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信託財產
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
屬於受益人自有財產
回復為委託人自有財產
限於委託人為多數人之情形
限於法人,且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者
限於信託業,且以員工之利益為目的者
任何人皆可為任何目的設立宣言信託
遺囑人死亡時
遺囑人在作成遺囑時
繼承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
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時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遺囑信託,信託登記原則上由受託人單獨申請即可
信託關係消滅時,原則上由歸屬權利人會同受託人辦理相關登記
信託登記完畢,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得撤銷
效力未定
得抵銷
無效
得聲請法院終止其信託
得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得主張債務人之信託行為無效
僅得聲請法院撤銷其信託行為,但不得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會計師
律師
該行為無效
該行為對委託人不生效力
該行為對受益人不生效力
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經信託監察人同意者
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者
分別清償責任
共同清償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
二年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委託人及受益人即可
受益人及受託人即可
委託人及受託人即可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而消滅
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委託人或受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二者均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二者之設立均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前者事務由董事執行,後者則由受託人為之
前者為民法上之制度,後者為信託法上之制度
信託監察人
法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託人及受託人
法務部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託人有正當理由時,得許可其辭任
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時,得依職權解任之
依受益人之申請,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之處分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國庫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之繼承人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之繼承人
必頇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
必頇事先徵求法院之許可,始得為之
甲、乙、丙得分別單獨為之
必頇由甲、乙、丙以過半數決為之
事業經營權得成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得為委託人不確定存在之財產權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並不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如信託財產為土地與其上種植之果樹,果樹所生產之果實經變賣後成現金,該現金屬於信託財產
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不得異議
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乙銀行可提起異議之訴
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胡小姐可提起異議之訴
乙銀行與丙銀行共同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不得異議
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經營信託業務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應優先適用銀行法,信託業法係居於補充適用之地位
督導人員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絕對禁止
由信託業者決定
應向信託公會報備
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擔任信託監察人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接受特定人之財產權信託
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之信託業務
是
否
證券公司開辦該業務之日期在信託業法施行之前者屬信託業
證券公司開辦該業務之日期在信託業法施行之後者屬信託業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以信託契約承諾擔保本金
以信託契約保證最低收益率
以信託財產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
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股票
購買信託業本身之不動產
購買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票券
將股票信託財產讓售與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
以公益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信託監察人同意者
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委託人會議決議者
以投資為目的之有價證券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並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
不動產信託
租賃權信託
地上權信託
甲、乙、丙均是
甲不是,乙、丙是
甲、乙不是,丙是
甲、乙、丙均不是
信託資金僅限為現鈔
信託資產運用後為金錢
信託資金交付時為金錢
信託資金交付及運用後皆為金錢
信託業之董事
委託人或受益人
保管銀行
一年
三年
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僅民事及刑事責任
僅刑事及行政責任
僅民事及行政責任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信託業得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
個別信託受益權由信託業以記帳方式登載
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均歸屬於該帳戶
信託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存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託業得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不得委託適當機構進行檢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查核
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信託業資產負債表
信託業業務人員異動
信託業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
信託業因訴訟事件,對信託業本身財務有重大影響者
股東會
董事會
總經理
接管人
營業與資本
資本與會計
營業與會計
營業、會計與資本
僅得向特定人募集
由信託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
僅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
以獲利為廣告者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勸誘客戶以融資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
自有帳
銀行帳
信託帳
損益帳
信託報酬
可能涉及之風險
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
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收益
半年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上所稱之信託業者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者
以間接方式對可得確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受託人為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者
實質所得人
實質支出人
實質管理人
所得發生時之所有權人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