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金管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
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得向證券投信公司請求買回外,不得轉讓給他人
記名式受益憑證應記載受益人之姓名
屬於提供大眾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相關諮詢服務
應為證券投顧事業之業務範疇
公司自行修正章程營業項目即得為之
應申請金管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年報及月報均應經會計師簽證、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
年報應經會計師簽證、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月報不必
年報及月報均應經會計師簽證、但無須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公告
年報及月報均無須會計師簽證、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公告
投信投顧公會
財政部
金管會
中央銀行
每營業日計算並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計算,每週公告
每營業日計算,每月公告
每月計算,每月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月報,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月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不得從事非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
以交易人身分交易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
相關交易比率及相關規範由投信投顧公會訂定
得進行衍生自商品之期貨交易
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信託業法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五百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七千萬元
證券交易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房地產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股票
應經金管會許可
應提撥專用營運資金
屬於得全權運用且為民法有價證券範圍
至少須提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專用營運資金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同意得以場外交易方式購買上櫃公司股票
經客戶同意亦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得投資之範圍包括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為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由受任人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由受任人指定第三人為相反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
客戶撤銷買賣
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撤銷買賣
證券經紀商原則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之
證券經紀商由客戶自行指定
客戶不指定證券經紀商,由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指定,但不得指定與該事業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契約限制,應由證券經紀商負履行責任
投資A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A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不得超過王先生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為王先生及其他客戶投資於A公司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得以場外交易方式直接向A公司股東購買股票
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不得與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不得與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保管機構,不得以契約約定採分次方式存入
當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
選項(A)、(B)、(C)皆正確
乙得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決定是否另行委任金管會指定移轉之新受任人,繼續運用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
乙如決定另行委託時,應以原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繼續執行
乙如決定另行委託時,仍將受到最低委託限額之限制
乙如決定不另行委託者,應由甲繼續執行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百分之十五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保管機構不限定一家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通知原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受任人
新受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應通知受任人,共同與客戶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客戶與新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應與新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個別簽訂
主辦會計不屬於業務人員
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記
業務人員有異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十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應參加主管機關所舉辦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即刻作成投資決定書自行買賣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書交客戶促使他人買賣
不得為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該有價證券
先以自己帳戶買進
應為專任
總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非經向主管機關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總人數不足十人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以一家為限
客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在同一證券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個以上之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
客戶不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受任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料
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
忠實誠信原則
勤勉原則
專業原則
二年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銀行法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四十
內政部
經濟部
無相關禁止規範
僅可代為買賣股票
違反投顧事業管理規則
由投信投顧公會去函糾正
自行保管
由受委託之信託公司或銀行保管
由受委託之保險公司保管
由受委託之保全公司保管
總經理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得兼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不得辦理內部稽核以外之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研究分析人員不得兼任買賣執行之業務
僅II.、IV.
僅I.、III.
僅I.、II.、III.
I.、II.、III.、IV.
對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事項列管保密
會員受僱人向委任人推介建議特定股票
經核准募集前受理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會員舉辦說明會不對同業之業績為攻訐
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可擔任之
經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得擔任之
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得擔任之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得擔任之
應依經營之業務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及分類帳
會計報表應包括季報及年度報告書
應保存所有有關文件,及所有與客戶帳戶有關之由第三人所提供之資料及一切有關之內部報告
買賣有價證券
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
買賣海外基金
每週
每月
每季
每年
避免之
以書面約定為依據
以多數客戶之利益為依據
以損益標準為處理原則
公開原則
善良管理原則
十二日
每日
五日內
二日內
十日內
七日內
本人之父母
本人二等親之姻親
本人三等親之血親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