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應簽訂契約並交付信託資金
結匯申請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
受託人應定期送交運用報告給委託人
信託財產應定期評審並報告董事會
不動產投資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五年
投資人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得為本國法人
得為本國自然人
得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得為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僅 A.B 正確
僅 C.D 正確
僅 B.D 正確
僅 A.C 正確
委任關係
代理關係
信託關係
承攬關係
政府公債
公司債
商品現貨
股票
新臺幣與外幣間期貨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一個月
六個月
無限制
為避險需要,可持有衍生性商品
衍生性商品僅限持有期貨一種
為增加投資效率,可持有衍生性商品
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二年
四年
匯率風險
淨值下跌的風險
銀行逾放比過高,經營績效不彰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美元
歐元
日圓
韓寰
自然人與法人均占用
自然人與法人均不占用
自然人占用、法人不占用
自然人不占用、法人占用
銀行公會
中央銀行
金管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用風險
本金轉換風險
最低收益風險
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風險
採事後審查機制
委員會之委員至少應有五人
職責為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績效是否良好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主管不得擔任委員
不課稅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
甲需繳交營業稅與印花稅
甲乙皆需繳交營業稅與印花稅
甲需繳交營業稅,乙需繳交印花稅
甲乙皆不需繳交營業稅與印花稅
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僅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金錢需為信託登記
僅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金錢需為信託登記
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時,均應將金錢辦理信託登記
代理契約
銷售契約
投資契約
信託契約
降低員工流動率
增加員工向心力
穩定公司股權
可免提撥員工退休金
死亡
退休
離職
留職停薪
委託人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之其他成員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人事部門之主管
公司負責人
員工持股會
企業之代表人
委託人本人
受託之信託業
員工所服務之公司
受託銀行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受益人
所得發生年度
實際分配年度
返還信託財產年度
股票賣出年度
由委託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依公司負責人書面指示行使議決權
委託人或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不得要求受託人分割行使議決權
受託機構如自行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時,得不設置信託監察人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應先洽請不動產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
如為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其移轉之財產權僅限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土地
道路
軌道
與不動產有關之相關知識
不同之基金其信託財產不得相互流用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每年分配
受託機構應有獨立之會計,分別設置會計簿冊
受益人買賣受益證券,應比照股票交易課徵證券交易稅
得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限定對不特定人募集資金
將不動產物權規格化、單位化、細分化
不動產資產信託以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為標的
得不印製實體受益證券
實體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僅得募集開放型基金
僅得募集封閉型基金
得自行決定募集封閉型或開放型基金
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募集有限制條件之開放型基金
應依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計算淨資產價值
應每日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無論不動產價值變動與否均須每日重估
得依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替代重新估價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六億元
委託人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
委託人塗銷後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委託人如於移轉受託機構前未能塗銷,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該財產權上之抵押權得隨同所有權移轉予受託機構,並由委託人出具聲明書承諾信託移轉後一年內向抵押權人清 償並予塗銷即可
金錢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金融資產證券化
委託人
發行公司
主管機關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4 個月,且於約定期限內得隨時返還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且於約定期限內得隨時返還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4 個月,且於約定期限內不得隨時返還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且於約定期限內不得隨時返還
信託業
蔡董事長
甲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甲公司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證券金融事業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十萬股
二十萬股
三十萬股
四十萬股
配發利益
配發孳息
短期投資
配發其他收益
服務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
創始機構
承銷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人數以三人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
金融機構之商標權
房屋貸款債權
信用卡債權
租賃債權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資產負債表
公告說明書
特定金融資產為信用評等之基礎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於創始機構之信用
現金流量不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不得採用避險計畫,以免增加創始機構之信用風險
僅 A.B
僅 B.C
僅 C.D
僅 A.D
僅 A.C
財政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
法務部
因委任人相同,故甲、乙合併設帳
因保管機構相同,故不須獨立設帳
針對甲、乙個別獨立設帳
須設立甲、乙、丙、退撫基金四個帳戶
證券商得隨時移轉營業保證金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均以股票及無實體公債方式提存
營業保證金之受託保管銀行無須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以無實體公債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應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保管
均屬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
獨立於保管機構自有財產之外
均屬投信公司之自有財產
依契約簽訂方式而異
於成交日當日下午二時前
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
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僅委任人
僅投信投顧公會
僅委任人及投信投顧公會
委任人、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投資本金
投資收益
未實現之股票股利
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
資料之申報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召開受益人大會
帳務處理與報表之提供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稅款,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稅款,且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且須再辦理結算申報
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保管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
交易之確認
股東權利之行使
現金餘額之管理
收益之領取
未成年人得為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受託人有違反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監察人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選任新任受託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約定條款終止
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毋須辦理公告
信託監察人得基於受益人利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該帳戶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有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該帳戶
報經信託公會同意後即可變更
報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即可變更
經受益人大會決議通過後即可變更,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原則上應函送信託公會審查後,由公會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節省稅負
降低信託資金運用成本
分散信託資金投資風險
提高信託資金之運用效率
不得轉讓
經委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經受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可視其需要轉讓或不轉讓
A-3
P-3
F3
F4
公債
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經信託契約載明者,得提供擔保
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除已獲准上市(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亦得投資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於受益人確定時再併入確定年度所得申報
不予課徵所得稅
於發生年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入其所得申報
於發生年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
全數列入
所得總額百分之四十
所得總額百分之三十
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依遺囑而設立之信託
遺囑信託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遺囑信託之受託人得同時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遺囑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委託人甲應於信託成立時繳納
由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繳納
信託期滿,受託人移轉房屋給受益人乙時,由委託人甲繳納
信託期滿,受託人移轉房屋給受益人乙時,由受益人乙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