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
航郵
簡電加郵寄證實書
TELEX
轉讓僅可使用「TRANSFERABLE」一字
在自由讓購信用狀之情形經信用狀特別授權為轉讓銀行之銀行,才能辦理信用狀轉讓
轉讓次數並無限制
信用狀必須允許部分動支或裝運時,始可申請部分轉讓
信用狀受益人可於押匯時簽署「信用狀款項轉付申請書」的方式讓與
信用狀受益人在尚未出貨前,可先持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簽署「信用狀款項讓與委託書」,由銀行預為承諾讓與
信用狀款項讓與,僅係信用狀受領押匯款項「權利」之讓與
未來單據一旦被開狀銀行拒付,受益人無須負責
SWIFT通訊方式的興起,更方便了通匯銀行間的往來
SWIFT擁有專用的通訊網路,為嚴密且封閉之系統,他人無法干擾及介入此一系統
發電、收電作業均採使用者代碼及以亂碼傳送,別人不易解碼
目前已大量使用於銀行業、金融界及一般航運、貿易業
保兌銀行之保兌應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
經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保兌之銀行,如無意照辦時,其須將該意旨儘速告知開狀銀行
除開狀銀行於其附加保兌之授權或委託另有規定外,通知銀行得逕將該信用狀通知受益人而不附加保兌
因保兌銀行之義務係確定的,一經保兌其效力及於該信用狀並自動延伸至其後任一修改書
URR725
URC522
UCP600
開狀行內規
貨物在指定裝船港裝載於船舶時起,由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貨物在貨櫃集散站進行交貨以便拖往碼頭裝船,此時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即由賣方移轉予買方
貨物由貨櫃集散站運送至碼頭之運費,由買方負擔
FOB條規不適合使用於貨物裝在貨櫃內之情形,應改用FCA條規
以該聲明文件逕行向開狀銀行申請撤銷
以該聲明文件向本地法院申請撤銷
先將該聲明文件送請本地法院公證,再請開狀銀行向其法院提出申請撤銷禁止令
請求銀行公會協助解決
非保兌銀行之通知銀行對其通知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不負兌付或讓購之義務
符合之提示係指依照信用狀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依UCP600之規定,銀行無義務在其營業時間外受理單據之提示
各單據表面顯示彼此牴觸者,仍認為表面所示與L/C條款相符
提單載有敘明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之條款
提單上表明貨物裝載在甲板
發票顯示信用狀未敘明之預付款、折扣等減項
信用狀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該提單已由託運人作成空白背書
商業發票上有關貨物之說明與L/C說明相符合;L/C若於貨物說明載有貿易條規(如FOB,CIF)者,亦已一併顯示
運送單據之更正未經運送人、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之確認
保險單據之簽發日期早於運送單據上所示裝載、發送或接管之日期
提單表面顯示「「SHIPPER'S LOAD AND COUNT」之字句
裝船前檢驗證明書之檢驗日期早於裝運日期
商業發票的日期未逾信用狀有效期限
保險單據以信用狀不同幣別表示
保險單據包含不承保條款之附註
7月29日
7月30日
8月4日
8月5日
甲公司將該L/CUSD500,000轉讓給乙公司後,乙公司不能再轉讓予隨後之任何受益人
若A銀行同意給予辦理,則有關轉讓所生之手續費或工本費支出,將向甲公司收取
若甲公司將該信用狀轉讓給乙公司,則乙公司可將該信用狀重行轉回給甲公司
縱該信用狀允許部分裝運,甲公司不得同時將該信用狀之金額,轉讓給二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
US$4,500.00
US$5,000.00
US$5,500.00
US$6,000.00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外幣信用狀簽發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外幣信用狀押匯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新台幣匯款
辦理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之外幣匯款
FCA
CPT
CIP
DAP
指定押匯銀行兼保兌銀行時,仍適用此權責劃分要點
有關拒付之處理,由第一押匯銀行逕向開狀銀行交涉
第一押匯銀行應對提示之押匯文件點收並負責依信用狀之指示寄送單據
第二押匯銀行對單據負責審查工作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轉讓時,視為不可轉讓
信用狀未表明可否部分裝運時,視為不可部分裝運
除信用狀條款禁止轉運外,銀行將接受表明貨物將轉運之提單
受益人之簽字
信用狀上在貨物說明中所規定之貿易條規
簽發日期
信用狀未規定之貨物
開狀銀行
保兌銀行
通知銀行
補償銀行
goods are loaded on deck
3 cartons broken
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
drums slightly rusty
shipper
consignee
notify party
negotiating bank
Insurance policy
Insurance certificate under an open cover
Insurance declaration under an open cover
Cover notes
匯票(Drafts)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
賣方之倉庫至買方之倉庫
交貨地點至買方之倉庫
裝載港至卸貨港
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地
傭船提單
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複合運送單據
海運提單
100%
105%
110%
120%
由信用狀標名之受益人所簽發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須以開狀申請人為抬頭人
發票之標題冠以「pro-forma」或「provisional」字樣
信用狀要求提示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受益人提示發票(Invoice)
商業單據未附隨財務單據者係為「光票託收」
匯票、本票、支票皆屬「商業單據」
關於跟單託收,部分付款若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仍不得受理
託收指示憑付款託收交付商業單據者,不應含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
法院禁止支付令
法院扣押令
拒絕證書
偽造證書
委託人
付款人
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
該筆託收僅能作付款交單,不得作承兌交單
必須依中國輸出入銀行指示而指定代收銀行
必須要求提示銀行於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承兌時作成拒絕證書
所收到貨款須逕行匯入中國輸出入銀行帳戶
承兌交單(D/A)
付款交單(D/P)
記帳(O/A)
寄售(CONSIGNMENT)
為免影響提貨遲延,提示銀行得憑付款或承兌交單而不收取該利息
提示銀行應作成拒絕證書
提示銀行將不交付單據,且對任何遲延交付單據所致之後果不負責任
提示銀行需進一步審查單據以確定得否拋棄該利息
30日
45日
60日
90日
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信用狀讓渡書
信用狀押匯申請書
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
開狀行到期不付款之信用風險
進、出口商間之商業糾紛
進口商所在國之國家風險
進口商所在國之政治風險
信用狀之受益人
信用狀之開狀人
NEGOTATION
FACTORING
FORFAITING
COLLECTION
於帳款轉銷時將賣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查詢
於帳款轉銷時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查詢
於帳款轉銷時將承購商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查詢
比照一般放款,於帳款逾期三個月時,向聯徵中心列報為賣方之逾期放款
THESUPPLIER
THEDEBTOR
THEFORFAITOR
THEFACTOR
10日
僅申請人得辦理外幣貸款
僅受益人得辦理外幣貸款
申請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辦理外幣貸款
申請人及受益人均可辦理外幣貸款
若信用狀未敘明產地證明書由何人簽發,則包括受益人在內之任何人所簽發之單據,可以接受
產地證明書上貨物說明得使用不與信用狀之敘明相牴觸之統稱
如信用狀要求產地證明書由受益人、出口商或製造商簽發,則由商會簽發之單據將視為可以接受
產地證明書不得以非信用狀之受益人或非運送單據之託運人為發貨人或出口商
可辦理匯款業務
可辦理出口外匯業務﹝包括出口結匯、託收、應收帳款收買、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
可辦理進口外匯業務﹝包括開狀、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等﹞
僅限辦理匯款業務;出口外匯業務及進口外匯業務皆不可辦理
中央銀行
經濟部
陸委會
金管會
廠商應填申報書勾選出口,銀行則掣發結匯水單
廠商應填申報書勾選出口,銀行則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
廠商無需填申報書,銀行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
廠商無需填申報書,銀行掣發結匯水單
僅可辦理出口結匯及出口託收業務,不得辦理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僅可辦理出口結匯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不得辦理出口託收業務
僅可辦理出口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不得辦理出口結匯業務
出口結匯、出口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皆可辦理
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只能結購外幣現鈔,不得辦理匯出匯款
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只能結購旅行支票,不得辦理匯出匯款
得辦理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匯款
不得辦理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