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
衍生性商品
商品現貨
不動產
委託人得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得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
應以受託銀行之名義辦理結匯事宜
信託關係終止時,外幣結售應計入委託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
王五與A銀行
A銀行與基金經理公司
王五與基金經理公司
王五與B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基金申購費
推介手續費
信託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必須先訂計畫才可以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
不得以過去推介之結果為業務之宣傳
推介計畫及研究報告應至少保留半年
推介計畫所引用之研究報告至少應每季更新
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基金均經金管會證期局核備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以往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得投資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存託憑證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境外基金不得以人民幣計價
由主管信託業務之單位主管七人以上(含主席)擔任委員
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評審資料中包括運用信託資金從事信託財產之交易事項
會議紀錄由全體出席委員簽署,呈核後報告董事會
由受託人與國外經理公司簽約
國外經理公司應於設定之投資規範內操作
委託人應與國外保管機構直接簽約
委託人應負擔銀行信託手續費
證券公司
票券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百分之零點三
百分之零點四
百分之零點五
百分之零點六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委託人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境外自然人得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辦理
國內基金申報成立時,得以委託人數計算該基金之受益人數
信託契約訂定應以書面為之
甲與乙間、甲與丙間皆為委任關係
甲與乙間、甲與丙間皆為信託關係
僅甲與乙間為信託關係
甲與乙間為委任關係,但甲與丙間為信託關係
應辦理基金轉換
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原則上得繼續定期定額投資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應停止定期定額投資,但原基金可持有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相關附件得為外文
應包括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應包括最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得使用未公開之資訊
不得投資於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得向不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
得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不得投資於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委託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委託投資連動債券取得之信託收益免徵所得稅
委託人如為我國境內之營利法人,其委託投資連動債券取得之信託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委託人如為我國境內之營利法人,其委託投資連動債券取得之信託收益免徵營業稅
受託銀行所得之信託手續費依法需課營業稅
委託人可以一次交付或分次交付信託資金
受託人收受信託資金後,須發給信託憑證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
除因投資標的轉換而變更幣別外,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返還均應以同一外幣為之
受託人收受信託資金時無須辦理信託登記
應逐案加以審查
應抽取固定比例案件加以審查
因信託業不具運用決定權故無須審查與報告
由專責部門就信託財產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甲信託業每一年製作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乙信託業每三個月將信託財產交由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丙信託業收受信託資金,且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後,未另行報繳印花稅
丁信託業於特定的理財專櫃放置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相關商品之說明書資料
A、B、C、D
僅 A、B、C
僅 A、B、D
僅A、C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投資
股價愈高購入股數愈多
分批投資分散風險
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公益法人
任意團體
只有 A對
只有 B對
A、B皆對
A、B皆錯
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不得違反員工持股信託契約或信託本旨
得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集合管理
應就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項下各受益人分別設帳管理
員工持股會
公司之董事長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公司之監察人
僅A、B、C
僅A、B、D
15人
25人
35人
50人
五年
三年
二年
十年
其投資對象不包括開發型之不動產
得由委託人發行受益證券
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得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有擔保之公司債
銀行可轉讓之定期存單
無
僅有不動產投資信託
僅有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皆有
私募
上市
公開募集
上櫃
委託人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
委託人如於移轉受託機構前未能塗銷,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法院公證同意書
該財產權上之抵押權得隨同所有權移轉予受託機構,並由委託人出具聲明書承諾信託移轉後一年內向抵押權人清償並予塗銷
委託人塗銷後應檢具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以不動產營運為目的
以配發利益為目的
為轉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行業為目的
以配發孳息為目的
有價證券保管業務僅係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權予保管人而非所有權
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必須移轉有價證券之所有權予受託人
有價證券保管契約係一種寄託契約
有價證券保管人係以有價證券名義所有權人行使權利
登錄公債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
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
新股權利證書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借貸型有價證券信託
委託人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信託業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及信託業皆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有價證券之保管
股息股利之領取
有價證券之借貸
現金增資新股之認購
金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不動產信託
股款信託
行使議決權
保管有價證券
收取借券費用
賺取買賣差價
該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該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
該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
持有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之職員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由受益人會議選任之人員
承銷機構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可適度改善資產負債管理,並分散金融資產風險
可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可提高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可藉以擴大吸收存款
特殊目的公司
諮詢顧問機構
承銷商
受益證券屬有價證券,有助於受益權之流通性及變現性
受益證券僅限於記名式,原則上應以記名背書方式轉讓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受益證券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其轉讓、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以帳簿劃撥方式取代之
絕對不得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內政部
法院
證券主管機關
行政院
公開招募時,應強制信評
特殊目的信託受託機構通常自行收取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特殊目的公司得委任創始機構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創始機構得擔任服務機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同一委任人(客戶)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受任人以傳真或電子傳輸發出交割指示函後,除經事先約定外,應於事後五日內補發書面指示正本
各種形式之指示函應依序編號並留存備查
保管銀行應建立及蒐集交易標的樣張等基本資料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銀行公會
投信投顧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解散
基金保管機構停業
基金保管機構歇業
基金保管機構更換負責人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
投信公司
投顧公司
期貨經理事業
受益憑證之簽署
收益之領取及分配
買賣之交割
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許可
成交日下午五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投資人投資能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決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外資投資證券市場之代理、交割、保管事宜
有價證券借貸之仲介事宜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交割、保管事宜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交割、保管事宜
營業保證金之受託保管銀行無須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均以股票及無實體公債方式提存
以無實體公債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應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保管
證券商得隨時移轉營業保證金
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保管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適合擔任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個別受益人
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先依指示辦理交割,再通知投信投顧公會
先依指示辦理交割,再陳報主管機關
拒絕依指示辦理交割,並通知投信投顧公會
拒絕依指示辦理交割,並陳報主管機關
共同管理
部份集合管理,部份分別管理
分別管理
無特別規定
五億元
十億元
十五億元
二十億元
發生於信託業合併時,信託業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發生於集合管理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信託業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發生於信託業合併時,信託業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發生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之事由後,信託業經取得核准後不須公告
A、B、C、D、E
僅A、B、C、D
僅A、B、C、E
僅A、C、D、E
得投資於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
得投資於任何一種有擔保公司債
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時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委託人
受益人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
信託監察人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法院;二個月內
法院;三個月內
主管機關;二個月內
主管機關;三個月內
他益信託受益人需課徵贈與稅
自益信託受益人需課徵所得稅
他益信託受益人需課徵所得稅
他益信託受託人需課徵所得稅
成立遺囑信託時
遺囑人死亡時
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時
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律採用現金收付制
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
可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採用不得變更
可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每年年底前可申請變更下一年度之會計基礎
由甲公司申報
由受託人申報
由員工福利委員會申報
由未來達成業績之員工申報
共同信託基金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金融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連動式債券
投資人
不動產估價師
受託銀行得受理委託人以基金受益權單位辦理質借
自然人投資國內基金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免納所得稅
自交易對手取得之信託報酬事項,應將相關內容納入契約中
受託銀行對基金之推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自行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係由受託機構發行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以封閉型為限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不論交割完成與否,均應以電話回報投信公司
基金存款不足時,基金保管機構依規定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交換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