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
應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應建立目標,據以辨認影響目標實現的潛在事件
應依其業務規模、各類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風險評估
控制活動
內部環境
資訊與溝通
遵守法令主管
金融檢查機關查核
銀行稽核單位查核
自行查核
一次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
兩次一般查核、一次專案查核
兩次專案查核、一次一般查核
兩次一般查核、兩次專案查核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三類
四類
五類
六類
董事會應核定遵守法令政策
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擬訂遵守法令政策
營業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
法務單位無須另行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
業務管理單位
遵守法令主管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
資訊單位
各種章戳應妥善保管
收妥現金並上鎖
端末機應簽退
結現金帳
空白單據登記簿之啟用表或經管人員一覽表,經管人員異動時,資料應更新
各項空白單據應設簿控管,其領入及發放應逐筆登記,並經主管人員核章
各項空白單據要作不定期的盤點,並作成紀錄
櫃員領取空白單據應即時登載於登記簿,並經會計人員核章
經辦人員核符後蓋章核發保管憑條
有價證券類別、數量、金額核符後即時入帳
有價證券類別、數量、金額核符後即時入庫保管
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與提領,經主管人員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由櫃員收存保管
以「其他應付款」科目列帳
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以「其他預收款」科目列帳
支票
保付支票
本票
匯票
拒絕往來戶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應不予受理
本票之撤銷付款委託應於提示期限經過後,方得受理
遇票據交換所追查支存戶基本資料時,應於3週內將查證結果及憑證送票據交換所
法人戶已辦妥負責人變更手續,舊負責人所簽發票據退票時,退票理由單應填寫舊負責人資料
不得開戶
可開設活期性存款
自然人可開設支票存款
僅能開設一戶
應向票據交換所網站查詢身分證是否遺失
應留存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二項身分證明文件
開設第二帳戶應向第一開戶營業單位照會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須出具總公司授權書
代扣之日起10日內
代扣之日起15日內
次月5日前
次月10日前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待交換票據(其他應收款)
應收代收款(受託代收款)
暫收款(暫付款)
內政部警政署
銀行公會
財金資訊公司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逾期提領,除休假日外,逾期部分概不計息
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
得按月領取利息
存期最長為一年
中長期授信戶核貸之控管條件(如財務比率、還款時程等)均依約履行
放款到期辦理展期時,需更新文件(如:火險保險單)已依規定辦理續約
借戶財務經營狀況及擔保品狀況尚無不利變化
客票融資發票人集中以利票信追蹤及風險管理
借款資金流向應與原申貸借款用途相符
以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應注意公司法第16條禁止保證之規定
放款作業流程圖應懸掛於銀行營業大廳
授信文件因瑕疵後補,不須取得適當層級核准
個人名義之借款雖撥入其指定之存款帳戶內,但有分次使用之情形
授信額度之設立,與授信案件核貸之金額相符
借款約定書填載不完整或有錯誤,塗改處已經借保人蓋章
本票發票日未填寫
1千萬元
2千萬元
3千萬元
5千萬元
3個月
6個月
9個月
1年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消費者貸款
出口押匯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
假起訴
借款契據要求借款人親簽
甲公司為乙公司借款之保證人,因負責人為同一人,故無需徵提甲公司章程
授信額度流用係經適當核貸層級主管核准
擔保建物增建,故徵提切結書具結一併供擔保
金管會銀行局
經濟部國貿局
中央銀行外匯局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500萬美元
1,000萬美元
3,000萬美元
5,000萬美元
股票
金融債券
公司債
固定收益特別股
前台交易人員
展業人員
後台作業人員
保管人員
證券
期貨
非融資性租賃
信用卡
僅能以股票劃撥轉入帳戶
僅能折換現金存入其帳戶
得選擇股票劃撥轉入其帳戶或折換現金存入其存款帳戶
等待適當時機出售再還款
公司董事長
個別員工
信託管理委員會
信託監察人
1
2
3
7
員工行為規範
保障最低獲利及收益之承諾
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
違反規範之罰則
資本適足率
信評
淨資產報酬率
未有重大違規紀錄
以提供諮詢意見為中心
提供客戶資產負債組合之解決方案
對客戶負有忠實義務
以銷售銀行其他部門之產品或服務為主要目的
twBB
twBBB-
twBBB
twBBB+
50萬元
10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口頭約定
書面約定
口頭或書面約定均可
無須特別約定
產品規劃
授信政策
政策準則之遵循
績效考核
第二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2%備抵呆帳
第三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10%備抵呆帳
第四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40%備抵呆帳
第五類授信資產依債權餘額提列100%備抵呆帳
持續性所得淨額
消費偏好
負債佔所得比例
還款金額與可供償債之所得淨額之比率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多次拍賣無人應買,由銀行承受者
債務人逃匿致債權之全部不能收回者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不敷支付執行費用者
應設立信用卡申訴專線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針對學生卡持卡人,僅發給一般持卡人手冊
對於部分行業之特殊簽帳方式,應善盡告知消費者之義務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以年利率表示,並於營業場所牌告之
予以婉拒
俟情況予以核准
將其發卡情事函知其法定代理人
函請主管機關釋疑
應定期辦理市場調查,以確認目標市場之風險
應定期透過MIS修訂授信準則、信用評分系統
確認應收利息之提列是否無誤
應產出各項條件差異之核准數字,以期符合預估之目標客層
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
對於非本行往來之客戶,應至申貸人辦公地點或住家對保
需由本行撥款代償時,應事先照會原貸行
如為擔保放款時,其擔保品之抵押手續不須辦理完妥先行撥款
詳細核閱申請人身分證件原本、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
小額信貸之推廣對象,以自營商店、銷貨員、仲介業員工等為主
信用卡發卡銀行保留調整信用額度之權利
嚴格控管核准案件之條件差異
2個月
4個月
已持有3張現金卡卡片者,須檢附所得或財力資料
金融機構未完成徵授信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現金卡
已持超過3家以上發卡機構之信用卡片者,金融機構核發卡片應審慎評估
二十歲以上之學生申請信用卡,若未具充分還款能力者,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顧問行銷
電話行銷
交叉銷售
型錄銷售
應予注意
可望收回
收回困難
收回無望
應珍惜銀行債權
加強研習法律知識
嚴守秘密
得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親屬)施壓
未擁有自用住宅者
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
有參加人壽保險之申貸者
經常搬遷住所者
辦理徵信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有授信不良紀錄,可依正常程序辦理
應由有權之審核人員決定核貸及額度
訂定條件差異核准比率
資料輸入處理應符合牽制原則,放行過程有雙人控管
授信約定書
火險保單
借據
備償票據
貸款契約書
待補事項登記簿
他項權利證明書
積欠本金超過清償期3個月者
積欠利息超過清償期3個月者
逾期放款未逾3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者
逾期放款未逾清償期3個月,唯已向主從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者
聲請假扣押
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本票裁定
再三聯繫延滯戶,以期協議償還
持卡人死亡
持卡人之卡片停用後,仍有國外消費之請款時
非持卡人本人查詢餘額時
非持卡人本人之用卡時
申請現金卡以2家發卡機構為限
申請信用卡正卡,以4家發卡機構為限
申請信用卡正卡,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發之歸戶額度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申請現金卡,每家發卡機構首次核給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為原則
假消費真刷卡
取得未達卡
未印錄卡號
信用卡假掛失
帳務登載錯誤而致銀行損失
作業未設立適當之控管流程,導致盜用客戶申貸款項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提高信用卡持卡人信用額度時可不需取得其書面同意
房屋貸款
耐久性消費財貸款
貼現
信用卡消費款
該合約應簽會法務單位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外
委外合約之約定事項,應定期檢視績效
該合約不須包含再委外之限制及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
授權單位應電話錄音記錄所有授權交易情況
錄音系統應列入每日檢查項目
應加強人員熟悉錄音系統操作系統
風險管理人員應抽樣核對持卡人限額限次資料更正紀錄日報表
後勤支援系統
激勵措施
全行性行銷文化
組內同仁擁有各自的ID及密碼
人員異動時未即時將該異動人員系統使用權限刪除
已轉銷呆帳之個案,相關應收延展利息仍列資產
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未設簿登帳且未確實逐筆銷帳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對於M0級之延滯戶,著重提醒及客戶服務
客戶經強制停用或遭加速條款處分者,應掌握圈存、存款抵銷時機
圈存金額小於存款金額時,不以實際欠款金額為限
應以書面告知使用信用卡應注意事項
借款人未具有行為能力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汽車貸款動產抵押設定文件,應於取得牌照登記書後儘速取得
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需滿18歲
應定期進行員工徵信查核
委外行銷合約不需檢視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行銷推廣活動訴求中,不可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
應請員工於任職同意書中簽署保密條款
降低營運成本
提高經營效率
提供更多金融商品服務
提高電腦系統使用率
開辦網路銀行業務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報備後辦理
網路銀行業務之開發維護及運作,應訂定相關內控規章
查詢或通知類訊息之交易,不須遵守資訊保密之規定
轉帳交易應提供客戶對帳單
若有印製密碼單,其密碼檔應永久留存備查
金融卡之製作卡數或密碼單印製張數應嚴密控管
作廢之金融卡或密碼單應依規定妥善處置
製妥之金融卡及密碼單應分開寄送營業單位
交易約定書
印鑑卡
財務報表
有權交易人員授權書
財務狀況
人際關係
投資需求
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
注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注重金融機構承擔損失能力
以風險導向之監理為主
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