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日圓、歐元、英鎊、新加坡幣
美元、日圓、歐元、英鎊、瑞士法郎
美元、日圓、歐元、英鎊、港幣
美元、日圓、歐元、英鎊、加拿大幣
二項
三項
四項
五項
MT103
MT202
MT111
MT199
MT110
MT400
辦理結匯時,結匯水單結匯金額須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匯款金額
結匯性質超過一種時,應一種結匯性質填寫一份申報書,不得合併填寫一份
交易日報所附 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書得為影本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中之結匯性質得以代碼代替之
//CC123456789
//CH123456
//BL12345678
//SC123456
CHIPS & SORT CODE
CC CODE & SORT CODE
FEDWIRE & SORT CODE
CHIPS & FEDWIRE
MT202 有 21 (RELATED REFERENCE) 欄位,而 MT103 沒有
MT103 有 50a (ORDERING CUSTOMER) 及 59a (BENEFICIARY CUSTOMER) 欄位,而 MT202 沒有
MT202 有 58a (BENEFICIARY INSTITUTION) 欄位,而 MT103 沒有
MT103 、 MT202 均有 71A (DETAILS OF CHARGES) 欄位
CITIUS33
IRVTUS3N
BOFAUS6S
BOTKJPJT
SERIAL PAYMENT
COVER PAYMENT
STRAIGHT PAYMENT
DIRECT PAYMENT
收電銀行
受款人
匯款人
匯出匯款手續費由匯款人負擔,匯入匯款手續費由受款人負擔
內容是否與 DRAWING ADVICE 一致
匯票是否止付
受款人是否背書
核對押碼是否相符
五十萬美元
一百萬美元
五百萬美元
無論金額大小,均須確認
僅丙
僅丙、丁
僅甲、丙、丁
甲、乙、丙、丁
匯款銀行
解款銀行
設帳銀行
CABLE CONFIRMATION
ADVICE OF ACCEPTANCE
DUPLICATE PAYMENT INSTRUCTION
PAYMENT ORDER
每筆未達一百萬美元且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無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免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應確認經濟部相關核准文件或原始賣匯水單
每筆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銀行應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不論金額大小,一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撤資文
所遺失之旅行支票業經購買人留下簽樣
申報人未涉賭博、不法交易且未悉旅行支票目前由何人持有
遺失之旅行支票尚未遭人偽冒副署並予兌領
所遺失之旅行支票未經購買人副署且未轉讓予他人
美元現鈔買入匯率
美元現鈔賣出匯率
美元即期賣出匯率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
請購買人將旅行支票與購買合約書一起保管,以降低遺失風險
請購買人當面點清旅行支票後,立即在每張旅行支票上指定簽名處簽名
購買人如有未用完旅行支票須結售或存入銀行時,請其攜帶賣匯水單及/或購買合約書憑辦
請購買人僅於使用旅行支票付款時,始可在旅行支票上副署
TREASURY CHECKS
TRAVELLER'S CHECK
BANK'S CHECKS
MONEY ORDER
COLLECTION LETTER
CREDIT LETTER
CASH LETTER
APPROVAL LETTER
有條件性入帳且全額撥付
入帳係最終付款且全額撥付
有條件性入帳但非全額撥付
入帳係最終付款但非全額撥付
9-2-2005 LONDON
11-3-2005 LONDON
5-10-2005 NEWYORK
6-12-2005 NEWYORK
A 、 C
A 、 D
A 、 B 、 C
A 、 B 、 C 、 D
其結匯金額比照居住民辦理,且須輸入電腦查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得於金額未逾五十萬美元,逕行辦理以新台幣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
其係非居住民,不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規範
應取得統一證號後始得申辦開戶
應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
匯款分類為 700 已出口貨款
國別為該批出口貨物之進口地
結售金額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應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得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他人之外匯定期存單辦理質借外幣
如開戶申請人為團體時,只須憑負責人親持身分證及印鑑辦理
辦理未滿一個月期之外匯定期存款時,其幣別及每筆最低金額由銀行自酌
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未存滿一個月者,應遵循「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承作本項交易不得展期
承作本項交易不得提前解約
到期結清時,一律採現金差價交割
以保證金交易槓桿方式處理
遠匯是以即期匯價為基礎,再依據換匯點調整後為銀行掛牌價
遠匯的價格會隨著即期匯率與換匯點的變化而改變
遠匯屆交割時如適逢月底末日且為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
遠匯買賣依交割幣別不同,可區分為新台幣與外幣間及外幣與外幣間之遠匯
新台幣二萬元
新台幣十萬元
一萬美元
十萬美元
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明文件者
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
受款人須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解款行須傳送大額結匯資料表給央行稽核科
不得辦理結售
解款行逕行辦理並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銀行之匯款分類性質應填報為「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
受款地區國別應填寫「本國」
銀行之匯款分類性質應填報為「外匯存款結售」
匯款分類應按實際匯款性質分類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每筆結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 時,銀行業得逕行辦理
持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滿一年者,須查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銀行業應於買 ( 賣 ) 匯水單上註明為大陸地區人民
銀行業應於買 ( 賣 ) 匯水單上填載其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統一證號碼
出口貨款
進口貨款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
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
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筆收兌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相關之兌換水單應至少保存十年
若外幣收兌處持續二年無收兌業務者,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自發文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自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自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自發文日起一年內有效
619 其他匯出款
692 兌購外匯存外匯存款
694 外幣互換兌出
695 未有資金流動之交易
一百美元
二百美元
五百美元
一千美元
132 觀光支出
410 非居住民薪資匯出
510 贍家匯款
511 工作者匯款
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
得與國外銀行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所需外匯營運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 ( 售 ) ,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制
自然人應親自辦理,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開設之帳戶以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戶為限
開設之帳戶不限 金融機構及戶數
國內 金融機構應將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按月函報中央銀行
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結匯之港澳地區居民,其結匯金額比照非居住民辦理
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華官員證之外交官員,其結匯金額比照我國國民辦理
銀行業受理駐華外交機構辦理新台幣結匯案件,不論結匯性質,均無結匯金額限制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診所之結匯金額,按照團體之規定辦理
國外匯入款直接結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入直接結售
外匯存款提出結售
旅行剩餘退匯
七個營業日
七日
五個營業日
五日
在台生活費
贈與款
收回國外存款
旅行支出剩餘款
訂約日
訂約日 ( 含 ) 二日內
交割日
交割日 ( 含 ) 二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