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決定之任何原因
監察人決定之任何原因
破產
法律無限制
股東報告書
財務報告
公開說明書
出售報告書
前屆之董事長召集之
本屆之監察人召集之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繳納稅捐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發放董監酬勞
先償還債務
包括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均屬有價證券的一種
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不視為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包含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
董事得出具委託書由非董事代理,公司不得以章程限制或禁止
董事委託非董事之股東出席董事會時,應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非股東之人,代理出席董事會
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請求對自己負損害賠償
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選項(A)、(B)、(C)皆可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持有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董事會之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有異議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選項(A)、(B)、(C)皆非
自得行使時起十五年
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一年
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
自損失發生時起十年
十日內
二十日內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得以臨時動議說明特定人之選擇方式
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訂價合理性
私募之必要理由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承銷該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會計師、律師等專業者簽名其上以證實所載內容
會計主管
監察人
經理人
董事長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方可行使
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限,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年
二年
三年
十年
接受顧客全權委託買賣
提供客戶上市公司年報
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事宜
提供特定利益負擔損失,以勸誘顧客買賣
一年
五年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新臺幣二百萬元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投資人之委託於市場內買賣
證券自營商除自行於市場內買賣有價證券外,並得委託其他經紀商代為買賣
對同一證券,自營商申報價格與經紀商相同時,以經紀商之買賣優先成交
證券自營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命令停止全部買賣
命令停止一部之買賣
限制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
命令公司解散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選項(A)、(B)、(C)皆是
I、II、III
I、III、IV
I、II、IV
I、II、III、IV
申請上市買賣應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
申請上櫃應檢具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申請上市買賣之股票應先於興櫃市場交易一定期間
皆訂有審查準則作為上市或上櫃審查標準
證券商淨值達新台幣二億元
必須為綜合證券商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者
每股淨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I、III
I、IV
II、III
II、IV
II、III、IV
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自行約定
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
公司在特殊例外情況下,得對自己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被持有過半數之子公司不得收買母公司之股份,但母公司得持有子公司股份
公司依公司法第一八六條規定收買之股份應於二個月內按市價出售,屆期未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之股份
合併契約之作成義務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董事會
合併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參與合併之各公司
合併契約須經參與合併之各公司股東會一般決議承認
該合併契約須作成書面
10%~20%
10%~15%
10%~30%
3%~15%
2家
3家
4家
5家
送達時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三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送達時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五營業日內發給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送達後二日生轉換效力,受理後七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送達後三日生轉換效力,受理後十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證書
獨立董事二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二人
獨立董事四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三人
獨立董事三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一人
所屬公司
主管機關
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行人
發行人之職員
證券承銷商
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簽名其上者
依公司章程之明文規定才可為之
完全禁止
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後才可為之
可任意為之
證券承銷商之辦理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人員
證券自營商之辦理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人員
證券經紀商之辦理買賣開戶、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款券收付保管人員
選項(A)、(B)、(C)皆正確
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股東會普通決議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董事會普通決議
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與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割由證券交易所代委託人辦理
客戶融資者,乃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擔任其他投信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擔任投信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選項(A)、(B)、(C)皆不可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五十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七年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無處罰規定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五千萬元以下
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證券商與投資人之間
證券商與證券商之間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
應作成紀錄
相關紀錄應集中於同一場所
保存十五年
人為炒作股票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為不實簽證
短線交易
自行保管
銀行保管箱保管
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
證券交易所保管
流通市場
交易市場
初級市場
次級市場
一萬元
五萬元
十萬元
簽約日
委託成交日
董事會決議日
鑑價日
一億元
二億元
六千萬元
五千萬元
簡式公開說明書
電子式公開說明書
轉換公司債公開說明書
一日
三日
五日
七日
承銷商應評估專家之技術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賴及其客觀性
承銷商採用專家意見時,應評估專家所用資料之來源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是否適當與其前後一致性
評估報告中可提及專家審查意見
承銷商應評估專家意見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出具綜合審查意見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所持有其他上櫃公司股票為認購標的之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發行海外股票
七成
八成
九成
十成
(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標的證券數量)
(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三
(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三
(結算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
12%
22%
17%
15%
二萬張
二千張
一萬三千六百張
一千三百六十張
價平>價內>價外
價內<價平<價外
價內=價平=價外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四
未上市或未上櫃科技公司辦理減資
上市科技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
上櫃科技公司盈餘轉增資
甲>乙>丙
丙>乙>甲
乙>丙>甲
權證權利金與權證存續期間無關
價內
價平
價外
都不是
十五人
二十人
二十五人
三十人
百分之五
無限制
市價委託
限價委託
停損委託
市價及限價委託
無效
仍屬有效
按當時委託數量比例重新撮合成交
視狀況決定有效與否
三十日內
十五日內
股東會決議無效
使用人不得出席
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影響委託書效力,但須罰款
依客戶買賣數量別編訂
依委託順序編訂
依買賣價位編訂
每月實際天數
三十天
三十一天
二十八天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三十分止
下午二時至三時止
下午二時至二時三十分止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止
5%;1%
5%;3%
7%;1%
7%;5%
圈存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
向客戶預收保證金
確認客戶本人
賣出無須繳交保證金
5%
6%
7%
8%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無
證券商
保險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期貨自營商
1千萬
2千萬
3千萬
5千萬
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
證券自營商及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證券經紀商及櫃檯買賣經紀商
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或累積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五○%以上者
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一個
二個
三個
五個
櫃買中心等價(殖)成交系統撮合
店頭議價
人工喊價
場外交易
軋空機會
市場流動性
衍生性交易的進行
避險機會
須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
因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
不包括融券所需之有價證券
辦理轉融通仍須履行交割之義務
(A+B)/(C+D)
(C+D)/(A+B)
(A+C)/(B+D)
(B+C)/(A+C)
13.80元
13.85元
13.90元
14.95元
成長型及穩定型
公司型及契約型
外資型及法人型
折價11.11%
溢價11.11%
溢價10.00%
折價10.00%
三個月;三十天
三個月;四十五天
六個月;三十天
六個月;四十五天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九折
按其面額七折
按其面額九折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七折
按面額
按契約公式
依買回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計算
依買回請求當日基金淨值計算
不得少於三年
不得少於五年
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保存十年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中央銀行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經濟部
銀行
票券商
信託投資公司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本國法人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發行公司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