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銀行組織架構
維持權責劃分
制定妥善內部控制政策
監控內部控制制度之適足性
內部環境
控制活動
風險評估
內部稽核功能之評估
策略性
即時性
完整性
可靠性
可及早發現業務經營上之缺失
可加強內部牽制產生嚇阻舞弊之作用
可替代內部稽核
可使稽核單位了解各單位平時運作情況
本月底
本次查核基準日
本次查核截止日
本次計畫完成日
自行查核執行情形之考核
選定自行查核日期
制訂自行查核工作分配表
選定查核項目及範圍
稽核單位主管
遵守法令主管
資訊部門主管
防治洗錢專責人員
庫存現金之查核宜突擊式現場查核
現場查核可深入了解場外監控無法查明之問題
場外監控有助於確定現場查核重點及查核時間配置
場外監控可提供現場查核之事前風險預警,惟查核成本較高
有價證券之保管袋應經有關人員簽章封存
有價證券已送法院提存,則無須列帳
有價證券送法院提存,應徵提相關收據存卷
有價證券送法院提存久未歸還,應積極處理,避免損失孳息收入
二
三
五
十
出納人員可兼辦放款或會計業務
領款號碼牌應逐週更換
於櫃台以外之場所收付現金不必經主管人員核准
櫃員結帳後,現金如發生溢餘或短少,應於當天列入「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
發票人
委託人
受託行
票據交換所
可轉讓定期存單
存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活期儲蓄存款
存戶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活期存款
存戶為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活期儲蓄存款
申請書應編列序號並設簿登記備查
核發申請當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放款戶得以暫借頭寸供存款證明
得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之方式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
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不准開戶
公司戶開戶應實地查證其營業場所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應以行號名義開戶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開戶應憑正式公文辦理
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
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應按季函報中央銀行
外國自然人應持合法入境簽證之外國護照或華僑身分證明書親自辦理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個營業日
二個日曆日
七個營業日
七個日曆日
採機動利率計息時應分段計息
定期存款到期超過一個月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
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於次營業日提取時,應給付活期存款利息
定期存款在一個月以內轉期續存者以原存款轉存之日牌告利率為準
拒絕往來戶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應不予受理
本票之發票人得隨時申請撤銷付款委託
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應於提示期限經過後方得受理
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未經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應即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一
四
股票
存單
動產擔保品
不動產擔保品
逾期放款轉催收款後,應停止計息
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
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應註明應計利息
未轉入催收款前之應收未收利息應作備忘紀錄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銀行副經理之兄弟
銀行經理之伯叔之子
銀行董事之兄弟之妻
銀行經理之姊妹所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
對質押之有價證券作真偽之鑑定
辦妥抵押權設定並登記控管
以本行定期存單為擔保時,由存款人於存單上加蓋原留印鑑
以他行存單為擔保,應由存款行覆函同意拋棄對該存單行使抵銷權
建物火險保單正本與收據副本應存放銀行
建物火險保單應以銀行為受益人
以未成年人名義提供不動產擔保者,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
應確認擔保品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並徵取相關切結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存卷
董事會決議紀錄
董事會授權書
公司章程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書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市價
原始取得成本
成本與市價孰低
有市價者採市價,無市價者以原始取得成本
二年
三年
報中央銀行核准
辦理地上權登記
辦理信託登記
辦理抵押權登記
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讓售信託財產予信託業利害關係人
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購買信託業本身發行之有價證券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承諾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信託業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業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提存賠償準備金新台幣五百萬元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六個月對信託財產評審一次,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不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之匯率選擇權交易
信託資金運用範圍以具有初級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該信託業之長期債務信用經 Fitch Inc. 評等達「 BBB -」級以上
持有流動性資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低於 5 ﹪
三百萬元
未訂定最低標準
綠燈交易
黃燈交易
橘燈交易
紅燈交易
服務對象僅能為自然人
服務人員稱謂具專屬性
服務人員在國內一般稱為理財專員
服務範圍包括保險、證券相關業務
確實核對發行公司及保證人之印鑑
確實審核票券應記載事項
融資性商業本票不須經票券商簽證
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代表一筆真實有效之合格票券
應對發行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
應查證發行公司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
應取具發行公司自行編制之財務報表,以決定承銷金額
承銷之商業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得免徵信調查
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 150 ﹪
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 200 ﹪
不得超過淨值之 150 ﹪
不得超過淨值之 250 ﹪
客戶行為規範
授信評估
帳戶管理
風險控制
支票存款照會查詢
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查詢
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查詢
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查詢
一個月至三個月
三個月至六個月
六個月至九個月
超過九個月
現金卡
悠遊卡
信用卡
儲值卡
約定書立約定書人簽章處應請借款人親自簽名蓋章
對保作業應確實將對保地點及時間登載於契約書上之對保欄
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必須轉存入借戶設於本行之存款帳戶內或依委託轉入指定帳戶
授信案件撥貸時,若部份應徵提文件尚未齊備,基於商機得應借戶要求通融先行辦理,事後再向單位主管報備
偽冒申請
人頭貸款
遺失卡
偽造卡
為客觀起見,故只做檢查不作建議
利用預警報表作為查核輔助工具
利用稽核程式作為查核輔助工具
查核範圍應涵蓋各產品循環
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性
優良之組織體系
滿足客戶的需求
催收時機要快
應定期辦理市場調查,以確認目標市場之風險
產品定價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應依據不同的風險程度,設計不同的消費金融產品
產品行銷原則上採直銷方式,故不應委託行銷公司 (Third Party) 代為銷售
應收、應付帳款設簿控管,且確實逐筆銷帳
應收帳款掛帳經適當層級核准
已轉銷呆帳之案件,其應收延展利息列為資產
已結案之客戶爭議款項,於電腦系統登錄結案並還款給客戶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行銷時,禁止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項?
以名片辦卡
以卡辦卡
快速核卡
核准發卡前應先辦理信用資訊查詢
信用卡申請案件累積過多時,得經由授權不足之人員核准發卡
核准用卡之客戶層不符銀行目標客層,將有造成銀行損失之風險
信用狀況已有不良徵兆之申請人仍予核發,將使潛在可能逾放升高
成立區域中心統一處理徵信對保等工作
大量使用資訊設備處理交易
逐案送總行核貸以控制風險
將部份流程外包由專業機構辦理
訪催情形應詳細紀錄
訪催公司戶時,應注意公司存貨設備
查看戶內有無動產等可供執行標的
觀察門戶是否常有人進出,鞋子之擺設數目等
金庫及製卡室之控管應符牽制原則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信用卡委外製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持卡人繳交款項,經輸入電腦銷帳後,應經原登錄人員覆核其銷帳內容
爭議款項於調查期間應停止計息
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
信用卡之消費款項委託便利商店業代收者,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收帳款轉銷呆帳案件由有權人員核准後,應定期彙總呈報董事長備查
員工於任職同意書中簽署保密條款
處置不良業務代表後通報同業供參
對於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未明確告知
委外機構之作業流程符合銀行內部控制原則
客戶量須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每筆承作成本高
多屬於中長期融資,且不具自償性
風險程度低是首要原則,收益相對可不予考量
授信風險
作業風險
行銷風險
政治風險
發支付命令
外訪催收
主張存款抵銷
協議還款
應設立信用卡申訴專線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針對學生卡持卡人,僅發給一般持卡人手冊
對於部分行業之特殊簽帳方式,應善盡告知消費者之義務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以年利率表示,並於營業場所牌告之
應明確定義出目標市場
授信產品計畫書應涵蓋整個產品循環
為求彈性,可具有較高之差異條件比率
應有定期性的市場研究報告
房屋修繕貸款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汽車貸款
個人小額信用貸款
房屋貸款所徵之擔保品不良
客戶資料建檔不正確
經由核准授權不足之人員核准
發現有冒名申貸時,立即通報聯徵中心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認識產品與市場特性
傳授適當之銷售技巧
了解獲得「例外」核准之訣竅
強化行銷人員正確的銷售態度與觀念
作業流程
產品定位
市場分析
利潤模型
十四歲
十五歲
十六歲
十八歲
委外行銷公司
線上購買
財務公司
客戶推介客戶
Simple
Strategy
Security
Smile
M2
M3
M4
M5
信用評等
償債能力
穩定性
還款意願
百分之二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百
主管授權交易明細表應由主管覆核
主管確認交易內容後,將卡片或密碼交予櫃員使用
對特殊交易內容應事先審核查證且事後加以追蹤查證
若因特殊原因,須由資訊單位代為更正輸入資料時,應提出書面申請核准並妥為留存
訊息隱密性、完整性
來源辨識性、不可重覆性
無法否認傳遞訊息、無法否認接收訊息
訊息隱密性、不可重覆性
每週一次
隔週一次
每月一次
每日一次
五日內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