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
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資產
應獨立於保管機構自有財產之外
為求安全應自行保管股票現券,一律不得以劃撥方式保管。
有價證券自益信託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有價證券他益信託
公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原則上應由受任人負履行責任,並由受任人逕行辦理交割
保管銀行認為有越權交易時,至遲應於成交日次三個營業日內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受任人應於接獲越權交易通知書之日,即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銷處理並結算損益,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身
保管銀行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時,應分別通知委任人(客戶)、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僅AB
僅BC
僅AC
ABC。
限於自然人
限於營利法人
限於非營利法人
得為自然人或法人。
財務狀況
投資知識與經驗
家庭成員及消費習慣
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應簽訂書面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毋須記載受託人之責任
運用信託資金取得信託財產時,應注意信託登記事宜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式、支付期間及方法。
為客戶投保存款保險
代客戶為投資決策
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以「募爆」、「額度有限」為行銷訴求。
至少一個月
至少半年
最長五年
沒有期限限制。
受託人
委託人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則以其個人名義
委託人如為營利法人,則以法人名義。
美元
新臺幣
歐元
任何幣別。
可繼續受理客戶單筆投資
單筆投資客戶應立即辦理該基金之贖回
定期定額投資客戶應立即辦理該基金之贖回
定期定額投資客戶可依原訂契約繼續投資,但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利率期貨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採事後審查機制
職責在於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由非主管信託業務之單位主管七人以上(含主席)擔任評審委員。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ABC
BCD
ACD
ABD。
金管會
銀行公會
財政部
信託公會。
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不動產。
必須滿半年以上
必須滿一年以上
必須滿二年以上
無成立期限規定。
證券經紀商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投資標的涉及連動債券時,應揭露個別商品條件與所涉風險
為提供客戶充足投資資訊,應主動寄送特定商品說明書予一般大眾
其自交易對手取得之信託報酬事項,應將相關內容納入信託契約中
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須按季更新,其範本由投信投顧公會擬訂,報金管會核定。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百。
利息收入全部免稅
委託人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利息收入在新臺幣二十七萬元內免稅
利息收入適用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
公司負責人
證券商
受託人。
每一加入之員工
公司之代表人
工會代表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自提金額,可節省所得稅
到期一次提領,可節省所得稅
公司獎助金應納入員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如員工於契約期間死亡,其信託財產可免課徵遺產稅。
該員工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
公司
員工持股會指定之第三人。
為法人團體
為簽約當事人
為委託人
為非法人之任意團體。
採「收益實績分配」原則
受託人每月視股價行情,調整委託人投資金額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原則,以長期持股為投資方針
受託人依委託人所提撥之信託資金比例計算分配信託利益。
僅B
ABC皆錯誤。
香港之強基金制度
日本之員工退休金制度
美國之401K退休金制度
美國之員工持股制度及日本之從業員持株信託制度。
所有權
抵押權
地役權
農育權。
增加投資管道
擴大發行市場
加速公共建設
增加住宅市場之假性需求。
開放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上市公司股票。
經濟部
內政部
中央銀行
財政部。
絕對不得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之比率上限為10%
借入款項不限於向金融機構融資,亦得發行公司債或商業本票
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開發、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
不動產投資信託屬於金錢信託
可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
不動產資產信託係先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
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兩種制度。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應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核准
應同時向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信託關係生效並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關係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關係自始無效並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關係無效但得對抗發行公司。
僅委託人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僅信託業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及信託業皆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及信託業皆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該公司董事
該公司經理人
該公司監察人
持有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
保險公司
銀行、證券商
期貨自營商
證券金融事業。
競價交易
定價交易
議借交易
標價交易。
買賣
保管
有價證券借貸
抵押。
得為無記名式
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得採公開招募或私募
得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
不需要
依市場需要
由受託機構決定
強制要求。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
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
房屋貸款債權
汽車貸款債權
不動產
信用卡債權。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之利害關係人
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
由創始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特定金融資產為信用評等之基礎
現金流量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投資人的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投保信用保險
提供超額資產
現金準備帳戶。
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
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不得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
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應先取得投信公司有權人員之簽章樣本
應於交割前蒐集實體有價證券交易標的之樣張
收到交割指示應確認交易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交割指示內容不明確時,應先完成交割,再與投信公司確認。
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得以融資融券方式辦理
得以借券方式補足差額。
資產之保管
帳務之處理
買賣之交割
交割款項之代墊。
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集保公司。
twBBB+
twBBB-
twBBB
twA-3。
保管機構
投信公司
投顧公司
金管會。
期貨商之營業保證金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所購買之有價證券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委任人(客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商。
僅A
須處理越權交易
簽署年度財務報表
支付受益憑證買回價款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共同簽署受益憑證。
投資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得與委任人共同簽訂,並得接受共同委任
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但得接受共同委任
得與委任人共同簽訂,但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受託人決定後公告即可變更
報經信託公會同意後即可變更
報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即可變更
應函送信託公會審查後,由公會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信託業,但不得為該帳戶之受託人。
以合併記帳方式管理
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
將相同委託人之資金合併記帳管理
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合併記帳管理。
每一營業日
每一週
每一個月
每三個月。
受託人即可
受託人及受益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
委託人及受益人。
可全部轉讓
可部分轉讓
不得轉讓
委託人同意後方可轉讓。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公債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商業務
期貨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中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
受託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並可隨時變更。
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計入受託人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計入受託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歸屬權利人
信託監察人。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訂立時依四百萬元為贈與總額繳納贈與稅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訂立時依四百萬元為贈與總額繳納贈與稅及契稅
信託期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房屋交付給受益人時,應由受託人以三百萬元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信託期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房屋交付給受益人時,應由受益人以三百萬元申報繳納買賣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