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銀行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同一人擬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應事先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該法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動產抵押權
借款人開立之備償支票
動產或權利質權
銀行之保證。
銀行總經理
辦理授信之職員
銀行總經理之姪子
辦理授信職員的表姐。
10%
15%
20%
25%。
投信投顧公司
銀行
保險公司
證券商。
銀行業之印花稅
銀行業之營業稅
一般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二年
三年
五年
六年。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與營業額等值以上之罰金
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收受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辦理境內法人外幣信用狀押匯
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代理
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記帳業務。
委任
保證
合夥
承攬。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一年
五年。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出賣條件書面通知達到後七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因和解而傳喚
申報破產債權
聲請強制執行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完成後,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給付種類不相同之債務,不得互為抵銷。
按人數平均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無限公司之發起人
兩合公司之監察人
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
股東會
董事會
經理人會議
監察人會議。
120日
110日
100日
90日。
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起人得隨時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公司章程得限制股東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將持有之公司股份轉讓予他人
公司為確保股價之穩定,得於公告後隨時逕將已發行之股份收回或買回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
自提示日起算一年間
自提示日起算三年間。
畫押
蓋章
指印代簽名,且在票據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十字代簽名,且在票據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由法院判決,以定其效力
由行為人以其他證據證明其內容
其票據無效
由商會仲裁其效力。
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背書時,被塗銷之背書人不負付款之責
支票未載到期日,但仍有到期日後背書之問題
背書人於背書時附記要發票人給付貨款始願負責,仍應負背書人之責任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得為付款之提示。
被塗銷之簽名或記載失其效力
票據全部無效
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
應由法院認定其效力。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二個月。
支票曾因存款不足退票,不得受理
未逾法定提示期限者,不得受理
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
已經兌付或止付之支票,不得受理。
典權
附條件買賣
信託占有。
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揭示
封閉
標封
追繳契據。
十四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在特別拍賣期限內,無人應買前
在特別拍賣期滿後,無人應買前
在特別拍賣期限內,有人應買後
在特別拍賣期滿後,有人應買後。
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得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15日;3個月
10日;2個月
5日;1個月
20日;4個月。
十年。
財政部
經濟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7日
14日
30日
60日。
十年
七年
二年。
800萬元
1千萬元
1千200萬元
1千500萬元。
竊盜罪
詐欺罪
侵占罪
強盜罪。
擔保透支
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
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
營運計畫
董監事名冊影本
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登記證件影本。
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上者應徵提
辦理本票保證不論金額多寡均應徵提
會計師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五年內不予採用
會計師受處分除名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應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得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視情況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金融機構受理客戶委託提出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申請,必須採用發函方式
金融機構受理客戶委託提出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申請,可以由分支機構發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註銷作業,債務人可免會同代償人直接申辦註銷作業
「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親自簽章欄,一定要原借款戶本人簽章。
對於公營事業之授信得酌情免予索取其基本資料
徵信工作所需資料由稽核單位於接受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
徵信單位對於徵信資料之補充得逕洽客戶辦理
徵信資料不齊而未依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
六個月
七年。
個人填送
申報書內容
個人填送與申報書內容金額兩者孰低
個人填送與申報書內容金額兩者孰高。
公司登記申請書
公司設立登記表
公司登記核備函
營利事業登記證。
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
以授信銀行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以公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以本人或配偶為總經理之財團法人。
5%
40%。
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後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融資性票據得辦理貼現
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
如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銀行亦不得拒絕貼現,惟可要求申請貼現人背書,其為匯票者,並可要求付款人承兌。
貼現
透支
買方委託承兌。
辦理消費性貸款,不得按月隨利息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與客戶約定期前清償得計收違約金者,應將相關條款以粗體字載明於契約書並告知客戶
不得接受以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得接受借款人以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為新台幣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所有自用住宅放款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所有企業戶不動產擔保放款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所有消費性放款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存款人以其定期存款於存款銀行辦理質借,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消費者貸款
週轉資金貸款
計劃型貸款
設備資金貸款。
新臺幣二十七億元
新臺幣七十二億元
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新臺幣二百七十億元。
借款人利息收入
借款人租金所得
借款人銀行借款資金
借款人投資收入。
應實施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
辦理授信業務應具有風險管理意識
為提高服務效率,縮短授信作業流程,得自定免辦徵信之授信種類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
為因應授信事後管理需要辦理之工作
銀行應自行訂定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
覆審人員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
發現有礙債權確保之虞,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
新臺幣八十萬元
新臺幣一佰萬元
新臺幣一佰二十萬元
新臺幣一佰伍十萬元。
遠期進口押匯授信
貨物未實際進口之三角貿易信用狀進口押匯授信
未徵取貨物單據為質之進口押匯授信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授信案件,其未獲保證之成數部分。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處分之
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該處分期限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受限制
依主管機關規定,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亦得準用。
已進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中者,不得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
已出售之不良債權,雖依債務協商機制,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該資產管理公司仍得不接受該協商還款方案
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前,應將規定之相關事項以書面告知債務人。
總行授信部門經理
總經理
董(理)事會
副總經理。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八十。
逾期放款係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依法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符合免列報逾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案件,雖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得不予列報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符合規定條件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銀行對符合協議分期償還授信戶之授信資產,其評估分類不得列為第一類。
請求
紓困
承認
起訴。
確定之終局判決
於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假扣押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2%、10%、20%、100%
2%、10%、30%、100%
5%、20%、40%、100%
2%、10%、50%、100%。
對該「應收票據」切實控管
列入應予評估資產
應確實評估可能遭受之損失提列適足準備
若超過二個月未撤封,仍應轉入逾期放款。
票券金融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農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1萬元
2萬元
3萬元
4萬元。
中央銀行外匯局
經濟部國貿局
金管會銀行局
銀行公會。
超過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25%之備抵呆帳
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50%之備抵呆帳
超過六個月者,應提列墊款金額100%之備抵呆帳
超過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