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自益信託
公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有價證券他益信託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員工得自由參加
員工持股會為任意團體
簽約當事人為員工持股會
以定期定額投資為運用原則。
指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以特殊目的公司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
原則上應由受任人負履行責任,並由受任人逕行辦理交割
保管銀行認為有越權交易時,至遲應於成交日次三個營業日內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受任人應於接獲越權交易通知書之日,即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身
保管銀行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時,應分別通知委任人(客戶)、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一年
三年
五年
無規定。
受託銀行就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應予保密
受託銀行不可作基金績效預測之廣告
受託銀行於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或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受託銀行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職責在於事前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
一律不得向客戶收取任何推介費用
應客戶提出要求辦理推介者得向客戶收取推介費
應客戶提出要求辦理推介者得向客戶收取投資顧問費
得因客戶提出要求辦理推介向客戶收取較高之申購手續費。
免納所得稅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張三
受託銀行
基金經理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保證金交易
選擇權交易
換匯交易
期貨交易。
基金成立期間
基金歷年績效
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投資地區。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黃金
公債
國庫券
衍生性商品。
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
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
提供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投資人須知範本由信託公會擬定。
二年度
三年度
四年度
五年度。
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僅得於特定櫃檯放置
不得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已屬特定金錢信託之客戶
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
由主管機關指定
由委託人指定
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應受相關法令規範。
應逐筆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逐筆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應以書面方式與客戶訂定契約
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除另有約定外,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五億
十億
十五億
二十億。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登記
委託人交付現金予受託人,交付時應予信託登記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者,無需信託登記,亦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者,無需信託登記,亦得對抗第三人。
對帳單
受益憑證
信託憑證
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
信用風險
委託人再投資風險
最低收益風險
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風險。
投信投顧公會
交易所
經濟部
中央銀行。
該員工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
公司
員工持股會指定之第三人。
薪資提存金
特別提存金
公司周轉金
現金增資認股提存金。
委任
信託
承攬
僱傭。
委託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公司。
全體委託人
受託人
公司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退休
信託財產不符運用績效
員工服務之公司股票下市或下櫃
員工服務之公司解散或被合併。
甲公司
甲公司之員工
甲公司之員工持股會
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15元
14元
13元
12元。
20
25
30
35。
具有不可移動性
具有當地性
具有多用途性
所有權與使用權不可分離性。
投資收益不一定要每年分配
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受託機構為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而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自信託財產扣除。
公開說明書
投資說明書
風險預告書
估價報告書。
投資單位較多
經營專業化
募集資金較快
營運隱密性較高。
促進商業不動產的發展
可經由信用加強以提高競爭力
不適用於公共建設之推動
可經由信託機制進行策略聯盟。
受託機構洽詢受益人同意即可
財產權隨同抵押權一併移轉予受託機構即可
委託人僅提供抵押權人出具於信託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之聲明書即可
委託人原則上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租賃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係指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有權益證券
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須將有價證券信託予受託人
信託期限屆滿,信託財產須以有價證券之形式返還受益人
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登錄公債得為有價證券之信託財產標的。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自有財產
受託人將自有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其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有價證券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予受託人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受託人其他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
受益人
不用申報。
毋須併計自有持股辦理申報
依委託人之個人意願辦理申報
依信託契約之規範是否辦理申報
須依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併計自有持股辦理申報。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受益證券如經信用評等即可確保其收益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及其相關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無限公司。
創始機構與投資人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
服務機構與投資人
受託機構與諮詢顧問機構。
免徵
按百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五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六之稅率課徵。
必須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
須與創始機構之原有資產分離
在創始機構之會計處理為借入款項之擔保品
會計處理應符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
twBB-級
twBBB-級
Baa3.tw級
twA-2級。
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服務機構
諮詢顧問機構
受託機構
承銷商。
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受益證券不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實體受益證券免經簽證機構簽證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創始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
應於交割前蒐集有價證券交易標的之樣張
應先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權人員之簽樣
收到交割指示應確認交易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交割指示內容不明確時,應先完成交割,再與投信公司確認。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存款不足時,代墊交割款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日之交易明細做帳務處理
得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信託契約之約定,召開受益人大會。
Morning Star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BD
ACD
BCD
ABC。
投信公司
投顧公司
委任人(客戶)
投信投顧公會。
10%
15%
20%
25%。
書面指示
口頭指示
傳真指示
電子傳輸。
在我國又稱保管機構
保管銀行之服務項目不包括收益領取
我國目前多由商業銀行之信託部辦理此項業務
廣義而言,任何經核准開辦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金融機構均可稱之為保管銀行。
十五個工作日
二十個工作日
二十五個工作日
三十個工作日。
交易對象之選定
年度財務報表之共同簽署
受益憑證買回價款之支付
實體受益憑證之共同簽署。
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
於買進股票交割日,依約定分次存入
於簽約時,依約定分次存入
於買進股票交割日,依約定一次全額存入。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信用評等機構
保管機構
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
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保管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以合併記帳方式管理
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
將相同委託人之資金合併記帳管理
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合併記帳管理。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原則上採契約自由約定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監察人變更時,無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有重大變更時,應依信託業法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經信託契約載明者,得提供擔保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除已獲准上市(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亦得投資。
法務部
信託公會
銀行公會
四個月。
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職務者,不以信託業為限
信託業之職員不得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負責人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負責人,可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持有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可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銀行存款
金融債券
短期票券。
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浮動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單利折算現值。
信託監察人。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百。
遺囑信託之受託人同為遺囑執行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原則上其信託財產應併入遺囑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地價
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於信託前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有依土地稅法規定支付改良土地費用或增繳之地價稅者,得減除或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