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
董事會
監察人
簽證會計師
三十日內
二十日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1%
3%
5%
6%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所發行之股票無效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後二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新股無須變更登記
選項(A)、(B)、(C)皆是
董事競業之許可的議案
股息及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的議案
公積撥充資本的議案
對公司經理人職務輪調制度建議案
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司應將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規定,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效力同於親自出席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得以臨時動議說明特定人之選擇方式
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訂價合理性
私募之必要理由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於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同意之日
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七日
於向股東交付之日
發行人
發行人之職員
證券承銷商
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簽名其上者
上市或上櫃公司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單一認股權人每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公開發行公司如擬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賠償責任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僅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10%
15%
20%
公司董事
喪失公司董事身分三個月者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
由公司董事獲悉內部消息的證券商營業員
甲於取得A公司配發之股票股利滿三個月時,將該股票股利賣出獲利
甲買進A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五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價格賣出同數量之A公司普通股
甲於A公司上市前買進A公司之股票,三個月後A公司上市,甲乃賣出持股獲利
選項(A)、(B)、(C)皆不構成短線交易
個別責任制
共同責任制
折衷制
兼採個別責任與共同責任制
印鑑或存摺
政府債券
款項
選項(A)、(B)、(C)皆不得代客戶保管
承銷價格訂定方式
會計師對財務資料之查核意見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律師之審查意見
50%
100%
150%
200%
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發行計畫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不得超過35人
不得超過50人
不得超過100人
不受限
證券商與投資人之間
證券商與證券商之間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
選項(A)、(B)、(C)皆非
逕行以公告代替送達
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
經三個月後視為已送達
逕行撤銷公司登記
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者
認足發行股份但未繳股款者
已認股份但撤回認股者
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提名人數未達董事應選名額
未檢附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屆之董事長召集之
本屆之監察人召集之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三分之一;十五日
三分之一;一個月
二分之一;十五日
二分之一;一個月
無保留意見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證券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或信託事業
五日
七日
十二日
二十日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獨立董事不得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份
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二日
三日
六日
轉讓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轉讓後須向所屬公司申報
有設質之情事應即通知公司
以上皆是
因經營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合併
投資外國證券商
變更機構名稱
證券商營業滿一年,始得申請
每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增提營業保證金一千萬元
每增設一家分支機構其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選項(A)、(B)、(C)皆正確
十年
五年
三年
二年
劃撥人
保管人
參加人
結算人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只算一次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
讓受行為之起算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前者為競價買賣;後者為議價買賣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實收資本額皆需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兩者皆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證券交易所為社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為財團法人
到達前一營業日
到達當日之營業日
到達次一營業日
到達日起計算之第三日
十日
每一營業日
每一週
每一月
每一季
警告
命令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除其董、監或經理人職務
六個月以下停業
一千股
二千股
一百萬元
二百萬元
20%
25%
30%
33%
開戶人員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
投資分析人員
承銷人員
發行人之董事長
發行人之總經理
股東會
常董會
監察人聯席會
三十日
四十日
認股權與公司債不得分離行使
僅上市上櫃公司得發行
上市上櫃公司應全數委託承銷商辦理包銷
簽約日
委託成交日
董事會決議日
鑑價日
次二營業日上午
次一營業日上午
當日
次一營業日收盤前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以資產為擔保之擔保公司債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重要之產銷政策
內控聲明書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六天
第八天
不得差2%
不得差3%
應相同
不得差5%
愈高
愈低
不變
不一定
一年
三億元
十億元
二十億元
三十億元
30%
50%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6%以上
甲>乙>丙
丙>乙>甲
乙>丙>甲
權證權利金與權證存續期間無關
2%
7%
不予限制
甲>乙>丙>丁
甲<乙<丙<丁
甲<丙<乙<丁
甲>丙>乙>丁
十日內
七日內
五日內
三日內
五十日
七十日
八十日
一百日
5%
10%
2%
7%
電腦自動交易
人工撮合交易
電腦輔助交易
場外自行交易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成交日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交割日
票面價格
申報買賣價格
公開銷售價格
成交加權平均價格
增加申報數量
減少申報數量
改變申報價格
即為無效
於開盤後仍然有效
限價申報者應無效,市價申報者有效
市價申報者無效,限價申報者有效
以前一日開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當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以當日開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漲跌幅限制
利息計算方式
申報價格皆為百元價格
價格的升降單位
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
信用交易
全額交割交易
所經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前任董事長於五年前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10%以上
6%以上
5%以上
3%以上
受託機構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書表申報公告
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嚴重影響受益人權益者
其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
存續期間屆滿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60%
70%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__________考價格2%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5%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7%為限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10%為限
應事先與證券商簽訂概括授權之同意書
於成交日之次日以現券償還券
於成交當日以現金償還融資
僅須結計淨收、淨付的款項差額
95%
135.7%
139%
158.3%
一家
二家
三家
五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上市有價證券
上櫃有價證券
兩者抵繳價值相同
標借
標購
拍賣
標售
折價
溢價
平價
價內
免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千分之三
證券商淨值達新臺幣二億元
必須為綜合證券商
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者
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台灣證券交易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買賣雙方共同負擔
買方負擔
賣方負擔
獲利者才負擔
四十五日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