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C522
ISP98
ISBP
INCOTERMS 2000
freight prepaid
freight collect
freight to be paid
freight to be prepaid
「銀行法」為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法
「管理外匯條例」規範外匯業務開辦之申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係由中央銀行訂定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規定外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必須輔導申報義務人依法向財政部申報
銀行簽署擔保提貨書用的是船公司準備的文件
擔保提貨書未註明有效期限
擔保提貨書上銀行向船公司就提領貨物之數量負責,但總價值未定
銀行向船公司保證的價值恰好等於進口商向銀行保證之金額
FOB
CFR
CIF
CPT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簽字
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
敘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不適用於所提示之單據
單據上聲明另一單據係唯一正本
開狀銀行
申請人
受益人
指定銀行
L/C
D/P
D/A
O/A
Sight L/C
60天之Seller's Usance L/C
270天之Seller's Usance L/C
180天之Buyer's Usance L/C
信用狀應予規定,倘未規定係由申請人負擔
倘受益人要求附加保兌則由受益人負擔
自最早之裝載日起算
自最遲之裝載日起算
自提單內日期之平均(或接近平均)日起算
自押匯日起算
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為審查唯一依據
審查範圍為信用狀所規定之一切單據及未規定之單據
審查時間為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
單據表面顯示與事實不符者應追究原因
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示人
得分批告知瑕疵
日後再發現其他瑕疵,得另行主張
無須敘述瑕疵
保險單不可由保險經紀人以BY PROXY方式簽發
L/C要求承保範圍為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則保險單據可含有SUBJECT TO A FRANCHISE OR EXCESS DEDUCTIBLE之條款
提示COVER NOTES可被接受
保險單據得包含任何不承保條款之附註
航郵(AIRMAIL)
簡文電報(BRIEF CABLE)加郵寄證實書(MAIL CONFIRMATION)
全文電報(FULL CABLE)
傳真(FAX)
SECONDARY L/C 之付款係依附在MASTER L/C之付款
MASTER L/C之付款係依附在SECONDARY L/C 之付款
MASTER L/C與SECONDARY L/C ,兩者係屬分立之契約行為
視MASTER L/C可否轉讓而定
不經通知照轉開狀銀行
通知第二受益人後照轉單據
要求第一受益人更正,倘其怠於更正,轉讓銀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
將單據退還第二受益人
有效期限
起運港
貿易條件
補償銀行
須僅以單據為本
拒付通知得表明應申請人之請求或與申請人協商而主張拒付
須以開狀銀行立場主張拒付
不得以單據以外之理由主張拒付
一份
二份
三份
四份
金額之增加
有效期限之延長
目的地之更改
原信用狀條款之刪除
加減百分之三
加減百分之五
加減百分之七
加減百分之十
保兌銀行
求償銀行
信用狀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之銀行
利息由賣方負擔,到期償還本金之風險仍在買方
利息由賣方負擔,到期償還本金之風險仍在賣方
利息由買方負擔,到期償還本金之風險仍在買方
利息由買方負擔,到期償還本金之風險仍在賣方
應儘可能精確,完整而不含糊不清
不應單據化
不可對銀行不利
不可前後矛盾
僅有A
僅有A與B
僅有A與C
僅有A、B與C
信用狀不須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保兌時)及受益人之同意即得修改
受益人得對同一修改書之諸修改事項為部分接受,該部分修改事項視為已生效
開狀銀行接獲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得逕行辦理
以SWIFT取消信用狀應使用 MT707或MT799拍發電文
國外銀行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出口港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付款地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進口港所在之地方法院公證處
進口商
出口商
託收銀行
光票託收,部分付款將不得接受
財務單據則僅於收妥全部款項時,始交予付款人
跟單託收,部分付款僅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受理
跟單託收,除非另有指示,代收銀行僅於收妥全額款項後始可交單
以財務良好信用卓著之進口商為限
應先辦妥授信手續後始予承做
不論是D/A或D/P,俟國外單據到達後始收取貨款
辦理擔保提貨後,應確實追蹤單據於合理期限內到達
進口開狀
外幣保證
進口託收/記帳融資
進口預購遠期外匯
承兌時
結匯還款時
收到單據時
擔保提貨時
付款
保證
收款
放款
預付款保證
保留款保證
履約保證
押標金保證
受益人須提示法院所出具委任人違約或不能付款之證明,簽發人始負起付款的義務
簽發銀行得以委任人倒閉為由拒付
簽發銀行僅有secondary obligation
簽發銀行收到受益人書面之兌付要求時必須即期付款
freely negotiable 可自由讓購
可在通知銀行使用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指定第三家補償銀行provide reimbursement clause with a third-party bank
僅限於開狀銀行或開證銀行的櫃台使用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only
以國內外顧客為限
以國外公司行號為限
以國內顧客為限
以國內公司行號為限
保證人不得同時為外幣保證之申請人
必須是不可撤銷的
必須獨立於基礎契約
委任人違約時簽發銀行必須履行義務
保證函逾有效期限
保兌銀行電報確認註銷
僅保證函副本已退還者
受益人銀行來電證實,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事由已消滅者
適用URC522
適用URR525
適用UCP600
適用Incoterms 2000
Customs Invoice
Final Invoice
Pro-forma Invoice
Consular Invoice
境內股票
境內不動產
台幣定存單
外幣定存單
押匯銀行得對國內交易賣方所持承兌匯票辦理貼現
進口商自國外進口貨物,而其貨款係以外幣支付予國內代理商,得憑其交易文件辦理進口外幣貸款
在未辦理外幣融資前提下,國內交易可申請開發國內外幣信用狀予國內受益人
指定銀行得憑國內廠商所提出之國內外幣信用狀,轉開背對背國內外幣信用狀
由銀行自訂
規定不得少於10﹪
規定不得少於20﹪
規定不得少於30﹪
承做之當日
承做之次營業日
承做之當月底
無相關規定
開發信用狀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進口託收
匯票之承兌
三角貿易之信用狀無金額限制
三角貿易之信用狀金額受每年5,000萬美元額度限制
三角貿易之信用狀金額受每年500萬美元額度限制
連同已辦理再匯出款至大陸地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大陸出口、台灣押匯」金額
進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指定銀行得憑 Master L/C 轉開 Back to Back L/C 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到大陸地區
銀行不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
遠洋漁船在國外維修、補給或漁民進口漁用機具得申請開發信用狀及外幣融資
指定銀行得在無 Master L/C 下,憑 D/A、D/P或T/T等申請開發 Local 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