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公司股東會遇有董監事改選時,支持之候選人人選僅限一人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及安全性,信託利益最終歸屬受益人享有。
委託人可授與受託銀行運用決定權
涉及外匯業務者無須遵守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採事後審查機制
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短期票券得為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提存之標的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應指定保管機構保管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簽證之銀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擔任該基金之保管機構。
分為資產運用型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及資產流動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募集之受益證券為證交法所稱之其他有價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均應遵守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規定
不動產資產信託於成立前,倘不動產價格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免洽請專業估價者估價。
A銀行
基金經理公司
證券經理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免占用受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結匯,免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並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結匯,並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主管機關審核期間,舉辦試賣會以促銷
提供贈品,以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為境外基金之廣告,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再投資風險
流動性風險。
A信託業依照委託人甲之要求,開立不記名之信託憑證
B信託業發給委託人甲之信託憑證,註明「本信託憑證不得轉讓」
C信託業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
委託人甲要求代為收受信託資金之D銀行三重分行製發信託憑證,該分行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信託資金業務,故稱無法製發。
投資標的之指定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
受託人自交易對手取得之服務費
受託人對委託人每年收益之承諾。
寄發商品說明書予一般大眾
舉辦說明會並發布新聞稿
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該連動債券
將商品說明書放置特定營業櫃檯。
提供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提供投資人取得相關資訊之網址
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
投資人須知範本由信託公會擬定。
利息收入應繳納所得稅
股利收入應繳納所得稅
各項所得均免納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應繳納所得稅。
僅得以等值之新臺幣資金交付
僅得以美元資金交付
經金管會同意後得以美元資金交付
依銀行規定得交付等值新臺幣或美元資金。
僅A
僅A.B
僅A.B.C
A.B.C.D。
乙銀行得不發給信託憑證,而以對帳單替代之
因該標的為保本型基金,乙銀行得提供到期保本保證
若該基金績效不佳,乙銀行得代委託人甲決定改投資另一檔收益率較高基金
該基金所產生之收入,A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委託人甲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僅B.C.D
A.B.C.D
僅C.D。
最低收益風險
流動性風險
事件風險。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經S&P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所保證之債券。
申購手續費
推介手續費
基金轉換手續費
依信託期間收取信託管理費。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利率選擇權
遠期外匯交易。
最少須為一個月
最多為五年
最多為二年
得不受限制。
代理契約
銷售契約
投資契約
信託契約。
得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員工
得以現金返還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得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公司
得以現金返還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薪資所得
機會中獎所得。
屬財團法人
屬非法人團體
為一任意團體
由同一公司內全體委託人所組成。
採「收益實績分配」原則
受託人每月視股價行情,調整委託人投資金額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原則,以長期持股為投資方針
受託人依委託人所提撥之信託資金比例計算享有信託財產權益。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員工持股會
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由委託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委託人或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不得要求受託人分割行使議決權
公司股東會遇有董監事改選時,受託人得為董監事之候選人。
所得發生原則
導管理論
實質課稅原則
實際分配原則。
應重視不動產價格評估
應重視信用評等與營運監督
應強調投資報酬率與增值潛力
應有限度開放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
受託機構所設立之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間得互為交易行為
投資於任一公司短期票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開放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得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
得由委託人發行受益證券
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其投資對象包括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經濟部
內政部
中央銀行
財政部。
信託投資公司
兼營信託業務之商業銀行
兼營信託業務之工業銀行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業。
信託業
保險業
投顧業
證券業。
接受現金成立信託者為金錢之信託
接受新股權利證書成立信託者為動產之信託
接受土地成立信託者為不動產之信託
接受公司債券成立信託者為有價證券之信託。
現金
銀行保證
中央登錄公債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
登錄公債
物品折價券
認股權證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保管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證券金融事業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競價交易
定價交易
標借交易
議借交易。
陳董事長應依證交法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
交付信託之股份嗣後有變動時,陳董事長仍須依證交法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陳董事長於轉讓次月五日依證交法規定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異動時,得僅申報為自有持股減少
陳董事長交付信託之股份,於依證交法規定計算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持股數時,得予以計入。
5日
10日
15日
20日。
監督機構負有忠實義務
監督機構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創始機構及服務機構不得擔任監督機構
得自行決定免除或減輕特殊目的公司之給付責任及義務。
投資人
創始機構
不動產估價師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人數以三人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可設計為權利層次不同之受益權
殘值受益人無需藉由受益證券表彰所享有之受益權
實體受益證券得設計為無記名式
實體受益證券應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簽證。
twBB-級
twBBB-級
Baa3.tw級
twA-2級。
不課稅
分離課稅百分之六
分離課稅百分之二十
併入受益人綜合所得課稅。
於應募時,該自然人淨資產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於應募時,該自然人與其配偶淨資產合計須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於應募時,最近兩年度該自然人年度平均所得須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於應募時,最近兩年度該自然人與其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提供超額資產
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設置現金準備帳戶。
僅受益人得召開
僅保管機構得召開
僅投信公司得召開
原則上由投信公司召開,或保管機構依金管會指示召開。
6個月
7個月
8個月
10個月。
目前基金資產均為實體有價證券
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基金資產
基金資產應與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保管基金資產。
受寄關係
代理關係
買賣關係
信託關係。
A.B.C
A.B.D
A.C.D
B.C.D。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證券集保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BBB-者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為P4級者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
應確認交易對象
應確認有權人員簽章
不論交割完成與否,均應以書面回報投信公司
交割指示內容不明確,保管機構仍應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儘速通知投信公司。
證券商
保管機構。
基金存款不足時,應先墊款
應先建立交易對象之基本資料
對交易事項原則上應先付款後收券
投信公司指示雖尚未送達,但可與交易對象確認後,進行交割。
投資本金
投資收益
未實現之股票股利
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
資產之保管
買賣之交割
投資績效之評估
受益憑證之簽署。
保管機構
投信投顧公會
受託之證券經紀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未成年人得為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受託人有違反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監察人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選新任受託人。
投資報酬免稅
小額資金參與投資
節省受託人管理運用成本
依受益權比例分享信託利益。
公債
公司債
短期票券
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得提供擔保
得辦理放款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得投資上櫃公司股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約定條款終止
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毋須辦理公告
信託監察人得基於受益人利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該帳戶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有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該帳戶。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共同基金
現金及銀行存款。
乙<丁
乙=丁
乙>丁
無法比較。
以乙公司97年5月31日淨值計算
以乙公司97年6月30日淨值計算
以乙公司97年6月9日股票收盤價計算
以乙公司97年7月3日股票收盤價計算。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上市股票之股票股利
定期存款之利息所得
上市股票之現金股利。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