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不可以
委託人同意即可
信託監察人同意即可
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
公益信託
財產權信託
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不因之消滅
委託人得終止信託關係
受益人得撤銷信託關係
無記名式海運提單
銀行一般定存單
記名式公司債券
無記名之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因混同而消滅
不因混同而消滅
屬於受託人所有
歸屬於國庫
委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委託人及受益人
不消滅
信託關係終止
不生效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得變更受益人
得終止其信託
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違反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規定者,委託人得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其約定無效
從其約定
其約定得撤銷
其約定得終止
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得要求增加報酬
得就受託人本身自有財產之債務主張抵銷
於其權利獲得滿足後,亦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經解散
經破產宣告
經法院查封財產
經撤銷設立登記
受託人
其他信託監察人
給付報酬之義務
注意義務
補償或賠償受託人之義務
財產權移轉或處分之義務
經法院許可
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
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得繼承或讓與
不得繼承或讓與
得繼承不得讓與
不得繼承得讓與
抵銷權
撤銷權
代位權
形成權
信託行為所定之人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受託人或其繼承人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私益信託
一般他益信託(不含公益信託)
請求法院增減受託人報酬之權利
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權利
對違反規定所為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之權利
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
李先生得主張甲銀行應減少報酬
李先生得主張甲銀行須依原約定內容買進臺塑股票
甲銀行補進臺塑股票時已逾除息基準日,李先生得請求賠償未領之股息
李先生對於甲銀行誤買臺化產生之二十萬元利益得主張加倍歸於信託財產
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裁撤分支機構
變更章程
辦理信託財產評審
經營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辦理承諾擔保本金或收益率之信託業務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者
兼營信託業務之商業銀行
辦理信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投資公司
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委員
總稽核
經理人
經辦人員之三親等姻親
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發起人及股東中須有特定之專業股東
主管機關許可時,得於必要範圍附加附款
申請文件須記載一定事項,且須備有業務章則或營業計畫書
存款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
授信業務
著作權之信託業務
信託財產非經委託人同意不得辦理放款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非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信託業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信託業負責人之三親等姻親
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草擬或核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案之主管與人員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之主管與人員
督導人員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分析人員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辦理外匯業務
信託業資產負債表
信託業業務人員異動
信託業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
信託業因訴訟事件,對信託業本身財務有重大影響者
內部控制之目的係為促進信託業之健全經營
內部稽核之目的為評估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營業年度終了,應由董事長及總經理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
應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本國銀行總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銀行帳處理
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督導信託業務執行之董事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信託業之監察人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決定該業務之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該業務之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信託業為避免委託人或受益人對其造成損害,因此可向委託人要求提存賠償準備金
賠償準備金應以現金或公債或有擔保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
目前信託業對特定金錢信託已不需提存信託資金準備,但需提存賠償準備金
目前信託業之賠償準備金最多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
銀行存款
購買股票
投資金融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購買自用不動產
投資公債
投資未上市(櫃)股票
了結現務
辦理增資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每一個月
每二個月
每三個月
每六個月
政黨背景介紹
信託財產之種類及數量
委託人之名稱及住址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信託帳應依信託財產別獨立設帳
信託帳應將所有客戶之信託財產運用合併記帳
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
信託帳為記錄其受託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帳務
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
停止其一部業務
派員監管或接管
直接解除經理人職務
受託人有准駁終止契約作業之權利
匯兌交易受限得為信託業遲延給付之原因
受益人請求一部終止時,除按比例給付價金外,應辦理受益證券之換發
信託業應於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定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歸屬權利人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其他支出
捐贈支出
營業支出
公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