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收
預付貨款
記帳
信用狀
FOB H.K.
FOB KEELUNG
CFR H.K.
CFR KEELUNG
E 、 F 、 C 、 D
B 、 F 、 C 、 D
E 、 F 、 C 、 U
B 、 F 、 C 、 U
訂單
契約
貨物
單據
信用狀規定讓購者,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係就匯票及/或單據為無追索權之讓購
保兌銀行與被授權之指定銀行必為同一銀行
保兌銀行僅在受益人未能自開狀銀行獲得付款時始負付款義務
依 UCP500 之規定,保兌須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才可辦理
開狀申請人
保兌銀行
開狀銀行
提示單據之一方
可撤銷信用狀除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 如有保兌時 ) 及受益人之同意,否則不得修改
受益人得對同一修改書之諸修改事項為部分接受,該部分修改事項視為已生效
開狀銀行接獲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得逕行辦理
以 SWIFT 取消信用狀應使用 MT707 或 MT799 拍發電文
BENEFICIARY MUST SEND ONE SET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APPLICANT BY DHL
LATEST DATE FOR SHIPMENT : JUN. 15, 2006
COPY OF THE TELEX TO THE APPLICANT WITH SHIPPING INFORMATION
ALL DOCUMENTS MUST BE INDICATED THIS CREDIT NUMBER
可依批覆條件及即/遠期條件辦理
只要進口商同意償付墊款本息 ( 不論即/遠期 ) 即可辦理
應電詢寄單銀行同意後始得辦理
可要求進口商提供足額之擔保後即可辦理
倘替換單據有困難時,應請客戶修改 MASTER L/C 相關條件
即使 MASTER L/C 係為 USANCE 條件,仍應儘可能以 SIGHT 方式開發 SECONDARY L/C
憑 MASTER L/C 轉開 SECONDARY L/C ,兩者係屬分立之契約行為
開發 SECONDARY L/C 時,倘須提示保險單據,不得提高投保金額之比率
修改後之有效日期直接填列於 31E 欄位,不須以文字表示
修改後之信用狀金額直接填列於 34B 欄位,不須以文字表示
修改後受益人之名稱及相關訊息,應填列於 59 欄位
21 欄位倘無法得知時,仍須填列 NON REF 或類似用語,不得留空
商業發票敘明之金額,即 2,000KGS × US$50.00/KG = US$100,000
提單上敘明之 2,000KGS 的標明貨物
零,因為向船公司之保證已全數由該進口商十足擔保
US$100,000 加計自擔保日訖解決日之應付利息
第二次結匯
授信手續
申請保證額度
發電徵得押匯銀行同意
即期付款
到期始付本金
到期同時支付本金與利息
到期只付利息
保證信用狀項下匯票將可無條件獲得承兌
保兌銀行保證將無條件承兌該信用狀項下匯票
保兌銀行保證信用狀金額可兌換成任何幣別
保兌銀行與開狀銀行負連帶付款責任
MT710
MT720
MT730
MT740
亦適用之,無須表明其結合信用狀統一慣例
須信用狀明確表示,始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
得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得由受益人自行決定
7 日
14 日
21 日
60 日
僅可轉讓一次,且不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轉讓次數無限制,亦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轉讓次數無限制,但不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僅可轉讓一次,但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若貿易條件為 CIF ,信用狀應規定受益人押匯時須提示保單
信用狀之補償係以授權扣帳方式處理者,補償銀行一律由開狀銀行選定
SELLER'S USANCE 之匯票期限 (TENOR) 可由申請人指定,不受任何限制
進口商以全額結匯時,運送單據可免以銀行為受貨人
商業發票
運送單據
保險單據
產地證明
電子信用狀允許提示電子記錄者,無須敘明電子記錄之提示地
電子記錄得為個別提示且無須同時提示
如電子信用狀允許提示一種或多種電子記錄,受益人應負責向被提示之銀行提供表明提示已完成之通知
未能確認之電子記錄視為未經提示
拒付通知應於收到單據後七個營業日內發出
拒付電文不須一次敘明單據中全部瑕疵,以後再補行提出即可
拒付電文中應明確說明單據如何處置:係正留候對方指示處理或已逕行退單
電文中應明確表明拒絕接受單據
無論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出口商於出貨後,均應先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寄給進口商
對於未核予開狀額度之全額結匯開狀案件,原則上不得辦理擔保提貨
開狀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後,正本海運提單寄達時,實務上開狀銀行應以雙掛號寄送正本提單一份給船公司
進口貨物以航空運送者,到貨後可由進口商持該空運提單正本至銀行辦理擔保提貨
匯票
本票
支票
提單
財務單據之託收而附隨商業單據者
商業單據之託收而附隨財務單據者
財務單據之託收而未附隨商業單據者
商業單據之託收而未附隨財務單據者
客戶應提出進口託收通知書並蓋妥印鑑
辦理承兌時,須加註承兌日
客戶應在商業發票正面加蓋印鑑辦理承兌
辦理承兌時,須加註到期日
收到單據時
承兌時
擔保提貨時
結匯還款時
所稱進口託收/記帳融資是指對非以 L/C 方式交易之進口商予以墊款融資
託收案件未獲承兌或付款時,作成拒絕證書之公證費用應向進口商收取
辦理進口託收項下副提單背書對銀行而言,因已掌握一張正本且金額確定故風險很小
依 URC522 第 24 條之規定,當 DRAWEE 拒付時,代收銀行必須作出拒絕證書
託收銀行不得交單
託收銀行得交單
提示銀行不得交單
提示銀行得交單
COLLEC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PRESENTING BANK
PAYING BANK
1998 年 1 月 1 日
1998 年 7 月 1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1999 年 7 月 1 日
履約保證
預付款保證
借款保證
押標金保證
儘可能使用 TRANSFERABLE
應以通知銀行為 DRAWEE BANK
無須加註適用 UCP500 、 URDG 或 ISP98
儘可能避免使用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不可撤銷且獨立於基礎契約
可撤銷但不獨立於基礎契約
可撤銷但獨立於基礎契約
不可撤銷且不獨立於基礎契約
相對保證
擔保提貨申請書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匯出匯款申請書
借款融資申請書
( 借 ) 應收信用狀款項 ( 貸 ) 信用狀款項
( 借 ) 保證款項 ( 貸 ) 應付保證款項
( 借 ) 應收保證款項 ( 貸 ) 保證款項
( 借 ) 應收保證款項 ( 貸 ) 信用狀款項
O/A
L/C
D/A
D/P
得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但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不得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但得辦理外幣融資
不得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且不得辦理外幣融資
得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且亦得辦理外幣融資
不得少於開狀金額百分之五
不得少於開狀金額百分之十
不得多於開狀金額百分之十
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僅可憑 D/A
僅可憑 D/P
僅可憑 MASTER L/C
目前並無限制
境內股票
境內不動產
台幣定存單
外幣定存單
指定銀行得憑 MASTER L/C 轉開 BACK TO BACK L/C 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到大陸地區
銀行不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
遠洋漁船在國外維修、補給或漁民進口漁用機具得申請開發信用狀及外幣融資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保證而轉開以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之外幣履約保證函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時,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前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指定銀行應於承作進口外匯業務之次營業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進口結匯證實書
出口結匯證實書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5%
10%
2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