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億元
一千五百億元
二千億元
三千億元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無期限限制
經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同意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同意
經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企業建築放款
企業生產設備放款
工程履約保證
自用住宅放款
二親等之血親
三親等之姻親
負責人本人為董事之企業
負責人配偶為經理人之企業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第一季及第三季
第一季及第四季
第二季及第四季
第三季及第四季
轉換僅指股份轉換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得兼任子公司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之客戶收受佣金
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處以罰鍰時,該公司於繳納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二年
三年
五年
六年
四年
八年
僅債務人
僅保證人
債務人或保證人
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
百分之三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財政部
中央銀行
經濟部
內政部
收受境內法人外匯存款
辦理境內法人外幣信用狀押匯
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代理
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記帳業務
留置權
質權
抵押權
抵銷權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與子女平均
為遺產五分之三
為遺產三分之二
為遺產四分之三
由甲自己簽章即可
由甲配偶簽章
須由甲與其父母共同簽章
須由甲與其配偶共同簽章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解除權行使後,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他方當事人有數人者,應向其全體為意思表示
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二百
得由董事會聲請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始得聲請
得由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聲請
得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聲請
有效
得撤銷
無效
效力未定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公司設立登記前,股份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始得轉讓
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可以乙未交貨為理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仍應負票據責任,給付票款予丙
得俟乙交貨後,再付款予丙
得以本人為受害人通知丙,逕向乙追索票款
付款人
背書人
發票人
受款人
支票之發票人,不得於付款提示期間撤銷付款之委託
委託銀行擔當付款之本票發票人,在到期日前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匯票之發票人委託他人付款時,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之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擔保承兌
擔保付款
背書
追索權
年利六釐
年利八釐
年利一分
年利二分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歸於無效
債務人依票據上所載之事項文義負責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六十日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
在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在破產程序中成立之和解
在警察機關成立之和解
執行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
執行法院得再行通知一次
債權人應即向執行法院說明未能聲請續行執行原因
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拍定之日起
繳足價金之日起
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
地上權
租賃權
異議權
別除權
七年
同業公會藉章程規定約束事業活動
上、下游廠商之商業交易習慣
同業公會藉會員大會決議約束事業活動
同業公會藉理、監事會議決議約束事業活動
所有定型化契約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未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未經同業公會同意者
債權
物權
專利權
人格權
業務侵占既遂罪
業務侵占未遂罪
既已歸還稅款,即不為罪
公務侵占既遂罪
該憑證須使用最新電子應用技術
該憑證須由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所簽發
該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該憑證須公布在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
短期週轉資金貸款
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
透支
貼現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
每半年
每年
每二年
每三年
百分之三、百分之一
百分之十、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五
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
保證
承兌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移轉佔有
完成登記
公證
完納稅捐
開發國外信用狀
週轉資金貸款
消費者貸款
資本支出貸款
一億元
八千萬元
六千萬元
四千萬元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購置住宅貸款
房屋修繕貸款
支付學費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
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質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不得扣除其在該金融機構之存單質借部分
百分之五
外國貨幣
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
大陸地區以外各國中央政府所發行之證券
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一千名銀行(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除外)所簽發之定期存單
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融資,銀行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為擔保之授信
銀行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保之授信
對資產管理公司之融資,銀行徵提自身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為擔保之授信
銀行徵提以地上權為標的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授信
五日
十五日
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核准
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報經總經理核可,送董(理)事會核備
報經董(理)事長核准,送監察人核備
四個月
七個月
2%、10%、20%、100%
2%、10%、30%、100%
5%、20%、40%、100%
2%、10%、50%、100%
五個月
抗告權
撤銷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
撤回強制執行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七日
關稅記帳保證
發行公司債保證
本票保證
工程預付款保證
受處分不得簽證上市公司者
受處分除名者
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者
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
三月一日
四月一日
五月一日
六月一日
屬同一性質之授信
前次徵信報告完成日在一年以內者
該企業經營情形無重大變動
該企業為銀行往來多年之客戶
稽核制度
行政科長制度
帳戶管理員制度
電腦制度
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
進口押匯
以存單擔保辦理之履約保證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
兄弟
姊妹
姪子
配偶父母
正卡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
附卡申請人須年滿十五歲
未滿二十歲之申請人皆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對於二十歲以上之申請人,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
正卡持卡人不得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
客戶貸款本息得以信用卡轉繳方式支付
發卡機構應將其所發行各卡別信用額度最低限額之規定,刊登於該機構之網站及相關卡友資訊
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得不予許可
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