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
其他歸屬權利人。
屬於信託關係
以信託關係論
視為信託關係
非為信託關係。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等事由取得之財產仍屬信託財產。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法院得撤銷之。
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有例外
在信託前即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得對其強制執行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得對其強制執行
法院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即可強制執行。
每季不定期一次
每年不定期一次
每季至少定期一次
每年至少定期一次。
信託財產為分別共有
信託財產為公同共有
信託事務之處理全部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不得另外約定
信託事務之處理,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委託人全體之同意。
向法院聲請同意
經受益人同意
報請金管會核准
向信託監察人申請同意。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稱為「受益權」
受益權得讓與
受益權得依法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受益人死亡,該受益權即消滅,無法成為繼承之標的。
原受託人辭任或解任時
選任新受託人時
信託監察人同意時
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
受益人得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共同終止信託
受益人得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終止信託
受益人得自行終止信託
受益人不得逕自終止信託。
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逕行解任受託人,不必向法院聲請
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委託人
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受益人。
得以祭祀為目的(如祭孔)
得以增進特定受益人利益為目的
得以闡揚宗教教義,興建宗教設施為目的
得以從事有關人類文明事務及提昇國民精神生活為目的。
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
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
不因委託人破產而消滅
不因受託人破產而消滅。
法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託人及受託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益人。
有價證券
金錢債權
商譽
地上權。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擔保物權信託
地上權信託。
以財團法人為限
以有限公司為限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凡公司法規定之公司均可。
未加入信託公會之信託業
辦理政黨財產信託之信託公司
兼營信託業務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改制為信託業之信託投資公司。
專業股東之股份不得少於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某乙之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
某甲銀行符合特定條件時,其股份可超過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五十
該專營之信託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
需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需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絕對禁止。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
無過失責任。
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
常務董事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總經理。
專利權之信託
商標權之信託
著作權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將信託財產貸放於受益人指定之人
以信託財產為擔保借入款項,投資於有價證券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有價證券。
A-1
A-2
A-3
B。
A、B、D
B、C、D
A、C、D
A、B、C。
銀元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一億元
新臺幣八千萬元
新臺幣六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二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一次一般查核及二次專案查核
二次一般查核及二次專案查核。
政府債券
有擔保之可轉換公司債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存單
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損益表
財產目錄
資產負債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
二個營業日內
三個營業日內
五個營業日內
七個營業日內。
由受接管之銀行負擔
由接管人負擔
由主管機關負擔
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擔。
信託業之主管機關
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守法原則
善良管理原則
謹慎管理員則
忠實誠信原則。
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
應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傳輸安全
應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得以證明聯繫之真實性
應採取相關措施確保收受者確實收受聯繫之內容。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擔任信託監察人
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命令信託業解除負責人之職務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撤銷營業許可
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設分支機構
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與政黨或政治團體簽訂信託契約。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其他受益人
由甲公司申報
由受託人依規定扣繳率申報
由員工福利委員會申報
由未來達成業績之員工申報。
全數列入
所得總額百分之四十
所得總額百分之三十
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買賣契稅
交換契稅
贈與契稅
分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