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圓
美金
英鎊
歐元
結購外幣現鈔屬於匯出匯款
光票買入屬於匯入匯款
匯往大陸地區之匯款稱為大陸匯款
匯款行為國內同業之匯入匯款,其付款幣別得為新臺幣
MT110
MT202
MT300
MT400
電匯
信匯
票匯
聯行通匯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結匯證實書
匯款申請人
設帳銀行
中間銀行
受益顧客
發電銀行之通匯行為 CHASUS33
收電銀行之通匯行為 CHASUS33
受款人之設帳行為 CITIUS33
受款人之設帳行為 CHASUS33
53a Sender ’ s Correspondent
57a Account With Institution
58a Beneficiary Institution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四碼
六碼
八碼
九碼
應郵寄 PAYMENT ORDER 至匯款行
將匯票正本交予匯款人
匯款行於簽發匯票後,逕寄付款行請其代為解付
為防範匯票之偽造,宜加發 SWIFT MT100 至付款行
所遺失支票已經購買人副署
支票未讓給他人
未涉賭博、不法交易且未悉支票現由何人持有
遺失或被竊之支票號碼及經過情形
Payment Order
Purchase Agreement
Remittance Summary
Daily Settlement Form
Purchaser’s Signature
Signature Of Holder
Countersign Here In Presence Of Person Cashing
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
匯款人
匯款行
解款行
匯款金額逾美金 10 萬元者不得辦理退匯
應向匯款行收取逾期息
請匯款行與受款人自行處理
視匯入款之解付狀況予以處理
Value Date 可能在通知日之後
電文內容應包含徵提 B/L 影本
以電話通知受款人
憑受款人身分證付款
一種
二種
三種
四種
MT103
MT700
MT950
匯入匯款
光票託收
匯出匯款
買入匯款
轉匯國外
提領旅行支票
存入支票存款
償還外幣貸款
是否逾期提示
匯票是否止付
受款人是否背書
核對押碼是否相符
無限期付款
3 年
1 年
6 個月
2015 年 10 月 4 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2004 年 10 月 15 日
2004 年 10 月 20 日
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小寫金額小數部份四捨五入
大小寫金額之平均數
美國私人支票
旅行支票
日本當地支票
小額匯票
超過 6 個月已過提示期限
限在美國境內流通
須以 CASH LETTER 取款指示書寄出
須以 COLLECTION LETTER 取款指示書寄出
外匯定期存款期限可為一個月以下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外國公司申請開立外匯存款戶
外匯存款最低起存額,由中央銀行訂定
指定銀行不得接受客戶以國外銀行擔任付款人之支票存入其外匯存款
準備金之撥付以 SWIFT MT103 通知中央銀行收款
提存幣別以新臺幣提存
指定銀行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不得隨時存取
指定銀行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不予計息
申請質借人限原存款人
得質借外幣或新臺幣
指定銀行可接受客戶以外匯定存單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
指定銀行只得接受客戶以外匯定存單辦理質借,不得以該定存單為擔保品辦理質押
轉換前幣別對新臺幣之即期賣出匯率
轉換後幣別對新臺幣之即期買入匯率
轉換前幣別對新臺幣即期買入匯率除以轉換後幣別對新臺幣之即期賣出匯率
轉換前幣別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除以轉換後幣別對新臺幣之即期買入匯率
34.702
34.705
34.728
34.828
新臺幣十萬元
新臺幣五十萬元
新臺幣一百萬元
新臺幣五百萬元
未滿二十歲之本國人
持護照之外國人
外國法人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
會計師或律師
我國境內個人
我國境內公司行號
我國境內金融機構
訂約及交割均應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訂約及交割均不需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僅訂約應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僅交割應查核相關交易文件
得受理顧客之各項外匯交易,無金額限制
僅得受理顧客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外匯交易
僅可受理公司之各種外匯交易,而個人不可受理
僅可受理個人之各種外匯交易,而公司不可受理
10 萬美元
50 萬美元
100 萬美元
1,000 萬美元
一週(5 個營業日)
二週(10 個營業日)
三週(15 個營業日)
一個月(20 個營業日)
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等值外幣
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等值外幣
未超過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未超過五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因申報人不識字而代為填寫申報書,仍須由申報義務人確認申報事項後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因申報人申報之結匯性質,與其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要求申報人應據實申報
因申報書之金額或結匯性質填寫錯誤,要求申報人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
要求申報人於申報書填寫地址欄位
五種
七種
沒有限制
國別、統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國別、護(證)照號碼及出生日期
國別、許可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統一證號、發給日期、到期日期及出生日期
原則上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隨時得要求更改匯款金額以外之內容
10 天內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10 天後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筆收兌金額以等值二萬美元為限
便利商店具收兌外幣需要,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外幣收兌處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上個月之收兌金額
外幣收兌處相關之兌換水單及申報疑似洗錢紀錄等憑證須至少保存五年
指定銀行經財政部許可得辦理該項業務
國內銀行發卡之持卡人提領外幣現鈔每日累積金額不受銀行所訂之新臺幣現鈔每日累積提領上限之限制
國內銀行發卡之持卡人提領外幣現鈔每日累積金額應以 5,000 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
銀行掣發之賣匯水單,得以彙總表代替
某乙應出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某甲代辦結匯事宜
結匯時應以某乙為申報義務人
匯款性質應以資金來源填報
應查詢某乙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請其填寫申報書
指定銀行逕行辦理不必事先經中央銀行核准
結匯性質應為原匯入資金之用途
應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勞務支出
其他移轉支出
其他匯出款
生活費
194 金融勞務收入
580 政府移轉收入
695 未有資金流動之交易
696 外匯存款利息收入
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
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不得超過 150 萬美元
不得超過 200 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