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解散
合併解散
股東會決議解散
裁定解散。
十五日
一個月
四十五日
二個月。
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之同意
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之同意
四分之三出席;二分之一之同意
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
包括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均屬有價證券的一種
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不視為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包含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
公積轉增資
財務表冊之承認
聲請重整
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
董事須章程訂定可由其他董事代理才可不親自出席董事會;股東會可任意委託代理人
董事委託之代理人須有董事身分;股東委託之代理人亦須有股東身分
董事只能受一人委託;而股東之代理人則可同時受數股東委託
董事之經常代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股東則無此限制。
依章程任意規定
依章程載明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依董事會推薦名單
並無規定。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二十個營業日
三十個營業日。
獨立董事
外部董事
會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一律為記名式
一律為無記名
公司債為記名式,換發股票無限制
公司債為無記名式,換發股票為記名式。
於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同意之日
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七日
於向股東交付之日。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董事會議不得為決議
董事會議所為決議無效
董事會議所為決議得撤銷。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以上皆是
董事
經理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轉讓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轉讓後須向所屬公司申報
有設質之情事應即通知公司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進行轉讓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開始轉讓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二萬股者免予申報
每次申報轉讓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
一年
二年
五年
十年。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變更之日起十日內
二個營業日內
七個營業日內
變更之日起二日內。
證券結算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禁止操縱行為
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之行為
禁止內線交易之行為
不得為場外交易。
公司制證交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為限
公司制證交所得發行股票,並可上市交易之
公司制證交所之存續期間,原則上以二十年為限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賠償準備金
以上皆可
四十億
六十億
八十億
一百億。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股份之銀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以上皆不適合
公司一年提列20%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依章程訂定,得提特別盈餘公積
依股東會議決,得提特別盈餘公積。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半數以上之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
過半數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競業之許可的議案
股息及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的議案
公積撥充資本的議案
對公司經理人職務輪調制度建議案。
任何有關書面表決權行使之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前五日送達公司
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撤銷先前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
自募集、發行之日起五年
自買賣之日起五年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經調查屬實,由法院逕依職權為之
須由同案刑事部分之檢察官請求
須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
須經證券主管機關之請求。
半年
一年。
經濟部
內政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交易所
經濟部。
一次
二次
三次
五次。
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淨資產減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十五倍
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固定資產減短期債款後餘額之十五倍。
五百
五十
五千
一千。
250%
5%
10%
15%。
請求之股東
公司
主管機關。
15%
20%。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Ⅲ、Ⅱ、Ⅰ
Ⅰ、Ⅲ、Ⅱ
Ⅲ、Ⅰ、Ⅱ。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到達前一營業日
到達當日之營業日
到達次一營業日
到達日起計算之第三日。
五年以下
一年以下
二年以下
三年以下。
國庫券
上市公司股票
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特許制
公告生效制。
五日
十日
二十日。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五十。
不限期間。
五月一日以前
七月一日以前
六月一日以前
八月一日以前。
二十日
三十日
以上皆非
每月五日前
每月七日前
每月十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退還主辦承銷商
退還發行人
繼續銷售
洽商特定人認購。
發行公司之員工
承銷商本身之董事、監察人
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外資專業投資人
本國法人
未成年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百分之三十
利率
股價
距到期時間
執行價格。
公開申購配售
競價拍賣
詢價圈購
百分之二十五。
三
三點七五
二點五六
四。
三元
八點三元
二元
五點三五元。
標的證券股價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低
履約價格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低
標的證券價格波動性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高
距離到期日時間愈長,認售權證價值愈高。
「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三
「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數量」×千分之三。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無限制。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
五日內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七日內
十日內
十五日內。
股票
轉換公司債
未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六十日。
拍賣
標購
盤後買賣
以期貨交割為之
以違約交割為之
以現款現貨交割為之
以欠款欠貨交割為之。
7%
一律不予限制。
不予限制。
10%以上
20%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七仟萬元
五仟萬
三仟萬
一仟萬元。
Ⅰ、Ⅱ
Ⅰ、Ⅲ
Ⅱ、Ⅲ
選項Ⅰ、Ⅱ、Ⅲ皆非。
以現金為限
以現金、國庫券、公債為限
以現金、有價證券為限
以現金、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限。
個股收盤前10分鐘
個股開盤參考價低於1元者
處置證券
以上皆不適用
漲跌幅度、本益比
成交量、集中度
週轉率、股價淨值比
召開後次月五日前
召開後次月十日前
召開當月月底前
召開後當日申報。
買賣損失準備金
違約損失準備金
給付結算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
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終止有價證券上市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股票未曾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九折
按其面額七折
按其面額九折
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七折。
證券商淨值達新臺幣二億元
必須為綜合證券商
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者
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50%
60%
70%
80%。
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
開放式基金
認購權證
轉換公司債。
23.07%
28.12%
34.62%
38.46%。
七月四日
七月五日
七月六日
七月七日。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委託型及受益型
公司型及契約型
開放式及封閉式
公開型及隱含型。
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交易商買入短期票券
以上方式均可
免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只對買進收取
只對賣出收取
買進、賣出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