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海上保險
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
可採記名或無記名方式發行
利息收入採分離課稅
以一個月的倍數為發行期限
信託投資公司不屬銀行法規範的銀行
保險代理人係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工業銀行不得收受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居間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國庫券
金融債券
交易性商業本票
商業承兌匯票
A、B、C、D
僅A、B、C
僅A、C、D
僅B、C、D
9,903,671 元
9,937,530 元
9,966,137 元
10,000,000 元
零息債券
按月付息債券
半年付息債券
一年付息債券
第二次特別股
第二次發行股票
第二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第二期轉換公司債
1,019,021 元
1,019,096 元
1,019,135 元
1,019,272 元
相較於10 年期債券價格風險較高
投資價格為折價購買
相較於10 年期債券價格波動較大
相較於10 年期債券存續期間較長
II, III, IV
I, II, III
只有 III
只有 IV
28,100 元
32,000 元
45,500 元
56,200 元
買方之議價能力
專利權的多寡
替代產品的威脅
新加入者之威脅
心理因素原理
鐘擺原理
大數法則原理
自然落體原理
132.3 元
140 元
130 元
142.5 元
股票市場呈上升趨勢時
股票市場呈高度波動時
股票交易量快速增加時
股票市場之整體表現不佳時
第一波
第三波
第A波
第B波
25 元
27 元
50 元
54 元
11.5%
12%
12.5%
13%
國內股票
國外共同基金
房地產
國內共同基金
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申請核准後發行
發行實體為受益憑證
開放式基金不在交易所掛牌,故不屬於有價證券
國內共同基金屬於契約制
5.94%
6.93%
7.23%
8.10%
440,220 元
442,220 元
444,220 元
446,220 元
委託人
代銷機構
承銷機構
受託人
普通債券和選擇權的組合
普通債券加上一遠期契約的組合
普通債券加上一利率交換的組合
可轉換債券附上對發行公司的認購權證(warrant)
履約價格愈高,買權價格愈高
標的商品價格愈高,買權價格愈高
標的商品價格的波動愈大,買權價格愈高
至到期前所剩時間愈長,買權價格愈高
75 元
85 元
90 元
95 元
目前多在金融機構間交易,商品亦未標準化
權益交換 (equity swap)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特定時間,互換雙方手中標的證券
利率交換 (IRS)與貨幣交換 (currency swap),是最為廣泛使用的交換契約
有時交易雙方需要提交擔保品,且擔保品數額有可能增減
0 點
28 點
157 點
185 點
履約型態為歐式
每一點契約價值新台幣50 元
買進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係屬同一方未了結部位
到期日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總需求曲線向右上方移動
總需求曲線向左下方移動
總供給曲線向左上方移動
總供給曲線向右下方移動
存款貨幣
準貨幣
準備貨幣
外匯存底
失業率
經濟成長率
股價指數
生產者物價指數
消費者物價指數
國民生產毛額平減指數
躉售物價指數
出口物價指數
火災保險
人壽保險
無給付
10 萬元
50 萬元
100 萬元
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
被保險人因越獄致死
30 萬元
3 萬元
保險給付較傳統型保險為高
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及投資風險
變額型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之一種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之一種
每日津貼
每次津貼
實支實付
保險金額的一定比率給付
單利折算現值
複利折算現值
單利年金終值
複利年金終值
營業信託
商事信託
民事信託
公益信託
以股票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以汽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課徵所得稅
課徵遺產稅
課徵贈與稅
課徵營業稅
將自己資金透過全權委託投資方式委任投信公司代為操作屬於金錢信託
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的金錢信託稱為特定金錢信託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屬於準集團信託
委託人以遺囑設立的信託稱為宣言信託
ETF 的證券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
ETF 同時具有封閉型基金在交易所上市與開放型基金可贖回的特性
ETF 之證交稅率與一般股票不同
ETF 在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為公開募集之不特定大眾
為非公開募集之特定人
為非公開募集之國外投資人
為公開募集之政府機構法人
存款本金轉換風險
流動性風險
非系統風險
匯兌風險
寶來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交易所
前者之運用範圍不限於有價證券,後者則限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前者無最低及最高發行金額限制,後者則有限制
兩者所管理之資產皆需強制由其他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前者之法源依據為信託法、信託業法,後者之法源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