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評估
控制活動
資訊與溝通
稽核功能評估
內部環境
增訂內部控制基本目的及應涵蓋之重要原則
規定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
強化總稽核及稽核單位之獨立性,並訂定稽核單位人員之操守規範
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範圍與程序
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
查核舞弊
確保財務報表之正確性
無保留意見
否定意見
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從例行查核延伸為諮詢服務
從「法規導向稽核」轉為「風險導向稽核」
加強機構內人員與資訊的交流
保證銀行永續成功經營
總行
財政部
臺灣銀行
中央銀行
直接剪斷作廢
主動通知持卡人領回
先行自行保管,等待持卡人領回
填製「金融資訊系統自動化服務機器留置金融卡送回表」,並密封寄還原發卡機構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二百萬元
A.B.C
B.C.D
A.B.D
A.C.D
應逐機設置使用登記簿
應裝置警報、保全系統、攝影機及錄影機等各項安全裝置,並妥善保管
密碼、鑰匙應由櫃員主任(大出納)保管
交易紀錄報表(紙卷)應註明機號、日期
託收票據加蓋本行特別橫線章
外埠託收票據久未收妥銷帳時,向受託行查明處理
託收票據按本單位、本埠、委託聯行、委託同業及到期日之先後順序分別保管
託收票據如於遞送途中遺失,立即通知委託人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依原存款之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到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依原存款之利率與到期日之牌告利率孰低為準
三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按利息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以碎紙機銷毀
撕毀投入垃圾箱
加蓋「作廢」戳記後定期銷毀,並留存紀錄
加蓋「作廢」戳記後永久保存,毋須留存紀錄
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存款開戶可任由存戶挑選帳號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不必徵提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
辦理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開設新臺幣帳戶,不必留存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影本
未成年人可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後,開立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
通知止付人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非營業日)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受理未到期票據之掛失止付,應俟到期日再辦理止付金額之留存
受理已到期票據之掛失止付,應立即辦理止付金額之留存
止付通知失效時,已留存之金額不能轉回發票人帳戶
倉單為合法倉庫業者所簽發且非授信戶自身開具者
設質之倉單背面出質人與讓與人欄,應經提供人背書並經倉庫負責人簽章
倉單之物資,應投保足額火險,且以本授信銀行為受益人
倉單之物資得為業經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
十五年
十年
五年
一
二年
僅以電話通知客戶,毋須明定
僅以信函通知客戶,毋須明定
俟客戶詢問時再詳細說明,毋須明定
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百分之二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依客戶指定方式,以現金或撥帳方式撥付
除金額較小案件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外,其餘應以撥帳方式為之
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
得以開立支票方式撥付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活期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活期儲蓄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之綜合存款
抵銷債務人於本行已設定質權予他人之定期存款,但本行已聲明拋棄抵銷權者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二十
由銀行自行決定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限國內客戶
限國外客戶
國內及國外客戶均可
國外客戶須憑交易文件辦理
投資債券型基金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認列當期投資損失
列於股東權益項下
分期攤銷
僅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一萬元
五萬元
十萬元
證券交易所
集保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
該銀行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時
該銀行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三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該銀行董事或監察人時
勤勉政策
商品適合度政策
利益衝突禁止政策
優先交易禁止政策
證券商業務人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期貨商業務員
建立集中處理投訴之專責單位
訂定明確處理投訴之程序
處理過程均應有書面紀錄
應由業務單位及業務人員直接就所接到之投訴予以處理
百分之十五
目標市場
定價策略
廣告宣傳策略
催收作業方式
償債能力
穩定性
還款意願
人際關係
有關授信往來之借(票)據及文件之簽章,均應與約定書留存簽章相符
借款人以具有行為能力者為原則
約定書上所有立約定書人簽章處,可由一人代表簽名蓋章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每筆交易金額較小,客戶量需達一定規模才有利潤
因每筆金額小,相對的承作單位成本高
追求穩定平衡之利潤模型
多屬具自償性之中長期融資
所得較高者,消費需求及償債能力高,故較敢於舉借較多貸款
一般較年輕之家庭,藉消費性融資購置耐久財之需求較強
利率水準高,自然減少消費者貸款之需求
預期未來價格水準上漲,將因而減少目前之消費及消費性貸款需求
偽冒申請
人頭貸款
偽造卡
取得未達卡
多刷帳單
信用卡假掛失
假消費真刷卡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授信作業
出納作業
產品策略與規劃
信用相關之管理資訊系統
客戶情緒失控時,應設法離開
客戶家庭發生紛爭時,可藉機充當和事佬
客戶家中有聚會時,應避免拜訪
訪催時態度應和善,並充份掌握現場氣氛
十二歲
十五歲
十八歲
二十歲
客戶若不方便時,可僅提供身分證影本供核對
對於非銀行委任之代辦公司推介之案件,均得予以接受
信用(現金)卡授權單位已錄製之錄音帶應上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非持卡人本人掛失信用卡時,得不予設控
在行銷推廣活動訴求中,不可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
業務代表推廣產品前,應施予對相關法令規章適當且有效之訓練課程
應請員工於任職同意書中聲明保密條款之規範,並由委外機構簽署之
業務代表推廣產品時,應注意服裝儀容、配帶名牌及名片,並明確標示銀行名稱
信用紀錄
金管會
銀行公會
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電話行銷
線上購買
自動貸款機
客戶推介客戶
滿足顧客的需求
商品單元化
優良之組織體系
銀行的風險管理與作業技術
產品規劃
授信評估
債權收回
教育訓練
百分之八十
應收帳款掛帳應經適當層級核淮
確認應收利息之提列正確無誤
久懸未銷帳之款項應做適當處置
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會計科目毋須逐筆銷帳
存款抵銷係最簡易之債權回收途徑
圈存金額小於存款金額時,應以存款金額辦理圈存
本行持卡人存款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時,本行必須主張債權抵銷
客戶遭受加速條款處分而喪失期限利益者,為辦理 存款圈存、抵銷 之時機
應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以避免授信風險
信用卡停用或掛失後,仍有國外消費之請款時,毋須登錄於國際黑名單
尚未解約之風險特店交易,應有專人監控持卡人消費情形
應定期透過 MIS 修訂授信準則及信用評分系統
一個月以內
一個月至二個月
二個月至三個月
三個月至四個月
逾期放款明細表
動產設定未回報表
定期存款明細表
須瞭解客戶之居住狀況
對於與不熟悉之客戶對保時,應至客戶任職之公司實地瞭解
客戶主動提供之證明資料相當齊全完整時,應特別注意
僅核對客戶所留存之資料影本,並加蓋「核對正本無誤」即可
目標市場選擇錯誤
定價(利率)偏低
嚴格控管「例外」,差異條件比率過低
未注意環境情境變化
未確認借款人檢具財力證明之真實性
徵審流程未於時限內作業完成,損及銀行信譽
債權憑證未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未依規查詢內部電腦系統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信用資料庫
有非本人查詢餘額時,應立即設控
知悉持卡人死亡時,應立即設控
持卡人超額預借現金時,應立即設控
對被設控之卡片解控,免經授權單位確認,直接由風險控管人員決定
銷售訓練
激勵措施
懲處措施
後勤支援系統
應予注意者
可望收回者
收回困難者
收回無望者
假扣押、假處分保證金於規定年限過後,法院會自動退回
委外催收公司並非本行之內部單位,故不應過問其內部控制制度
給付委外廠商之佣金,應由專人確實覆核
委外催收可直接與受託機構簽訂契約,無庸訂定作業辦法
每戶每筆最高三萬元
每戶每筆最高五萬元
每戶每日累計最高二十萬元
每戶每月累計最高一百萬元
具訊息完整性
具訊息隱密性
具可重複性
具來源辨識性
SSL
Non-SET
SET
SSL 及 SE
對於離職人員應即收繳其作業卡片或密碼,不必註銷其電腦使用權限
操作人員暫時離機時,應執行關閉工作站或簽退
端末機使用者之作業權限,應與其職務相當
主管應確實核對各項電腦報表
對已公布之電腦系統最新修補程式( patch ),應擇期或視情形安裝,以彌補安全漏洞
電腦公司系統工程師使用之預設密碼於上線後始可刪除或變更
內部網路與網際網路應予以合併,以利控管
機密性資料不應存放於網路或網際網路平台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國內自然人
國內外匯指定銀行
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
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交易部位應至少每週評估一次
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報經銀行董(理)事會核定其作業準則
風險預告書應於明顯處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之風險或損失以粗黑體字體標示
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合銀行法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