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受益憑證
商業本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經濟部
立法院
十日
四十五日
三十日
六十日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三十日內
二個月內
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
違反同一公開收購之條件負有刑責
得於收購後二日內,再公告變更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得對最先應賣人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以上皆非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方可行使
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限,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避免交易對方所受之損失
上市公司名譽之損失
預防內線交易之發生
交易人的道德與良心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依法配對計算所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其法定利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交易稅,自利益中不扣除
內部稽核
投資分析有價證券
主辦會計
以上選項皆正確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新臺幣二百萬元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違約損失準備
特別盈餘公積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人為炒作股票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為不實簽證
短線交易
以上皆是
客戶至證券商至交易所再交集保公司三階段
客戶至集保公司一階段
客戶至證券商再交集保公司二階段
議價
競價
拍賣
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I.、III.
I.、IV.
II.、III.
II.、IV.
董事會
股東會
行政院金管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會計師公會懲戒委員會
一萬股
二萬股
三萬股
四萬股
一倍
二倍
三倍
四倍
經紀
自營
承銷
三日
五日
六日
七日
十五日
二十日
與其他公司合併
連續三個營業年度虧損資產
資產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以上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解散事由
2個月
3個月
4個月
6個月
二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一以上
四分之一以上
五分之一以上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會計師、律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五倍
證券交易所
證券金融公司
綜合證券商
有價證券之承銷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有價證券投資之全權委託
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投資人之委託於市場內買賣
證券自營商除自行於市場內買賣有價證券外,並得委託其他經紀商代為買賣
對同一證券,自營商申報價格與經紀商相同時,以經紀商之買賣優先成交
證券自營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所為最優先之受償者
證券自營商優先於委託人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優先於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受償順序為最後
十年
十五年
代客操作與募集共同基金應對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者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經營代客操作需提存營業保證金
對投資人資產之管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九日
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損失
證券商應付投資人之融資款項而未付時
證券商對集中交易市場違約交割投資人已完成交割義務,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
投資人遭受地雷股之損失
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義下專戶
各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義下專戶
應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需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
向證券商收取之融券保證金,不得以有價證券抵繳
證券商應開立轉融通帳戶
普通交割買賣
成交日交割買賣
不定期交割買賣
特約日交割買賣
無明文規定
二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六億
八億
十億
十二億
財務報表
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
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
該法人
該法人負責人
該代表人
該法人及該代表人
一人以上
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
二人以上
七人以上
發行商業本票
發行公司債
因應公司緊急週轉
購買設備用具
申報書件不完備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為保護公益
五日內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
百分之五;五千萬元
百分之五;一億元
百分之十;五千萬元
百分之十;一億元
退還主辦承銷商
退還發行人
繼續銷售
洽商特定人認購
甲、乙
乙、丙
乙、丁
甲、丁
發行海外公司債
將已發行之股票申請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一千個認購權證單位
五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三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一百個認購權證單位
認購(售)權證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認購(售)權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一種
投資人投資認購(售)權證可能最大損失,即為當初所繳交之權利金
認購(售)權證到期日時,投資人必須履約
當選後一個月內
就任後一個月內
發現後一個月內
次月十五日前
參加人應登載存摺
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
彙總客戶應撥付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
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詢價
選項(A)、(B)、(C)皆非
當日有效
隔日有效
三日內有效
一週內有效
各交易市場當地之法規
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
與委託人之約定
選項(A)、(B)、(C)皆是
二十倍
十五倍
十倍
以期貨交割為之
以違約交割為之
以現款現貨交割為之
以欠款欠貨交割為之
計算日採樣股票資本總額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總市值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資產總額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成交量除以基值乘以100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7%為限
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5%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
初次上市股票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升降幅度為7%
透過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
亦可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
櫃檯買賣存託憑證之申報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的每單位面值不一定
買賣損失準備金
違約損失準備金
給付結算基金
負一倍
負一點五倍
負二倍
負三倍
客戶融資餘額
客戶融券餘額
配股率
收盤價
每年
每月
每週
每日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合夥型
股東型
公司型
契約型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經紀商
I.、II.
III.、IV.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百
每月營業額公告
財務報告
年報
取得與處分資產公告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經紀商申報者優先
一般投資者申報者優先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決定
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受發行公司捐贈之財團法人
承銷團之受僱人
七年
十二年
市場上的投資人急於脫手
發行券商的初始收益較高
認購權證的交易量一定較大
認購權證價格較高
三十
九
六
二十六
九十
十二
九十五
二十
五角
五分
一元
三元
董事將持有公司之股票設定質權,應即通知公司
公司辦理質權登記後,應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
以集保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有關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質權存續期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何人領取
採人工撮合交易
於申報當日成交
拍賣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規定之限
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一
三
十
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至下午二時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最高賣價優先成交
最低買價優先成交
最高買價優先成交
按申報數量比例分配
增加申報數量
減少申報數量
改變申報價格
選項
十九點五元
十六元
十五元
十一點五元
在店頭市場買賣之外國債券
中央公債
店頭市場債券交易
轉換公司債
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發行公司
終止有價證券上市買賣之發行公司
股票未曾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任何專業證券商皆可承做附條件交易
證券自營商為債券附條件買賣時,其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四倍
附條件交易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成交單上有約定買回之日期及價格
申請公司與櫃檯買賣中心約定價格
櫃檯買賣中心依職權指定價格
該股票之公開銷售價格
該股票之公開銷售價格,為推薦證券商向發行公司自行認購之價格
六十
八十
七十
甲、丙
Fitch Rating Ltd.評等為BBB級(含)以上之債券
日本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NASDAQ交易之股票
不得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免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