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投信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
財政部
立法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加權分割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保管機構之記載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記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銀行公會
會計發展基金會
會計準則委員會
僅C.
僅A.、B.
僅A.、C.
A.、B.、C.皆可
三十日
二十日
十二日
十五日
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當日之基金淨資產核算之
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遇有無從給付買回價金之特殊情事,得暫不給付買回價金,並於事後向金管會申報
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
應基於投資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電話通知方式告知,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年報及月報均應經會計師簽證、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
年報應經會計師簽證、基金 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月報不必
年報及月報均應經會計師簽證、但無須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公告
年報及月報均無須會計師簽證、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公告
10元
10.5元
9.8元
10.2元
五日以上
七日以上
十日以上
十二日以上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五十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投顧公司
保全公司
二家
四家
五家
十家
我國上市之有價證券
政府債券
興櫃股票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者,提存三千萬元
為分散風險,營業保證金應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更換提存金融機構應於更換後二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選項(A)、(B)、(C)皆非
由證券投顧事業負履行責任
由受託之證券經紀商代為履行
逾越部分無效無需履行
客戶自行履行
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級以上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
選項(A)、(B)、(C)皆是
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同意得以場外交易方式購買上櫃公司股票
經客戶同意亦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得投資之範圍包括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保管機構,不得以契約約定採分次方式存入
當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
選項(A)、(B)、(C)皆正確
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乙
丙
甲、丙
乙、丙
僅B.、C.
僅C.、D.
證券經紀商原則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之
證券經紀商由客戶自行指定
客戶不指定證券經紀商,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但不得指定與該事業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契約限制,應由證券經紀商負履行責任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應將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歸入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工福利金
不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促銷受益憑證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受罰鍰之處分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
有完全行為能力
基金經理人
內部稽核
主辦會計
投資研究人員
僅雙方約定意思一致即可
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
選項(A)、(B)皆可
依民法通用契約標準範本為遵循
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不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得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
總經理應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
證券投信事業之總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得兼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證券投信事業之總經理得兼任基金經理人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
忠實誠信原則
勤勉原則
專業原則
公司、董事長及業務人員皆不可借
公司資金不可借,但董事長及業務人員可以私人借給他
公司及董事長均不可借給他,業務人員可以借
公司資金可以借,董事長及業務人員不可借
截取特定期間之以圖表表示之績效
公布最近一年績效以圖表或曲線表示
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示
以最近二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示
銀行存款
購買國內政府債券
提供委託人直接融資
購買商業票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曾擔任國內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善良管理原則
公開原則
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時
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後
基金成立日以後
完成募集發行計劃
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可擔任之
經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得擔任之
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得擔任之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得擔任之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四千元
作成書面投資分析報告
報告須載明個股分析及買賣價位研判
投資分析報告之紀錄不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主管機關法令
公會章則
會員自律公約
重大之差旅費用
旅館費
單獨之款待
應簽訂書面約定,將退還手續費捐贈給慈善機構
定期對財務、業務及服務品質為評比
書面約定除退還之手續費外,不得接受證券商之其他利益
不得小於廣告上其他部分之最小字體
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
使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平面廣告應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 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平面廣告應揭示「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任人簽約前應詳閱風險預告書。」
警語字體之大小,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
公司基金管理業務之相關執行程序及其事項,悉應遵守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限制與規定
除了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受託管理資產,並得為自己、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公司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客戶之真正身分,並於需要時要求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另應確定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所有程序應備存書面,以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公司應與保管機構之資產各自獨立,故無指示保管機構之權,也不可盤點檢查委託保管在保管機構之資產
1日
2日
3日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