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應簽訂契約並交付信託資金
結匯申請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
受託人應定期送交運用報告給委託人
信託財產應定期評審並報告董事會。
交割指示未於合理時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交割
交割作業所作成之書面記錄及交割指示函至少保存三年
基金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擬交易對象通知送達一週內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並回報投信公司。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現金餘額之管理
會計及淨值之計算
外幣兌換。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不得向客戶收取推介費用
向客戶收取之推介費用不得逾契約規定
向客戶收取之推介費用應計入手續費中
得依信託資金一定比率,向客戶收取推介費用。
禁治產人本人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經許可來臺,並依金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不動產
黃金
商品現貨
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至少一個月
至少半年
最長五年
沒有期限限制。
只能交付新臺幣
只能交付外幣
可以交付新臺幣或外幣
如投資於國外時只能交付外幣。
研究報告應每月更新
原則上銀行應設置專責研究部門提供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至少應保存一年
可直接以簽約之證券投顧提供之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未上市上櫃之公司股票
美國中央政府債券
以人民幣計價之境外基金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單筆方式投資者,應辦理贖回
定期定額投資者,可繼續持有但不可繼續扣款
單筆方式投資者,得繼續持有且可增加投資金額
定期定額投資者,得按原信託契約繼續投資但不可增加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
為穩健經營僅限投資債券
可投資之金額不受任何限制
可以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辦理
不可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之避險交易。
境外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基金管理機構應成立滿二年以上
基金管理機構應為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總資產淨值(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至少應超過三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
得主動洽請媒體發布任何特定商品之新聞稿
得於營業廳外張貼或提供任何相關商品之說明書
得主動寄發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
依資訊揭露原則,得主動洽詢媒體刊登任何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
基金保管銀行
基金經理人
受託銀行
基金簽證銀行。
50
60
70
80。
信託期間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委託人交付金錢時須為信託登記
運用時取得之信託財產須注意信託登記事宜
運用時取得之信託財產均無須辦理信託登記。
A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須課徵營業稅
A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併入所得課稅
B國外連動式債券孳生之配息,分配予甲時,甲可免列入所得課稅
B國外連動式債券孳生之配息,分配予甲時,應併入甲之二十七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
原則上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應帳載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須以合併報表方式揭露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之。
半年
三年。
破產風險
重整風險
作業風險
無法履行風險。
慕迪投資服務公司
史丹普公司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惠譽國際評等公司。
受託人
員工眷屬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降低員工流動率
增加員工向心力
穩定公司股權
可免提撥員工退休金。
金錢信託
自益信託
公益信託
準集團信託。
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
委託人服務之公司
每位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薪資提存金
特別提存金
公司周轉金
現金增資認股提存金。
公益團體
任意團體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公司獎助金應納入員工當年度綜合所得
信託財產購入公司股票所孳生之股票股利應納入各受益人當年度綜合所得
信託財產購入公司股票所孳生之現金股利應納入各受益人當年度綜合所得
信託終了,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因屬財產實質移轉行為,應納入受益人當年度綜合所得。
乙員工持股會
丙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
丁銀行
戊證券商。
不得超過民法所規定之十年
不得超過民法所規定之十五年
不得超過民法所規定之二十年
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促進商業不動產的發展
可經由信用加強以提高競爭力
不適用於公共建設之推動
可經由信託機制進行策略聯盟。
受託機構洽詢受益人同意即可
財產權隨同抵押權一併移轉予受託機構即可
委託人僅提供抵押權人出具於信託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之聲明書即可
委託人原則上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開放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
並無限制
連結型基金。
得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得由委託人發行受益證券
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其投資對象包括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屬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該信託利益應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分配予受益人時,採分離課稅,不併入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稅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年
十年。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金融資產信託
抵押貸款信託。
僅「信託」架構
僅「特殊目的公司」架構
可採「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架構擇一
可採「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架構混和。
次月四日前
次月五日前
次月六日前
次月七日前。
金錢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保管機構之服務內容視保管契約而定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為有價證券名義所有權人
保管業務為單純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權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對於股東議決權之行使應以委託人之名義為之。
10
15
20
25。
台積電公司股票
鴻海公司股票
國泰金控公司股票
黑松公司股票。
十萬股
二十萬股
三十萬股
四十萬股。
期貨自營商
專營期貨商
保險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
降低資金調度成本
處分自有不動產
分散金融資產風險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投資人
創始機構
服務機構
承銷商。
受託機構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受益證券受中央存保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
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有關。
中央銀行
證券主管機關
經濟部
內政部。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三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實體受益證券之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
受益證券不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受益證券轉讓後,應通知受託機構始能對抗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之受僱人
受託機構之職員
獨立之法人。
設置信託監察人
投保信用保險
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創始機構之信用等級
特殊目的機構之信用等級
服務機構之信用等級
特殊目的機構受讓之特定資產品質。
書面指示
口頭指示
傳真指示
電子傳輸。
通知交易對象補正
拒絕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陳報主管機關
依交割指示照常辦理交割
先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儘速通知投信公司補正。
原公開發行公司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證券商
證券集保公司。
保管機構名稱
投信公司名稱
投信公司與保管機構聯名
主管機關核准之基金專戶名稱。
可轉換債券轉換
新股認購
認股權證轉換
投資買賣建議。
證券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或信託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
金管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證券集保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A.B.C
B.C.D
A.B.D
A.C.D。
提供證券商開戶之服務
確認交易
辦理結匯
至遲應於每月終了七日內申報資料。
績效分析之評估
買賣之交割
代理行使股東權利
即時資訊系統之提供。
BBB
BBB-
A-3
A-2。
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每一營業日
每二營業日
每週
每個月。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原則上採契約自由約定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監察人變更時,無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有重大變更時,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均歸屬於信託業者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扣繳稅捐時,應以信託業為扣繳義務人
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信託業不得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因管理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生之稅捐,信託業不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不另收取信託報酬
依一定之比率計收
依投資績效計收
依實際發生之費用收取。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受益人
委託人本人
委託人指定之第三人。
主管機關命令
委託人申請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
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人
歸屬權利人
信託監察人。
全數列入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
97年09月05日
97年09月10日
97年10月02日
只要在97年09月05日起30天內皆可。
辦理土地信託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移轉登記給受益人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