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收回超過之授信金額
須加徵擔保品
可由客戶繼續使用原定額度至契約屆滿
全部授信金額皆須收回。
賣方需訂立運送和保險契約
出口通關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貨物在運送中滅失之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貨物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URC522
UCP600
ISBP
eUCP。
全部採匯款方式
全部使用信用狀
商業信用狀搭配擔保信用狀
部分匯款,部分信用狀。
補償銀行
求償銀行
受益人
開狀銀行。
可轉讓信用狀意指特別敘明其係可轉讓之信用狀
唯有指定銀行或被授權辦理轉讓之銀行或開狀銀行方可辦理轉讓信用狀由第二受益人使用
第二受益人可請求將受讓信用狀再轉讓予隨後之任何受益人
轉讓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時,其中任何第二受益人拒絕修改書,並無礙其他第二受益人之接受。
申請人
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
押匯銀行。
接管地/目的地
裝載港/卸貨港
發送地/目的地
裝運地/目的地。
須僅以單據為本,就單據表面決定提示是否相符
銀行審查單據之時間為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
信用狀未要求之單據將不予理會並得退還提示人
單據間之內容須完全一致始視為相符。
URDG458
ISP98
URR725。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船公司出具船舶船齡未逾十年之證明書
DEMURRAGE FOR GOODS SHIPPED PRIOR TO L/C ISSUANCE ARE FOR BENEFICIARY ACCOUNT
貨物不得裝載於船齡逾十年以上之船舶
GOODS ARE TAIWAN ORIGIN,而未要求產地證明書,亦未要求單據須有此項記載。
顯示其係以傳真機產製
顯示其係另一單據的影印本,且未以其他方式於該影印本上親手標示
單據上聲明其為另一單據的真實副本,或聲明另一單據係單一正本
單據敘明其為正本,而此正本性質的敘明顯示係適用於此提示之單據。
電子信用狀未敘明電子記錄之提示地時,以開狀銀行之地址為準
如須提示多種電子記錄時,須同時提示
如電子信用狀允許提示一種或多種電子記錄時,受益人須向被提示之銀行提供表明提示已完成之通知
信用狀允許提示電子記錄及紙面單據,則無須敘明紙面單據之提示地。
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信用狀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為對該修改書拒絕之知會
若銀行受託通知修改書,但選擇不通知時,則無須將此意旨告知所由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立即保兌並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保兌費用
不立即保兌,待受益人請求保兌時才予保兌,並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保兌費用
不立即保兌,待受益人請求保兌時才予保兌,保兌費用依規定收取,並知會國外開狀銀行其已保兌信用狀
不立即保兌,如受益人請求保兌時,不予理會,亦不知會國外開狀銀行其不保兌。
仍應向受益人收取
向押匯銀行收取
向開狀銀行收取
通知銀行喪失收取費用之權利。
165,750元
167,750元
169,065元
170,065元。
海運貨單
空運提單
提單
傭船提單。
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正本,且保單日期應在開狀日之前或同日
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副本,且保單日期應在開狀日之前或同日
徵提保險單正本與保費收據副本,且保單日期應在開狀日之後
徵提保險單副本與保費收據正本,且保單日期應在開狀日之前或同日。
抬頭人
保險金額
貨品名稱
貿易條件。
擔保提貨專指以空運方式運送貨物之提貨手續
擔保提貨專指以海運方式運送貨物之提貨手續
副提單背書係憑副本提單背書轉讓貨物所有權之提貨手續
副提單背書係憑副本提單擔保之提貨手續。
銀行將不須審查傭船契約,除非信用狀條款要求提示該等契約
傭船提單之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除非傭船提單含裝載註記表明裝運日期
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代替或代表船東或傭船人簽署者,須表明船東或傭船人之名稱。
保兌銀行
清算銀行
轉讓銀行。
信用狀之條款
信用狀統一慣例相關之規定
買賣之契約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應將特別條款或其他指示予以單據化
若須開發對銀行不利之條款,應注意債權確保
須注意進口貨品與客戶之營業項目是否相符
開發信用狀之特殊條款,可不經瞭解其動機,即逕予開發。
以原幣列帳「其他預付款」
以台幣列帳「其他預付款」
以原幣列帳「其他預收款」
以台幣列帳「其他預收款」。
匯票承兌日
匯票簽發日
裝運日
到單日。
D/P案件在進口商未結付全部貨款及國外費用前不可交單
D/A案件在進口商未在匯票正面蓋章承兌前不可交單
依照託收銀行託收指示書上之指示及遵守URC522辦理
對於託收指示須辦理貨物通關、存倉或保險,銀行有義務辦理。
將款項逕付國外託收銀行
將款項退回進口商
俟收到承兌匯票後始可匯付國外票款
直接將款項匯付出口商。
與L/C項下徵提之文件相同
應先收妥貨款後辦理,銀行可不必承擔風險
績優客戶辦理時可免依授信程序辦理
託收到單後仍須辦理匯票承兌。
進口託收案件經通知後已逾合理期間仍未獲客戶承兌或付款者,應即通知國外託收銀行
D/A到期未獲付款時,如有國外託收銀行之展延函電者,應重新計算到期日並通知進口商,無須重新承兌
承兌匯票經第三者背書者,應於作成拒絕證書後4日內通知背書人
未獲客戶付款之匯票及拒絕證書正本應郵寄國外託收銀行。
與一般進口託收案件相同
代收銀行須擔負保證責任
只要依據託收指示書辦理,並無任何風險存在
事先取得進口商之同意即無任何風險存在。
不得受理
得交予進口商持往他行辦理,並請他行通知國外託收銀行
收取三分之一手續費後轉寄他行,並通知國外託收銀行
收取二分之一手續費後轉寄他行,並通知國外託收銀行。
即付保證統一規則
契約保證統一規則
信用狀統一慣例
國際擔保函慣例。
十五個曆日
二十個曆日
三十個曆日
六十個曆日。
委任人(PRINCIPAL)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示銀行(INSTRUCTING PARTY)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保證條款如載有不利簽發銀行者,應予剔除
保證金額必須確定,不確定者,將視為無限保證責任
除作業程序比照一般進口信用狀之開發外,案件申請一律採通案處理
保證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提示地除須經其它銀行保兌外,必須限制在開狀行櫃檯。
國內外公、民營企業
未在台設籍之外國人
依本國法律登記之法人及有戶籍個人
外國政府。
借:保證款項 貸:應付保證款項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 貸:信用狀款項
借:保證款項 貸:應收保證款項
借:應付保證款項 貸:保證款項。
外幣保證乃國內簽發銀行(保證人)應客戶或銀行本身之請求,而簽發予國外受益人的一種文書
此類保證須是不可撤銷的
受益人只要發送求償電文至簽發銀行,不須提示保證函所要求之匯票或受益人聲明書及其他要求之單據
若符合該文書條款之規定,則簽發銀行就須履行「外幣兌付」之義務。
三個營業日之內
五個營業日之內
七個營業日之內
十個營業日之內。
信用狀需敘明可在其處使用該信用狀之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何銀行使用
信用狀之開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信用狀需表示是否可撤銷
信用狀規定費用由受益人負擔,若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狀而致通知銀行無法收取時,該費用仍須由申請人支付。
對大陸台商之授信限依規定經許可到大陸投資者
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指定銀行不得允許客戶將其以境內資產為擔保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OBU申請外幣貸款時使用
OBU若收受境外不動產為擔保辦理授信發生呆帳時,得承受該擔保品,但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惟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證金收取比率由銀行自行決定
應注意防範「假進口、真結匯」或「真進口、不結匯」等方式詐騙案以免遭受損失
不得接受客戶以D/A、D/P等非L/C方式的出口貿易條件申請開發LOCAL L/C
承作之次營業日應檢送交易日報予央行。
授信戶持有本人於境外分行或OBU之外幣定存單
授信戶持他人於境外分行或OBU之外幣定存單
授信戶持有關係企業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DBU)外匯存款定存單
授信戶持有非關係企業於DBU之外幣定存單。
可申請開發信用狀及辦理外幣融資
不可申請開發信用狀及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可申請開發信用狀但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不可申請開發信用狀但可辦理外幣融資。
不可以
可以
僅可辦理台幣融資
不可辦理台幣融資。
進口結匯證實書
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
出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惟其貨款應透過指定銀行,以購貨人之外匯存款轉帳支付,國內交易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付款時,申請人直接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支付
國內受益人亦得憑此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外幣融資
得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付款時僅限以新台幣付予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