四千五百萬元
六千萬元。
十二億元
二十億元
六十億元
九十億元。
甲公司非中小企業,乙公司為中小企業
乙公司非中小企業,甲公司為中小企業
甲公司及乙公司均為中小企業
甲公司及乙公司均非中小企業。
折舊
盈餘
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
出售固定資產。
房屋修繕貸款
汽車貸款
就學貸款
購置住宅貸款。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轉入催收款項後因對內停止計息,故不得向債務人求償轉入催收款項後新發生之利息
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經判斷案情,在保本原則下,得依規定核准減免利息而僅收回本金之和解方案
所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帳列催收款餘額之百分之十
借戶與銀行協議時所積欠本息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借戶與銀行協議時本金餘額之百分之十
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之百分之十。
四年
五年。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債務人因遷移住所並完成戶籍變更者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後無人應買,但若由銀行出面承受顯有實益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一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一年。
四個月
一個月。
已無殘餘年限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十年
其分期期限以原殘餘年限為限,惟不得超過二十年
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30%
殘餘年限未滿5年者,以每年償還本息10%以上為原則。
97年4月23日
97年6月13日
97年8月10日
111年8月23日。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四億元。
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可兌換為新臺幣
辦理對象以國外顧客為限
應憑客戶提供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承作外幣貸款之餘額應每日報送中央銀行。
三個月;一次
三個月;二次
六個月;一次
六個月;二次。
得以「應付帳款」會計科目列帳
應以另立子目方式表示
應提足呆帳準備
轉銷呆帳之期間宜較一般放款為短。
三十萬元
五十萬元
八十萬元
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